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洪灾保险研究及供需分析

国内洪灾保险研究及供需分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学者与专家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通过对国内文献进行分析,发现目前中国学术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国内洪灾保险研究及供需分析

1.2.2 国内的研究述评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以来,对洪灾保险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42,43],积累了一些经验与教训。许多学者与专家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通过对国内文献进行分析,发现目前中国学术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洪灾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有些学者对我国实行洪灾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这方面的研究有:李宪文(2001)、陈宝峰(2005)、郭厚福(2005)、汪秀丽(2006)、吴建华(2007),其实所有讨论洪灾保险的学者都认同在中国开展洪灾保险是必要的,只不过时机还不够成熟,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的成熟与规范,使洪灾保险开展成为可能。

吴宽裕(1985)在阐述洪灾保险具有灾后补偿和事前防灾减损作用的基础上,提出洪灾保险应采用立法管理,而且要解决好合理负担保险费、承保办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46]

夏成宁(2004)从洪灾特性与保险机制两个方面着手,对中国开展洪灾保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他指出为什么时至今日,中国洪灾保险仍未能正式启动,主要是没有解决好洪灾特性与保险机制之间的矛盾[76]

胡玉贵、方国华(2004)从制订国家洪灾保险计划、成立洪灾保险专职机构及制定实施洪灾保险相关法规这三个方面对中国实施洪灾保险进行初探[77]

向立云(2005)认为,由于洪灾具有年际损失变差大,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而使得纯市场性的保险难以建立,但作为一种有效的分担风险的措施,洪灾保险又有通过经济手段整合社会资源、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加速灾区恢复、维持社会稳定、促进洪灾风险区合理开发利用等诸多优点,因此,以国家财力作为后盾,用政策克服“逆向选择”的社会保险便成为政府增进社会福利的选择之一,同时,还指出了中国推行洪灾保险需要开展的工作有:(1)编制全国范围的洪灾风险图;(2)确定保险涉及的洪灾类型和保险对象,建立科学的洪灾损失调查、评估及计算方法;(3)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4)确定社会特别是农村的承受力;(5)研究洪灾保险实施后可能的次生问题,包括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等;(6)制定洪灾保险法规;(7)建立洪灾保险管理与服务体系;(8)制订洪灾保险计划[80]

付湘、陶涛、纪昌明(2005)从洪灾损失与保险赔偿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指出了洪灾风险不是商业保险范畴内的完全可保风险,洪灾保险不能对洪灾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仅限于特定承保对象中承保限额的损失,实行免赔额制度将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验证了在洪灾保险中实行免赔额制度与无赔款优待制度的重要作用[81]

陈宝峰、任金政(2005)与郭厚福(2005)在对中国的洪水灾害损失及其补偿措施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洪水灾害管理的国际经验及中国开展洪灾保险的重要意义,从而指出了中国目前开展洪灾保险的必要性,洪灾保险是非工程防洪措施,实施洪灾保险,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担特大水灾的风险,增加社会总体的承灾能力[19,82]

付湘、刘宁、纪昌明(2005)在分析国内外洪灾保险研究现状及承保方式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蓄滞洪区推行洪灾保险的必然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拟定了四种开展洪灾保险的可行模式及其长期运作下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计算式。同时,提出采用资料调查、大数法则、数量统计、贝叶斯方法、随机模拟、精算学相结合的方法,对选择的典型蓄滞洪区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分区风险分析,洪灾保险损失预测,保险损失分布模拟,洪灾保险率的确定,保险经营的偿付能力分析。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洪灾保险模式提供理论依据[86]

李逸波、陈宝峰(2006)提出,洪灾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国内的具体情况、国际经验决定了中国政府参与洪灾保险的必要性。政府应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论研究、法律制定、技术支撑和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对洪灾保险进行参与和支持,保证中国洪灾保险顺利开展起来[90]

丁灿辉(2006)从洪灾保险赔付率高、定损困难、费率难于确定、理赔时间过于集中、承保面窄且承保技术落后,以及居民参加洪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六个方面探讨了中国洪灾保险目前难于开展的原因[92]

刘建芬、张行南、夏达忠(2006)在回顾洪灾保险实施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洪灾保险与世界洪灾保险的差距,根据中国洪水灾害的特点和中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洪灾保险措施:建立洪灾保险准备金是进行洪灾保险的前提;洪灾保险机构应按流域设立;洪水灾害发生的时间特点决定了洪灾保险的对象必须是固定资产,而不应该是流动资产;洪灾保险需要洪灾风险的分析和研究作技术支撑;加强与洪灾保险有关的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在洪灾保险法中明确界定洪灾保险的保险对象,明确保险双方的义务和权利[93]

肖星、肖文、王先甲(2006)指出了洪灾保险是分散洪灾风险、促进城市社会福利提高的有效措施;揭示了洪灾保险在城市遭遇洪水时,改善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提出了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城市洪灾保险的两种模式[95]

甘小荣(2007)指出,中国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位居各种自然灾害之首。通过对洪灾保险的相关特性、政策法规、需求、供给、可操作性以及技术等的分析,认为在中国开展洪灾保险是可行的[97]

吴建华、徐海林(2007)提出洪灾保险的必要性在于:开展洪灾保险可以弥补工程措施的有限性;开展洪灾保险可以合理调配防洪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美国洪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中得出启示:开展洪灾保险必须是全国性的、强制性的;开展洪灾保险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开展洪灾保险必须有法可依;开展洪灾保险要将洪灾风险图的研究与绘制做到先行一步;要加强宣传洪灾保险[98]

王薇(2007)认为,洪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工程措施,对防洪减灾和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99]

尚志海(2007)提议,中国应该从城市开始实施洪灾保险计划[101]

曾立新(2007)通过对美国洪灾保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洪灾保险立法的沿革与目前面临的挑战的剖析,指出中国洪灾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洪灾保险的模式、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费率的确定、损失理算与赔付、洪灾保险与土地管理的协调、减灾措施、再保险等许多问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细化[104]

吴秀君(2007)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中国政府现行的救灾制度与洪灾保险需求间的关系,博弈的结果表明,消费者不投保的前提下,政府必须对灾后救济负责,因此这种灾后救助实际上造成了对洪灾保险需求的侵蚀,而且导致了政府在博弈中的“后动劣势”。改变这一博弈结果的办法是改变博弈的时序,由政府首先行动,作出关于救灾制度的规定等承诺,从而变“后动劣势”为“先动优势”[105]

二、国际经验与借鉴

通过对国外洪灾保险的介绍,对中国洪灾保险启示与构想,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对英国、美国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洪灾保险进行评述。主要代表有赵苑达(1999)、付湘(2000)、曾立新(2007)等。

付湘、刘宁(2003)在研究美国洪灾保险理论、实践及中国洪灾保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应实行国家补贴的强制性、非营利性、政策性的洪灾保险,同时,指出了洪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补偿费、保险费与防洪保护费。并探讨了洪灾保险的经营风险,建议通过扩大承保面、实施洪灾再保险来降低经营风险[70]。付湘、刘宁、纪昌明(2005)发现,美国国家洪灾保险计划是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私营保险公司的合作保险,美国洪灾保险实施的理论依据是洪灾风险分区和合理的费率厘定。实践证明,在平常的年份,国家洪灾保险计划是自我维持的,也就是说,该计划的运行费用和洪灾保险索赔不是由纳税人支付,而是通过洪灾保险单筹集的保险金来维持的。如果发生较大洪灾,洪灾保险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会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灾保险基金利息中偿还[83]

孙祁祥、锁凌燕(2004)通过研究英美两国的洪灾保险体制的基本特征,总结经验和教训。指出了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来看,中国不适合“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自愿承担或根据法规的要求承担洪灾风险”的模式[71]

李守才(2004)从中国开展防洪保险的必要性入手,对美国近几十年来探索的防洪措施及洪灾保险作了简介,并将中、美的防洪策略与水灾损失作了比较,最后,根据中国国情及珠江流域的特点,提出了选择北江大堤范围内开展防洪保险试点的建议[78]

魏海港、刘汉进(2005)分析了国外保险公司如何管理巨灾风险的新进展,指出中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应当加速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并逐步促进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结合,以此为基础开发保险衍生品,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79]

李逸波(2005)认为,中国洪水灾害损失巨大,每年巨额的救灾补助金额却是杯水车薪。从国外对洪灾风险进行管理的经验来看,实施洪灾保险制度是对灾民进行补偿的有效机制之一[87]。(www.daowen.com)

董耀华、汪秀丽(2006)指出美国百年一遇洪水洪泛区内建筑物有600多万幢,洪灾损失分布十分广泛,描述了美国国家洪灾保险计划的演变历程,指出了限制该计划发挥作用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1)洪灾识别不完整、识别方法有缺陷;(2)洪灾预防措施既无法有效遏制洪水和海岸侵蚀引起的越来越严重的财产损失,也不能有效减少洪灾区已有建筑物的洪水损失;(3)尽管对洪泛区内的新建筑物采取了强制购买洪灾保险的法律要求,并对旧建筑进行了保险补偿措施,但是,目前洪灾保险的市场占有率仍然偏低。虽然这些问题已相当严重,但是通过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这些问题还是可以补救的[88]

三、探讨洪灾保险的属性、性质及开展模式

学术方面对洪灾保险的属性讨论认为是准公共品属性,在这方面探讨的有陈少平(2006)、李逸波(2005);对洪灾保险的性质认为是政策性、强制性非营利的保险,在这方面的讨论有李强(1998)、李静(1998)、吴树波(1999)、付湘(2000)、刘长青和黄涛珍(2003)、王靖峰(2003)、甘小荣(2007);对洪灾保险模式的试点主要集中在四种类型:通用型、定向型、专项型、政策型,这方面的研究有程晓陶和万群志(2001,2003)、孙祁祥(2004)、李逸波(2005)对中国的洪灾保险模式有着深入的探讨。

周承甫(1989)提出了一个在中国较为现实可行的强制性洪灾保险计划,建立了一个洪灾保险基金模拟模型,此模型结合水文情报和经济资料计算优化保险费率、保险基金初值以及再保险结构[49]

范缜(1989)认为用保险费理论和公式计算水利工程的防洪效益是不妥当的,多年平均洪灾损失是制定洪灾保险费率和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的基础,危险附加则属于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稳定性的分析内容,不能算作防洪效益。并指出中国洪灾损失具有不稳定性,要使保险公司立于不败之地,又不能被保险人负担过重,除了实行强制洪灾保险外,还要依靠再保险利用其强大的补偿基金应付巨大洪灾损失的补偿[50]

施国庆等(1993)对现行计算防洪保险费的危险区域法、洪灾损失法、期望损失法进行了探讨,推荐采用改进的危险区域法并给出相应的计算步骤和典型实例分析[52]

方劲松、方乐润(1997)对防洪保险中两个重要的核心问题——洪灾风险分析和防洪保险费率的制定进行了研究,认为一个合理的纯费率不仅要尽量接近真正的损失概率,而且还要能保证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53]

曾刚、叶素丹与刘濂(1997)研究认为洪灾保险的关键是确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纯费率、附加费率、成本利润率三部分组成。其中纯费率是指洪灾损失年期望值,不同地区洪灾损失年期望值差异很大。洪灾风险分析可以确定不同频率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及水深,估计相应损失,并计算洪灾损失年期望,从而为分区制定不同的洪灾保险费率提供依据[54]

华家鹏、李国芳、朱元甡等(1997)提出了三种洪灾保险费率的计算模式,它们都是以多年平均损失率来计算保险费率。其中模式一和模式二不考虑财产的增长与资金的时间价值,且要求各分区各类财产独立满足财务核算;模式三考虑了财产的增长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满足各项约束条件下,只要求整个研究地区满足财务核算,采用优化理论一次求解出满足各项约束条件的各分区各类财产的最优费率;并选择浙江省兰溪地区为例,对洪灾保险的费率、经营风险做了定量研究,并提出了实施对策[55,56]

杨文健、李开杰(1998)研究指出洪灾保险应遵循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分散原则和保费合理原则,认为保险费用计算的危险区域法是一种比较科学、符合洪灾保险特点的计算方法[57]

梅广清、沈荣芳(1998)及梅广清、张显东(1999)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建立自然灾害的保险模型,对对称信息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自然灾害最优保险合同与保险费率进行研究[59,60]

李静(1998)分析指出洪灾保险的纯费率应为保额平均损失率(1+稳定系数),稳定系数可根据经验估计或利用统计上的均方差系数来确定,洪灾保险总准备金规模应等于最大可能损失额与承保比重的乘积[63]

赵苑达(1999,2005)在对中国自然灾害损失变动趋势做出基本判断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中国自然灾害损失的补偿方式问题,提出了把财政补偿融入保险补偿渠道的观点,并就保险补偿方式发展与完善的途径提出了具体思路,随后在2005年研究认为由于导致洪水灾害损失增加的因素无法控制或难以改变,洪水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继续保持逐步扩大的趋势,所以传统的财政补偿方式已经不适应这种趋势,同时,商业性保险补偿方式也因标的损失的高度相关而有其严重的局限性,所以他认为,克服商业性保险补偿方式局限性的途径,是建立有政府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的国家洪灾保险制度[64,65]

付湘、纪昌明(2000)探讨了洪灾保险市场的两个基本要素需求和供给,并建立了实现这种供求关系的洪灾保险模型来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从保险公司和社会两个角度来考虑洪灾保险的经济效益,保证洪灾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指出两者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66]

周武光(2000)研究指出实际结合政策与经济利益驱动的强制性水灾保险和分区费率是必然的。要建立谁享有利益谁有义务分担风险的新机制,明确政府、企业、家户、保险公司和社会之间的责任与义务[68]

王本德、于义彬(2004)综合应用了经济学、保险学、系统工程等知识,对洪灾保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揭示了洪灾保险的内在性质和规律,建立了洪灾保险的效用模型。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中国实施洪灾保险提出相关建议[72]

魏敏杰、纪昌明(2004)在建立洪灾保险债券的概念框架基础上,阐述了与普通债券及传统再保险的区别。从经济学与精算学的角度对洪灾保险债券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洪灾保险债券定价机制。通过研究洪灾保险债券的运作模式,分析了中国洪灾保险债券的发行条件与发展思路,指出洪灾保险债券为中国防洪减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崭新方法与工具[75]

四、在局部流域进行洪灾保险试点的经验介绍

有学者认为中国实施洪灾保险,该在部分区域进行试点,然后将成功经验向各大流域所在区域地进行推广。这方面的研究有李加明(2006)、张道荣(2004)、李守才(2004),也有研究表明,农村经济不发达,洪灾保险最好在城市进行试点,这方面的研究有肖文(2006)、尚志海(2007)等。

申屠善(1985,1990)针对安徽省行蓄洪区,论述了设立防洪基金、开展防洪保险的作用,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保险业务的开展等问题,建议实行法定的防洪基金[44,45]

于景弘(2005)认为洪灾保险制度是国家极力倡导和推广的一项新制度。文章针对黑龙江省胖头泡滞洪区(系松花江防洪工程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范围的社会经济具体情况,提出了四种保险险种,并分析了投保户与保险公司的保额和保费及赔付金额的相互关系[85]

李加明(2006)认为淮河流域由于受多变的气候和复杂的地形因素影响,造成本流域洪涝灾害频繁,给国家和淮河两岸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单靠防洪工程措施来控制洪水灾害是不现实的,能否通过建立流域性的漫堤行洪保险制度来改变这一现状,则是研究起点。因此,在回顾、总结国内外洪灾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证明漫堤行洪保险可以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效用最大化,由此提出了在淮河流域开展漫堤行洪保险是最佳选择[94]

王立志、郝成春、张大伟(2006)认为洪灾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非工程防洪措施,是拟建的胖头泡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在胖头泡蓄滞洪区建立洪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建议研究探讨在胖头泡蓄滞洪区试办洪灾保险,以解决蓄滞洪区的有效运用后的巨额经济补偿问题[91]

刘振胜、杨谦(2000)结合长江流域的防洪实际,对在长江流域试行洪灾保险作了探索,对诸如试行洪灾保险的范围与对象、保险的组织形式、机构模式、保险费率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见解[67]

胡振鹏、冯尚友(1989)指出防洪是经济建设事业的一部分,为使“谁受益、谁出资;多受益、多出资”的经济原则得到落实,应向防洪保护区征收防洪基金,并探讨了防洪基金的性质、作用、征收原则以及与洪灾保险的区别等问题[51]

刘庆红、付湘(2004)对蓄滞洪区洪灾保险基金的组成、运行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了为了加强基金的积累作用,要由专门管理机构来充当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充当再保险人的保险结构。并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来计算保险风险附加费率问题[73,74]

综上所述,洪灾保险在国内外已得到了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成果,但由于洪灾保险涉及的内容多、难度大,目前尚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国外的学者尽管对洪灾保险作了深入的研究,如对洪灾保险费率的制定、洪灾风险的分析以及一些定性(如政策性)的分析及研究,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内容都很丰富,但是其结论都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的国情上的,不见得适合发展中的中国,比如单从消费者的收入看,中国与国外就有巨大的差别,消费者洪灾保险的购买行为就可能与国外的完全不同。从国内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来看,在CAPM上面以“洪水”、“保险”为关键词的论文仅仅搜索到235篇,通过对这些文章的分析,发现现有的研究非常分散,系统性不强,很多都停留在对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述评阶段,没有就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对洪灾保险的供给和需求等基本面来进行基础性的研究。在这种缺乏基础性研究的情况下,任何试图建立起系统的洪灾保险体系的尝试都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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