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洪灾保险研究:基于供需分析扩大保障性风险

洪灾保险研究:基于供需分析扩大保障性风险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积极干预洪灾市场,直接进入保险市场或对商业保险市场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商业性的洪灾保险市场的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市场在应对洪灾风险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而政府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天然优势。

洪灾保险研究:基于供需分析扩大保障性风险

2.2.2 扩大洪灾风险可保性的途径

一、风险可保性定义的扩展

从我们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面对洪灾风险,完全依靠市场即私人经济还是不能完全有效地化解。而与私人经济相对的公共经济也许可能对化解洪灾风险起到积极作用。这里,我们将风险可保性的定义扩展到公共经济领域。风险可保性定义的扩展为政府干预洪灾保险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洪灾风险可保性的扩展与政府干预洪灾市场

我们将洪灾风险的可保性扩展到公共经济领域是因为私人经济领域无法有效地应对洪灾风险。西方经济学中提到了市场有时能有效地分配资源,即私人市场是有效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私人市场中的私人选择本身有时不能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目的,这时候,集体选择也许是有益的。对于风险管理的社会选择也是如此。对于不同的风险(私人风险或公共风险),社会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私人选择或公共选择),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结构:

(1)私人风险,私人选择

一般而言,如果一种风险不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且关于风险的信息足够充分,那么,这种风险一般应该由私人市场来管理,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

(2)私人风险,公共选择

一些私人风险,政府出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考虑,选择由公共选择机制来管理。典型的例子是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上,或理论上讲,造成伤害的个人或企业应当承担风险,即这是私人风险。但考虑到破产、逃逸等因素会造成这些风险的外部性,因此,政府会通过立法等形式强制要求私人购买保险,政府的公共选择机制还应对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等作出规定。同时,政府还可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以保证市场能够提供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的保险产品

(3)公共风险,私人选择

洪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风险,但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确实由私人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也是由私人企业决定是否提供这种保险。即使在美国,政府提供了洪灾保险计划,私人也有很大的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www.daowen.com)

(4)公共风险,公共选择

有一些风险是由公众承担的,也是由公共选择来管理的,社会保障是最好的例子。理论上,如果某种风险缺乏足够的信息,私人市场不能提供充分的供给,那么,公共选择也许能够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法。当然,公共选择机制也可能导致新的无效性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以上分析指出,对于洪灾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公共风险,虽然私人市场也可以应对公共风险,但是,当私人市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有效应对时,公共选择也许是更好的解决办法。在应对洪灾风险时的社会选择(包括私人选择和集体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洪灾的最终损失在社会各个群体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摊。一般而言,风险选择与风险负担之间的不一致性越强,洪灾产生的损失会越大,而损失分担的不公平性也越大。这实际上是由于外部性而产生的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如果私人家庭或企业可以将其选择承担的洪灾风险部分或全部外部化,他必然会选择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确定洪灾风险管理的社会选择机构的时候,必须考虑两个相关的度量:其一是个人和企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洪灾风险;其二是在多大程度上使私人的洪灾风险外部化,由其他利益集团部分承担,或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对于这些风险,社会选择决定了风险的损失后果如何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担。各种各样的因素决定了社会选择的结构,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等。有些情况下,现有的社会选择是有效的和公平的,另一些情况则相反。

总之,一般情况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政府应该让市场来决定,对于洪灾风险也是如此。但是,对于有些洪灾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市场没有有效性时,政府干预是必然选择。

三、政府干预与洪灾保险市场的有效性

政府干预洪灾风险损失分担的形式多样,政府可以积极地干预,如直接设立洪灾保险项目,也可以对商业性的洪灾保险市场进行某种干预,或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另外,政府也可以被动地干预,只是提供灾后的救济,或者进行灾后财政资金的重新配置。政府积极干预洪灾市场,直接进入保险市场或对商业保险市场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商业性的洪灾保险市场的供给不足。在商业保险市场上,洪灾保险供给一般有限,而且价格昂贵。洪灾概率小、损失大,以及保险标的高度相关性的特性使得洪灾保险所需求的资本巨大、资本不足等原因造成洪灾保险供给不足。同时,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也大大增加了提供洪灾保险产品的成本。商业保险市场在应对洪灾风险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而政府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天然优势。其原因是:首先,对于保险资本不足的问题,政府具有强大的税收和借款能力,而且,政府由于有国家信用提供保证,不需要像商业保险那样事先将资本存放在那里,而只需利用其国家信用提供保证,这不仅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可以节约资金成本。因此,理论上,政府的参与可以降低洪灾保险的价格。其次,对于保险需求不足、逆向选择等问题的解决,政府的地位也可以使其比商业保险市场更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保险来有效地解决洪灾保险需求不足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政府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某种保险。强制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因为,无论是高风险的单位,还是低风险的单位都必须参加保险。同时,统一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风险单位的独立性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个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政府可以强制所有居住在靠近河边的居民参加洪灾保险,这样,居住在不同河流边的居民,其洪水风险是相对独立的。

第二,政府也可以用法规规范被保险人的行为以限制心理风险和逆向选择或降低被保险人索赔的可能性。例如,政府可以要求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必须满足一定的建筑标准;又例如,政府可以禁止在灾害多发区域建造新的建筑。政府也可以通过法规规范保险人,以确保洪灾保险的供给。例如,政府可以规定费率、政府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退出等等。

洪灾风险属纯粹风险,其发生导致的结果是巨额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人们本能的安全需要决定着其极大的保险需求。随着承保技术及保险经营管理技术的进步,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能够在承保能力基本允许的范围内以非理想可保风险为承保对象,可保风险与非可保风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使现实中保险人承保洪灾风险成为必然。

另外,社会的需要、竞争的压力以及技术的进步使现实中保险人承保洪灾风险成为必然。而再保险、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发展也大大扩展了洪灾风险的可保性。

因此,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保险业受到社会和政治的压力,要求提供更加广泛、充足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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