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问题的提出
既然洪水灾害是难以避免的,带给受灾群体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如何对受灾群体进行有效的补偿、缩小洪水灾害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因洪灾陷入非正常状态的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中国现行的洪灾补偿、救助制度是由各级政府对受灾群体进行救灾,最终会形成灾民对政府的依赖心理。自然灾害损失面的不断扩大、灾害损失金额的迅速提高,使单纯依靠国家财政补偿实现灾后的恢复与重建显得捉襟见肘。一方面,抗灾救济使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却不能真正解民于倒悬。在1998、1999两年发生在长江流域的洪水灾害救济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上百亿元,尚不能完全解决受灾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另一方面,外援同样是有限的,甚至是不可预期的。而更重要的是,不论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救济模式,都不可能成为一种稳定而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
洪灾过后的救援赈灾工作中,本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的保险,却显得是那么的无力。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中洪灾保险种类几乎是一片空白。为什么在需要洪灾保险的客观情况下洪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却停滞不前?洪灾风险是普遍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吗?洪灾保险缘何不能完全市场化或商业化?其经济学属性又是什么?中国洪灾保险模式又该如何构建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切切实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洪灾高发期的到来,探讨这些问题变得更有紧迫性。
在中国要建立完整并且完善的洪灾保险制度,就必须考虑中国防洪减灾的特殊性,以及在洪灾保险制度中可能涉及的各方利益,并加以协调。本文认为在洪灾保险制度中会涉及的利益方有以下四者。
首先,最直接经济利益方就是遭受损失的受灾群众和企业。一方面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他们虽然意识到一旦发生大的洪水灾害会给自身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但是由于其自身经济能力和保险意识的限制,并不会主动去购买商业保险;在遭受洪灾后,只是期待着政府和社会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度过困难时期。但是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给予的经济援助并没有确切的要求,只要有一定的援助即可。如果政府完全从巨灾经济损失补偿制度中退出的话,受灾群众就会面临如果不参加商业保险,那么在发生损失后就完全得不到补偿;但如果参加商业保险,又无钱支付高额的商业保费(或明年不发生洪水灾害,不是白交了吗)的两难状况。所以,在洪水灾害损失补偿的构架中,政府的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受灾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易遭受灾害地区的多数企业参加企业财产洪灾保险的意愿很强烈,但是苦于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此类保险产品,当洪水灾害发生后只能等待国家财政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仅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对企业而言其补偿的程度也不尽人意。可以预测,随着经济的发展,只要保险公司推出的洪灾保险费率、条款合理,此类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将很高,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或者愿意推出费率设计合理的洪灾保险品种?(www.daowen.com)
其次,具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主体就是政府。政府的职责决定政府不得不考虑洪水灾害发生后如何快速高效地救民于危难之中,采用什么方式对受灾群体进行有效的补偿,同时补偿力度又是多大?
再者,具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主体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洪水灾害发生后,是作为洪水灾害经济损失补偿的主体还是作为洪水灾害经济损失补偿方式的补充呢?这是又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这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其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洪灾风险的特性又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可保风险的特性。
最后,可能涉及的利益主体就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虽然洪灾风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后,可能还有一部分无法消化,只能转而求助于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但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在做选择时所面临的就是收益和损失的问题。如果收益相对于损失过小,那么投资者不愿进行投资,最终结果导致洪灾风险无法完全被转移。所以如果要通过资本市场转移洪灾风险,需要研究的工具就是再保险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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