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风险特性

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风险特性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洪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包含了受损与受益两个方面。因此,洪灾风险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这种观点下,政府有义务管理洪灾风险,减少国民财产和生命的损失。

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风险特性

2.1.2 洪灾风险的特性

根据上述定义并参考其他学者的研究,本书认为洪灾风险具有下述几点特征[3,107,108]:

一、洪灾风险的利害两重性

一般认为,风险是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是,洪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包含了受损与受益两个方面。在人与洪水相处的过程中,既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存在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二、洪灾风险的客观性

洪水具有随机性与可预测性。洪水的发生受地貌、气象下垫面状况等多种因素的控制,决定了洪水在时空分布上的随机性;资产分布的不确定性、防洪措施运用的不确定性等决定了洪水的随机性。可预测性是指洪水发生发展的过程是有规律性的。洪水这种“可测定的不确定”,反映着洪灾风险的存在和不可避免。目前人类尚无法完全控制洪水的发生,任何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也都有可能被超出。因此,洪灾风险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三、洪灾风险的不可消除性

洪水是可控制的,这是洪水区别于地震飓风等其他自然灾害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洪水的风险却是不可消除的。风险虽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有代价地、合理地被降低,但是在整体上不可能被消除为零。降低洪灾风险,实际上是改变风险的存在形式或区域,可能会造成对一个区域有利而对另一个区域不利的结果;可能在短时期里是有利的,但在长时期里是不利的。

四、洪灾风险的可管理性

我们前面说过,洪灾风险具有利害两重性,首先,洪水的自然属性表明洪水的发生过程具有可预见性与可调控性。通过对历史洪水信息的管理、灾害监测系统的管理、灾害预测预报系统的管理、防洪除涝工程系统的管理、防洪调度决策支持系统的管理,可以掌握供水现象的各种统计特征与变化规律,评估洪水的损失,对即将发生的洪水进行实时预报,科学地制定防洪工程规划与调度方案,达到防洪减灾的目的。其次,就洪水的社会属性而言,洪水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影响与社会的综合防灾能力有关。因此,灾害警报系统的管理、避难救援系统的管理、灾后恢复重建系统的管理、灾情评估与灾害影响评价系统的管理、防灾教育系统的管理、防灾科研与技术开发应用体系的管理、与防洪减灾有关的法规体系及执法监督体系的管理等,能够切实有效地减轻洪水的损失及其不利影响,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安全保障。

五、洪灾风险的可转移性

在“确保安全”的要求下,提高防洪工程的建设标准,往往导致洪灾风险的后果转移。在河道上游修建水库、在中游和下游设置蓄滞洪区,可以有效地调节洪峰流量,但同时也出现了水库应急泄洪甚至溃坝导致毁灭性灾难的风险。洪灾风险的可转移性,使得有控制性泛滥的治水模式成为可能,避免陷入“拼实力”的恶性循环,适宜的地方可实行“宽固堤、低作堰、不抢险”(程晓陶等,2002)。(www.daowen.com)

六、洪灾风险既是经济风险又是非经济风险

洪水对人口、经济、社会、生态诸多方面造成危害或产生不利影响,有些是可以用经济指标来反映的,如财产损失、房屋倒塌、生命线工程的中断等;但有许多影响是不能或难以用经济指标来反映的,如洪水造成的人员伤亡、心理恐惧、社会混乱、生态环境的恶化等。洪灾风险既是经济风险又是非经济风险,在某些情况下,非经济风险更令人关注。

七、洪灾风险是纯风险

风险可分为纯风险和投机风险两种。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收益机会时,就是纯风险,而投机风险是既有收益机会又有损失机会的风险。洪水带来的收益与其带来的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是纯风险。

八、洪灾风险是可测算的

洪灾风险的可测算性主要是指:洪灾致灾因子——洪水发生概率可以测算;洪灾的承灾体价值及易损性可以测算:洪水对承灾体的损害程度可以测算,从而可以综合确定洪灾的风险。当然,洪灾风险的可测算性主要是指经济风险,洪灾风险的非经济风险大多是难以测算的。

九、洪灾风险是公共风险

根据承受风险的主体不同,风险可以划分为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私人风险是指企业、个人等单个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例如,企业经营亏损、产品研究开发失败等,风险的成本由私人承担;而公共风险则是指整个国家或较多的社会公众所面临的风险,或者是指每个私人都需要面对的风险,例如,通货膨胀经济衰退、区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决定了管理两者的机制也是有差别的。

私人风险的承担具有可选择性。人们愿意承担风险是因为可以获得风险收益,所以人们可以在权衡风险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和由此造成的损失成本基础上决定承不承担风险以及承担风险的大小。而公共风险的承担则不具有可选择性,即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能承担这种风险,没有办法拒绝承担风险。

私人风险成本具有可分割性。私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风险加以化解,如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商业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个人的风险投资组合等。而公共风险则不具有可分割性,即人们不可能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大小来分担风险成本,或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风险成本加以分割。例如,自然灾害影响到受灾地区的所有人,但人们无法对自己是否承担这一风险作出完全自由的选择。要化解风险,就得付出成本,但是要想通过市场机制来对每个私人分摊其所承担的风险成本是困难的。比如,国防的开支等无法通过市场弥补成本。这样,公共风险的化解责任只能由公共机构政府来承担。政府应以公共风险导向来配置公共支出的范围。在这种观点下,政府有义务管理洪灾风险,减少国民财产和生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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