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风险可保性的影响因素
在传统的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Borch(1962),Ar-row(1996),Mossin(1968),Raviv(1979)and Gollier(1995)]为基础的经济理论中,有一些理想假设如下[120,124]:(1)不存在交易费用;(2)风险分布为共同知识;(3)风险分布受代理人防护努力水平的影响,且该努力水平可以被无成本的观察到;(4)损失信息是可观察的且无须成本;(5)模型是静态的。
他们的结论是:(1)所有风险可以被市场上各经济代理人完全分担,即达到所谓pareto风险分担状态。特别地,如果经济中不存在系统风险,总体财富是某确定的值,对个人的财富来说也是如此;如果经济中存在系统风险,则风险由所有代理人共同承担,且每个代理人的承担份额和其风险规避度成反比。这也隐含了每个代理人都分担了系统风险。(2)虽然个体努力水平会影响分布,但由于这种努力可以被其他代理人无成本地观察到,因此可以通过契约方式来弥补努力的成本,因此不存在道德风险。
另外,Houston(1964)[118]认为,风险可保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即某一种风险同时为大量的标的所具有。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的风险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如果某种风险只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所具有,就失去了大数法则基础,保险人承保此类风险等于是下赌注,进行投机。
(2)风险必须是非投机的纯粹性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必然的损失以及不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要么不可能被承保,要么没有保险的必要。
(4)保险中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否则损失分摊将会失败。这一条件也就是要求单个风险相互独立,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
(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
瑞士再保险公司在Berliner(1982)的基础上也列出了可保风险标准,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见表2-1[235]。
表2-1 修正的风险可保性标准
资料来源:Baruch、Berliner;风险的可保性限制;Prentice-hall,1982,瑞士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部。
在表2-1中,序号1~6是保险统计与精算类。一种风险可保险必须在一定意义上是可测量的,使得其可能性是可知的。还有一些其他的精算标准,如风险组合中的风险不宜过度相关。与任何单独事件相联系的潜在总损失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可以控制的。而且为了使用大数法则,风险整体应该危害性足够低,而频率较高,这就使得保险公司业绩会较为稳定并且更易预测。最后一个保险精算标准是涉及到信息不对称问题,被保险人对所涉及到的风险知晓程度要高于保险公司。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的典型例子。(www.daowen.com)
序号7~10中四个可保险标准反映了保险市场的状况。保费对保险购买者来说是应该可承受的,并且足以提供与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所相称的资本回报。保险公司必须能够确定可接受的保险界限,如承保条款规则及限制。另外必须有充足的行业偿付能力来为风险提供保险。有些风险,消费者并没有认识到或者即便认识到,由于某种原因,而不愿意购买保险,这样的风险也是不可保的风险。因此,一个市场只有同时具体供给和需求,才会存在,该风险才是可保风险。
序号11~12这两个可保险标准涉及社会因素。如果某个风险是可保的,那么给它提供的保险必须与社会价值一致或者至少不能对社会价值造成损害。为风险提供的保险必须合法。
利用表2-1所阐述的12个标准,分析一下洪灾风险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保险行业承保能力等条件下是否具有可保性。
从保险统计与精算的角度来看,前面五个因素对洪灾风险来讲均不满足。众所周知,灾害性的洪灾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统计上难以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所谓模糊性是指有些风险并没有客观的发生概率,或者,限于现有的科学知识,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洪灾发生的概率很难可靠地确定。美国的Robin.M.等(1989,1992)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作出的不同决策。研究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险费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说明了洪灾风险的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防范洪灾风险意味着要支付极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
其次,洪灾风险的损失事件不是独立的。洪灾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使得几个省市数亿人口同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洪灾风险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洪灾一旦发生,大量的保险标的将因同一风险事件而同时遭受损失,导致保险人的责任积累,严重影响到其经营的稳定性。从最大损失的角度考虑,洪灾风险产生的损失在中国保险业目前的资本情况下,也是难以接受的。比如1998年发生的两江流域的特大洪水,2.3亿人受灾,3656人死亡,4万人无家可归,保险损失达3亿多美元,总损失高达300亿美元。从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中国每年平均的洪水损失高达数百亿人民币,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洪灾损失高达1000亿人民币,洪灾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中国洪水发生频率较高的要求,在中国七大流域,基本上是小灾年年有、大灾三六九。
灾害性的洪灾风险是小概率大损失事件,且洪灾风险之间并不完全是独立的,而很多时候(尤其是在局部地区的风险)是严格正相关的,使洪灾所有的保险标的都会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即满足共同单调性。因此当x 1,x 2……x n之间共同单调时,风险集中并不能消除保险公司的风险,增加一个风险到保险组合并不能减少平均风险。即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如果说保险公司要承担洪灾风险,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这种高成本的付出不一定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向选择这个因素考虑,洪灾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把低风险地区的消费者挤出了洪灾保险市场。至于道德风险,一般的观点认为在私人洪灾保险中,存在事后的道德风险,但是不十分严重,保险人通过共保或免赔等技术手段加以控制至少可以减少事后道德风险。
通过对洪灾风险成本的测算看看洪灾风险是否可保?假设:H为洪水灾害强度因子、F为洪灾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洪灾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 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 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赔付最多的年份)。因此,P T=P+Ex 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洪灾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洪灾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 T可能很大,洪灾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洪灾风险在普通意义是不可保,那么洪灾风险究竟是否具有可保性,当前保险界仍存在争论。这一争论主要源自于灾害性洪灾风险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即损失巨大和概率很小。一方面,洪灾风险的发生概率很小,缺乏相关历史资料,对洪灾的预测技术也相对滞后,影响了洪灾保险和再保险的定价;另一方面,洪灾会造成巨额损失,可能导致保险人由于大量现金流出而突然丧失其偿付能力。
上述结论并不符合现实的保险市场,实际上,保险和再保险都只能对标准化的可保风险有很好的承保能力,而对洪灾之类的自然灾害就陷入了困境。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在私人保险市场中,洪灾风险是不具有完全可保性的。
但是,传统可保条件是建立在风险组合理论基础之上的,即保险公司通过把大量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组合起来进行稳定经营并获得对付风险的专业化好处。现代保险经营中,尤其在保险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如果保险公司刻意追求可保条件满足,会丧失较多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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