当前中国的洪灾保险领域缺乏商业保险制度生存的环境和土壤,缺乏必要的效率和效益,为了中国洪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刺激保险公司开拓洪灾保险市场的兴趣。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其首要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只有在不背离这一前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到社会价值的实现。由于中国当前发展洪灾保险的现实情况所致,经营洪灾保险基本处于亏损的状态。为了发挥洪灾保险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直接补贴以外,政府还可以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洪灾保险相关的税收,进一步鼓励其开展洪灾保险业务。对于积极开展洪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政府还应该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以险养险。政府积极为洪灾保险的发展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后,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真正使洪灾保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
洪灾保险具有防范洪灾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迅速恢复生产,保证了农牧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它的受益群体不仅仅限于洪灾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从这个意义看,洪灾保险部分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洪灾保险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与保险赖以发展的“大数定律”相悖,对企业的稳定性经营有很大的潜在威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中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推动社会发展、保证社会的稳定,这些只是企业在实现自身既定发展目标时产生效用溢出在客观效果上起到的作用而已。由于洪灾保险的自身特点和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中国现有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下,发展洪灾保险并不完全同保险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背离,这也是造成中国目前洪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www.daowen.com)
国内保险业承担的巨灾风险主要集中于地震风险。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实行普通火险的办法中就列明了地震保险责任。由于国内保险业务在1958年~1979年期间中断了21年,财产保险避开了1966年~1976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地震活跃期。因此,保险经营上没有受到地震巨灾损失的太大影响,从而掩盖了地震巨灾风险对保险企业经营的破坏,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公司又继续将地震风险列为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予以承保。尽管当时没有科学的精算基础和地震科学研究的合作,费率厘定也不合理,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出来的“人保独家经营、经营效果由国家兜底”的做法,以及人们对保险缺乏认识、保险意识低下等因素也掩盖了地震保险经营的风险。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意识日益增强。近几年,地震保险的高额赔付及其发展趋势,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的经营风险,这使各保险公司不得不认真研究地震风险的承保与分散机制。在此情况下,各保险公司一致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财产保险条款中将地震责任除外。鉴于此,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传统保险经营方式的制约,涉外保险业务使用的财产一切险条款多年来一直采用附加承保的方式扩展承保地震责任,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险也一直未中断经营。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险公司或出于竞争的压力,或出于外国投资方的压力,以附加险的方式或多或少地承保了地震风险,致使保险公司累积的地震风险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7年9月底,仅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责任一项,各公司累积的风险金额就达人民币5200亿元。为了规避地震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1月20日和2月1日分别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在开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或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
2006年湘南洪灾中,保险补偿比例仅为总损失的1.5%,而世界平均值为36%,美国更是高达50%以上。湖南洪灾中绝大部分是受灾农户没有投保家财险及其他农业保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与政府救助。在洪灾理赔中,集中暴露了保险业发展的不足之处:全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产品和服务还不够,保险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
2007年,中国的非寿险密度仅为25.5美元,全球平均为249美元,亚洲平均为739美元,可见中国的人均保险支出远低于其他国家。另外中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不强,中国2007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约是2000亿,根据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当年自留的保费收入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也就说,当年的保费不能超过8000亿;另外,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也就是说,按2007年的资本金总量来算的话,中国当年的最大损失不能过200亿。以1998年为例,中国当年洪灾造成的损失高达2552亿,对只有200亿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业来说,独立承担洪灾保险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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