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洪灾保险研究:供需分析结果

洪灾保险研究:供需分析结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洪灾保险应是全国性的、强制性的保险。洪灾保险对象应当以易受灾的“弱势”群体为主。已经实行多年的美国国家洪灾保险体制,所以能够成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有了法律的保障,并能够不断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洪灾保险研究:供需分析结果

2.3.3 洪灾保险的特点

洪灾的损失波及面积大,财产损失额度高,恢复生产生活所需补偿资金的需求量巨大,所以说,洪灾保险是一种巨灾风险保障。洪灾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使商业保险公司不适宜单独经营洪灾保险,必须有国家或政府以强制形式参与,使洪灾保险成为一种政策性的、为社会提供较低额度巨灾补偿的保障制度。洪灾保险应当是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巨灾损失保障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应体现以下特点[3,110]:

洪灾保险应是非商业性的、应急的保险。洪灾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以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为目标。洪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洪水灾害后有把握能够及时得到的损失补偿。

洪灾保险应是全国性的、强制性的保险。洪灾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在洪水泛滥的区域里,几乎家家受灾,“不具备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特点”。只有在全国的大范围里,才可能分散洪灾风险的负担。而且,在洪灾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牺牲局部,保护整体,而受灾人群则因此希望“受益者付酬,受损者得偿”[51],这就使洪灾保险的区域范围扩大至受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洪灾损失对洪泛区中的多数地区来说,不一定是毁灭性的,即使是发生过大洪水的地方,若干年后,人们也容易淡漠了洪灾的风险意识,若无一定的强制性,“受益者”未必肯自愿地参加洪灾保险;盲目的开发者也很难自愿地放弃既得的利益。世界上洪灾保险相对成熟的美国,其国家保险计划的强制性也并非“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而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如果投保人不参加国家洪灾保险,则无权享受国家的救灾贷款和救灾补助款,后者往往是更有吸引力的经费来源。

洪灾保险应当是低标准的、以补偿部分损失为目的保险。洪灾保险是一种承担巨灾责任的保险,厘定洪灾保险的费率虽以精算为前提,但同时也以投保人的经济承受力为参考条件,国家参与洪灾保险后,为投保人补贴了部分保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的缴费标准。但由于洪灾的损失巨大,为防止出现高峰赔付造成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投保人克尽职守防范洪灾风险,减少洪灾损失,体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风险共担、损失共担,洪灾保险赔偿额度设置应当是低标准的。

洪灾保险对象应当以易受灾的“弱势”群体为主。在洪灾的受灾体中,以个人、家庭和一些中小企业为主的群体在受灾体中为数众多,但每个个体的损失额度有限,这些群体在灾后恢复方面最需要资金的支持与援助,每年都耗费大量的国家救援资金。以他们为保险对象,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灾后救济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集中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客户群,提高洪灾保险的承保面,形成损失均摊[10,68]。(www.daowen.com)

洪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已经实行多年的美国国家洪灾保险体制,所以能够成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有了法律的保障,并能够不断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来推动,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保障的职能。

一、洪灾保险属政策险

所谓政策险,其实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策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属于非商业保险的范畴,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目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为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由政府资助经营,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计划。开展洪灾保险的主体,或是建立国家洪灾保险公司,或者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分出部分承担国家洪灾保险职能,开展洪灾保险工作,而非完全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即通过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专项保险基金和特殊保险方式加以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

二、洪灾保险属巨灾险

所谓巨灾险通常是指为应付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而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诸如洪水、地震以及飓风引起的灾害事故。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性组织还设立了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以及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的联合体,目的是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区,由于中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业务,曾一度擅自扩展巨灾如地震承保责任,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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