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需分析指导洪灾保险研究

供需分析指导洪灾保险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扩大洪灾保险地域范围,满足条件三。洪灾的损失无论对个体还是群体,都是巨大的,商业保险公司若承保洪灾保险,必须为其设定一个赔偿高限,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洪灾保险可以采用国家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运作的形式,共同积累洪灾补偿基金。三是加紧洪灾风险评估与资料积累,同样满足条件二。

供需分析指导洪灾保险研究

2.3.2 洪灾保险的条件约束

洪灾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一样,风险是否可保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约束条件主要包括[3]:

一是拟投保的风险必须是种纯粹风险。即一旦损失发生,其后果只有损失而无获利的可能。并且这种损失可以估测,集合的同质风险数目越多,估测就越准确,符合大数法则。

二是风险所致损失幅度必须适当。保险的价格(费率)是以损失率为计算依据之一的,如果风险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平均损失额度,损失赔偿很有可能会超过商业保险公司财务承受范围,而保险费的计算特点是“量出为入”和“精算估计”,并遵循“期望收支平衡”的原则,一旦出现超额赔偿亏损,保险公司就可能在以后年度的经营过程中大幅度提高保费,而最终带来的后果是投保人难以接受高费率、保险人无力再继续经营这种高风险巨灾业务。(www.daowen.com)

三是必须符合大数法则数理理论。风险与风险单位数的平方根成反比,这一理论依据大数法则数理基础。也就是说,保险要求有大量的风险独立单位投保,但受损单位要保持在较少的幅度内。具备了风险单位量的累积,损失额才能相对稳定地保持在一种合理水平上,厘定费率才有可能体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赔偿与交付对等的原则”。

洪灾保险同样依据保险的数理原理,如果使可保条件的约束同样适用于洪灾风险,就必须对洪灾保险的特定因素进行有目的的增减。一是扩大洪灾保险地域范围,满足条件三。由于洪灾受灾面大,只有推行全国范围的洪灾保险,才能体现投保者众,受损者寡。二是设置一定额度的赔偿限制,满足条件二。洪灾的损失无论对个体还是群体,都是巨大的,商业保险公司若承保洪灾保险,必须为其设定一个赔偿高限,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即使如此,商业保险公司同样面临着巨大的赔款支出,这就需要国家给予政策和财力上的支持。洪灾保险可以采用国家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运作的形式,共同积累洪灾补偿基金。三是加紧洪灾风险评估与资料积累,同样满足条件二。一方面实现全国各领域洪水、洪灾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料,整合已有资源,完善国家洪灾风险图和保险公司保险费率图的建设;另一方面,积极调配科技力量,形成中国自己的洪水、洪灾风险评估、预测体系,建立损失估算和精算体制,使洪灾保险费率更趋于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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