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保险,来帮助农民分散风险中国早就开始有过尝试。洪灾保险与农业保险既有交叉也有重合,通过分析农业保险的困境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洪灾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业组织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危险损失分担,对其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洪水灾害仅为农业所受自然灾害的一种,洪灾保险中若开展对种植业、养殖业尤其是水产养殖等的保险,则有可能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交叉。
农业保险在中国自从上世纪30年代由上海银行和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试验所在安徽和县帮助农民组成了耕牛保险协会,开辟了农业保险的先河以来,断断续续经历了50年左右的试验[23]。中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不足30个。据统计,1982~2006年间,全国农业保险赔付率为91.38%。而自从1996年中国保险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这一险种就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农业保险的参与率过低,同时对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也处于急剧萎缩态势(见图3-1)。很多学者提出中国农业保险处于一种需求与供给双冷的状态[132]。
农业保险“三高三低”(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的特性使其经营往往陷入到一个恶性循环中:保险公司越是亏损就越不愿意开展业务;越是亏损就越要提高费率;而费率提高后,农民又无力投保,遇到灾害时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大,就越没有能力投保。这种市场失灵状态不仅国内存在,国外同样出现了相似的现象。欧洲和美国等国家自20世纪30年代起也进行了农业保险的试验,同时美国等国家已经将农业保险作为了一种支持农业的重要工具,但是仍然有很多理论问题没有解决。由于很多国家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比如美国,即使国家给予很高的保费补贴,其农业保险参与率仍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以及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中外学者进行过深入的讨论。
图3-1 1982~2006年间中国农业保险收入与赔付情况
1970年以后,运用经济理论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私人多重险和一切险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时,理论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首先,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其覆盖面和灾害深度较为严重,因此,保险很难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其次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Knight and Coble 1997)[133]。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问题上,国外有很多的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争论。1999年Calvin与Quiggin(1999)[134]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1989年美国农业部做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对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Wright and Hewitt,1994)[135],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原因占总量百分比的84.9%。可见,国外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问题主要是从逆向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136]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这个结论和弗里德曼在绝对风险规避文献中的结论相似,即在财富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对于被保险人来讲,由于其自保能力越来越强,因而更趋向于自保,风险规避程度逐渐减弱。对于美国农场主而言,他们实质上是具有粮食生产企业的性质,同时农场主的收入非常高,这与发展中国家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问题有着明显的区别。(www.daowen.com)
国内亦有很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深入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龙文霞、姜俊臣等,2003)[137]、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国柱,1994;刘宽,1999等)[138,139]、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庹国柱、王国军,2002等)[140,23]、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冯文丽,2003等)[23,141]、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142]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143-147,23,140]。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费率过高,农民难以承受;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山西、陕西)。(2)险种设置不能满足农户要求。(3)认为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4)农业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对于社会最优化的需求不足。(5)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中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农民没有动力进行保险。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类似。
因此,在制定洪灾保险法规时最好同时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以界定洪灾保险标的的具体内容,协调好法律之间的关系。若洪灾保险和农业保险同时对洪灾风险区某标的进行保险,当发生洪灾风险损失时,按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户不能获得比保险标的发生的实际损失更多的利益,只会按照投保比例分担保险赔偿。如果投保人同时针对一个标的投洪灾保险和农业保险,只会增加投保支出。
在美国等实施洪灾保险的国家中,洪灾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以房屋和室内财产为主,种植、养殖业的内容由农业保险负责等。对房屋不在而只是农田在洪灾风险范围的保户,则完全由农业保险承担保险任务。
洪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造成损失大的特点,在是否购买洪灾保险这一选择中,大多数易遭受洪灾的企业和农民都抱有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而保持无作为状态,即人们更加喜欢“确定性较小但损失较大”的选择。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更加不重视对洪灾的防范。
同时,中国在发生洪灾后,救援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行为,靠社会力量的援助。洪灾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这些行为必将对洪灾保险产生替代效应,从而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从心理上不曾考虑过自己做出主动性的防范行为。正是由于这种侥幸的、消极的洪灾保险消费心理进一步加剧了洪灾保险需求不足的程度。
政府介入防洪减灾该有一合理的度,市场失灵的存在说明依靠市场是不能有效解决防洪减灾问题的。这也就说明了政府干预防洪减灾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如同市场一样也会存在失灵,如挤出效应、政府寻租与低效率等弊端。政府介入防洪减灾有助于促进公平与效率。
政府救灾挤出效应是政府对灾后救济越多,越驱使人们更加依赖于政府。受灾的人们知道政府不会见死不救的,这样即使生活在洪泛区的人也不会去主动购买洪灾保险,致使商业化洪灾保险无需求。救灾制度化的保证导致了人们缺乏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及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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