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一个农民到底承受多少赋税负担,其能够承受的极限为多少,农民的负担之重重在何处,在当时的税收状况下,国家与农民呈现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状态?仅仅从制度上来讲,农民的负担是不重,甚至可以说是比较轻的。然而,古代社会,在法制原本不健全的环境中,机构、人员的膨胀、军事开支的剧增、各级官僚的贪婪、官衙支出的困窘、特权阶层庞大等等,都会造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朝廷到个人的法外征敛,其所涉及的税费项目、数额、时间、依据,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更多地表现出一种随意性,并且不具有任何的透明度。而历代所谓的税费之重,实际上恰恰是重在这个部分。这是导致百姓负担无限制增长的弊端之源。
1.历代税率多数时期处于较低水平,多在三十税一至十五税一之间。当然这是从制度上而言。所以,就国家法定税率来讲,农民正常纳税负担并不沉重。虽然各代税额常有增加趋势,尤其是各王朝的中后期,并且在某些地区有高税率的现象,但总体上政府并未在税率上无止境的增加。根据当时农民收入和家庭生活的状况,国家的税率政策尚属正常。
夏商周“三代”,对于直接掌管的土地都是实行什一之征。古人认为,什一税率是标准税率,所谓“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而颂声作”(2)。然而,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国没有统一的税制、税则,负担轻重不一,名为什一,实际超过什一。所以,“三代”后税额呈增加趋势。
秦朝税率,学术界争论较多,但从“汉承秦制”的角度考虑,秦朝的税率应该与汉代大致相近或略高。由于秦始皇穷兵黩武,大兴土木,农民实际负担异常沉重。汉初,高祖刘邦“轻田租,什五而税一”(3)。这个税率基本成为汉初的主要征税标准。景帝时,“三十税一”成为征收田税的法定税率,并得到了长期贯彻。东汉光武帝刘秀即位之初,曾因急需战争费用而改行“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原有三十税一的制度。可见田税的三十税一的确属于汉代一个比较固定的税率。对此,后人多有积极的评价。汉代这种轻税政策,确实发挥了“重本务农”的作用,农民从中获得了不少实惠。
汉魏之际,税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曹操颁布租调令,与两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田租从征收比例税率(三十税一)改为定额税,亩收4升;②“户出绢二匹、绵二斤”成为正税的重要组成部分;③规定征田租与户出绵绢之外,“不得擅兴发”(4)。这是此后两晋南北朝户调制的发端。曹魏税制的变化,并没有造成税额的增加。但两晋南北朝有增加的趋势,而且逐渐出现“田税”附加。由于朝代更迭、政治混乱、地域分割,各政权多是因时定制。只有西晋行占田课田制时,原则上是亩税8升。自北魏时期实行以均田令为基础的租调制,沿袭到唐代中期,其负担一般为每亩3升左右;户调负担一般为绢1匹(唐代为2匹),绵8两。
隋至唐中期,皆是在均田制上实行租调制,农民负担水平总体相差不大。然而,国家的财政状况却大不一样。隋朝富庶名闻于世,但隋朝曾多次减免租税,而营建都城宫殿、战争耗费却都是巨额开支。能够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人口增加,田地垦辟,农业的增收使国家财富增加。由此看来,国家的富庶,财源的扩大,并不一定通过增加租税才能够实现。隋朝的短命而亡,最终是因为隋炀帝大兴功役,擅开征伐,耗财无度,用民过滥。
唐代前期,随着均田制的进一步推广,不少荒地得到了开垦。社会呈现府库充实、农民安农的景象。唐中期(天宝年间)以后,随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赋制遭到破坏,加之战争的爆发,横征暴敛盛行,国破而民苦。唐后期,杨炎对税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推行两税法。两税法总体原则是“量出以制入”,简单讲,就是赋税的征收先有个数额,然后再向百姓征收。这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增赋趋势的发展。两税法的推行,主要依据户等,而户等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所以,税额的合理程度,取决于计资定税是否合理。就两税法计资定税的原则来讲,对于百姓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局势动荡,常出现失控的局面。百姓的利益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难以得到保障。
宋代仍然实行两税法。秋粮的征收,在南方一些地区高于前代的税率,如徽州有亩至2斗2升,池州有每亩3斗。南方秋粮税高的原因,一方面是唐末以来的重敛政策,使田税税额增高,宋代并未彻底改变;另一方面,北宋开始,一再增税,也使田税税额普遍增高。南宋时,有官吏指出:“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5)。南方一些地区,夏税征钱,各地数额标准不一:两浙路夏税钱分两等,中田亩4文4分、下田亩3文3分;福州夏税钱中田亩4文4分、下田亩3文7分;徽州5县夏税钱亩120文;婺源夏税钱上田亩42文、中田亩40文、下田亩30文;饶州乐平县建节乡夏税钱亩13文至9文;鄱阳县夏税钱亩10至7文。夏税标准不一,除了各地田亩土质有别之外,还有历史的原因。
元朝鉴于南北的经济差异,南方基本保留了南宋税制,北方则是有别于南方的另一套税制。北方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科差主要缴纳丝料和包银,税粮则包括丁税和地税两项:丁税方面,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最初为2石,不久增为4石,后又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丁粟2石;地税方面,初规定旱地上、中、下三等田每亩分别为3升半、3升、2升,水田每亩5升,后改为旱地每亩3升,水田每亩5升。不久规定地税一律为每亩3升。南方的两税是纯粹的土地税,以秋粮为主,秋税征粮,夏税一般按秋粮数额分摊实物或钱。元代江南秋税没有统一税额,不仅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同一地区内也会因土地等级不同而有不同的税额。一般而言,元朝江南秋税税额高于北方地税每亩3升。同时江南税粮有不断加重的趋势。
明初,由于重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军费另辟来源,农民的财政负担战时为十一税率,全国统一后,定民田亩税3升3合。明朝各地的两税即田赋税率差别很大。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当时田赋科则一般情况为:“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这一税率低于元末的税率,而民田3升3合的税率,也低于曹魏开始的亩收4升的标准。不过,在实际的征纳过程中,许多地区的官民田科则都超出了政府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官田,超出“亩税五升三合五勺”的现象比较普遍。当然明朝田税税率之重,首推江南的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5府。《明史·食货志》记载:“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这种亩税高达二三石的税率,比一般的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高出数十倍。总之,就明代田赋科则的一般情况而言,南方各地的田赋税率较高,而北方各地相对较轻,特别是西北各地,田赋税率很低,陕西、甘肃一带,往往数亩田地合为一亩,而亩税数升而已。
清因明制,清代前期赋税制度比较简便。同时,由于朝廷不时下诏蠲免,所以,不少人视之为唐宋以来百姓负担最轻的时期,应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中叶以后,制度渐坏,积弊渐深,田苦则多,赋苦名多,征收无定章而浮收之风日盛。加之以货币(银)缴纳赋税,使得田赋无限制地加重。如农民卖米得钱,再将钱折成银两缴纳地丁税,由于钱贱银贵,农民在这个环节上实际已减损一半左右。农民一般年景1亩产米1石五六至2石,完纳地丁漕米,基本所剩无几。到后来,情况愈趋严重,每两银价在1100文左右,而州县乃折价2800、2900文至3000、4000文不等。所以,地丁银法定定额虽未见增加,但实际已是增加了很多倍。这些都是清朝赋税制度比前代完善,而农民生活却日益痛苦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是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朝代赋税征收的税率情况,实际上也是各历史时期农民的法定负担状况。从制度上说,田赋征税并未有多大加重。个别时期有所增加(如什一税率),并且一些王朝后期出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但每个王朝的前期基本都能恢复或维持传统的习惯税率,即每亩3升或略多一些的负担率。就历史上的诸多记载来看,对于农民的赋税征收,十一税率应该为可以承受的上限,超过这个负担,则为重负,农民便不堪其重。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历代王朝让农民承担的法定负担并不十分沉重,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属于负担较轻,或者说,许多朝代都属于低税王朝。
2.农民重负之一,朝廷上下随意征派附加税、杂税。就性质而言,这些都属于正税之外的横征暴敛。虽然满足了朝廷及各级官府的一时之需,但是,最终的结果,多是对当局形成了致命性的危害。如秦朝的额外之征,东汉魏晋南北朝的横调和横赋敛,五代十国时期的农业税,宋代的杂税,明代的三饷加派,清代的赋外之赋、差外之差、费上加费等,都导致了无数农民的破产,由此而出现社会动荡便不可避免。
历代政府皆不乏在额定赋税征收之外的加派和临时性敛取,这是官府失信于民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战国时期,农民除缴纳农业税外,还要应付许多新增税种的开征,如房屋税、六畜税、林木税、织品税、农具税、丧葬税等。这些税收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机。诸子百家中孟子、荀子、墨子、老子等都对政府的横征暴敛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秦朝的额外之征载于史册。董仲舒上书汉武帝指出,秦朝“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6)。秦统一之前,就曾征调15岁的少年参战。统一后,秦始皇更是滥发徭役,据估计,每年所征发的徭役不下100万人,服役人数竟占全国总人口的15%以上。及至二世即位,“赋敛愈重,戍徭无已”(7),人民痛苦不堪。秦朝的横征暴敛迫使秦末农民奋起抗争,结果秦朝二世而亡。这个沉痛教训令汉初的统治者时刻警惕,因而实行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政策。但这种局面至汉宣帝死后就不复存在。《汉书·佞幸传》说:“汉世衰于元、成,坏于哀、平。”这种衰坏始于吏治的日益败坏,而吏治的日益败坏又是西汉后期农民负担日益苛重的根源。如成帝年间,宣帝王皇后死,官吏为办太后丧事向人民摊派。对此,成帝在罢免丞相薛宣的册文中也承认:“三辅赋敛无度,酷吏并缘为奸,侵扰百姓”(8)。位于首都的三辅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摊派勒索情况就更严重了。哀帝时,鲍宣痛陈“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根本原因在于公卿守相的贪残成风。至王莽统治时期,农民负担更加苛重,农村残破,粮价暴涨,农民流离失所,被迫奋起抗争,王莽政权因而被推翻。
东汉时期财政危机不断,由大司农主持的调度因政府财政入不敷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既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市买而成为一种额外的加征,成为一种具有横赋敛性的横调。这种横调最初只是偶尔为之,或是调钱、调谷,或是调绵帛、调车马,内容不固定。由于它形式上还不是赋税(没有比较固定的税率,也没有通行全国的税则),所以采取向百姓借贷的方式。到东汉后期,不仅调的名目越来越多,横调日益频繁,而且所贷之钱物绝大部分是贷而不还,乃至官负民债累计达“数十亿万”,成为一种横赋敛,弄得“调广民困,费多献少”(9),“特选横调,纷纷不绝”(10)。于是,横调与不取横调形式的横赋敛便成为民户经常的主要的负担。东汉末期民不聊生,最终导致黄巾大起义,东汉政权也在大乱中寿终正寝。
魏晋南北朝的农民除负担上述正税外,还负担许多正税之外的横调和横赋敛。曹魏时,这类横调和横赋敛还比较罕见,西晋以后越来越多。十六国时期,战乱频繁,横调与横赋敛更是在所难免。如后赵石虎时,曾诏令“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11)。北魏前期也经常横调、横赋敛,如泰常六年“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12)。这些横调都是为军国急需而临时征发,数额极高,远远超出一般民户的承受能力。除了不定额的临时征调外,北魏还常年征收定额的“杂调”。《魏书·高宗纪》记载:兴安二年,高宗“诏与民杂调十五”。以后这种杂调虽一度废止,但不久又“复调如前”。此外,北魏还加征所谓“军粮”,特别是北魏末年,战争连绵,政道陵夷,“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13)。
东晋南朝的横调、横赋敛,名目繁多。有调奴婢僮客的,有调工巧的,有调绢帛的,有调驴马的,有调米麦的,有调杂物的,等等。东晋南朝因横调名目甚多,所以有“赋调云起”、“百端输调”之说。这些横调原先多半是临时的,但久而久之,也就“遂为常典”。这些横调有些系中央调发,但由于东晋南朝中央集权相对衰弱,所以军府与州郡长官也常自行征调。由于将军与地方守宰通常并无征收正赋正役之权,因此上述事例中的“征发无度”,都是就正赋正役之外的横调、横赋敛而言,对农民的催苛,甚于正调。
隋朝,各种加派也是林林总总,不一而足。隋文帝时尚能轻徭薄赋,为后代留下一大份家业。到隋炀帝时情况就不同了,虽然他为中国历史的发展做过一些贡献,但他所背负的骄奢淫暴、穷兵黩武、滥用民财、滥役人力的恶名却千古流传,致使天下骚动,民不堪命,因苛重的赋役剥削及残暴的政治压迫导致全国性农民起义的爆发,从而导致亡国。在这点上,隋朝与秦朝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唐朝针对农民的附加税和杂税有间架税、除陌钱、资课、和籴、土贡与进奉等名目。间架税是唐代创设的房屋税,征收时不问拥有者的实际资产,而只看房屋的等级,其苛重、不公平的税收遭到人民强烈反对。除陌钱是对人们的公私给予和买卖所征收的交易税,甚至连老百姓之间彼此交换物品或相互送礼,也要计价征税。此法既行,天下嚣然,怨声载道。德宗被迫下令停征间架税、除陌钱等杂税。资课是唐前期正税租庸调以外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它是政府对应负各种色役(诸色人户之役)而又不能当班服役的人征收的代役金。其所免之役不同于纳庸所免之役,名目非常庞杂,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较重要的地位。和籴,字面含义是政府公平地向农民购买剩余农产品,它是我国封建时代征购粮食的一项措施。唐初和籴不久,就不断发生强制性购买的现象,而且偿付金钱也极不合理,以致出现“和籴不止,则私藏竭”的议论(14)。“安史之乱”更使和籴发生质的变化,即由和买转变为强征。这种积弊,一直延续到唐朝灭亡。土贡,即各地定期向中央进贡当地的各种土特产品。土贡之物,有的是很难征集的,对此,唐初政府对各郡土贡标准作了定额限制,虽然各地时常“逾意外求”,但还不甚严重。中唐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的衰败,各地因贡物以扰民的情况就厉害多了。皇帝派往各地的专使仰仗权势,乘机渔利,肆意骚扰民间,为害极大。进奉是由全国各地州县或某个专使向朝廷进献财物。与土贡相比,进奉是不定量也不定期的。因为是正常赋税外的临时差科,没有统一的规定,便给了各地官员及专使上下其手的机会,他们多方征敛百姓,以讨好皇帝,邀宠固位。进奉给百姓带来的苦难并不比正税轻,以至当时开明之士指斥道:“今守土之臣与聚敛之臣,巧计万端,割剥生人膏血,两税之外,征率杂科,为非时之进”(15)。
五代十国,正税之外的附加之费最为突出的是农业税。其名目前所未闻,主要有加耗、牛皮税、农具税及进际税等。加耗是官府借口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额,随两税一起缴纳。加耗又可分为三类:一曰省耗,后梁开征之时,规定每输田租1斛,加征省耗1斗。后汉隐帝时,复征省耗,且数额加大,田租1斛,加征省耗2斗,百姓深受其害。二曰雀鼠耗,即雀、鼠侵蚀后的补偿,始于后唐明宗之时。百姓往往“竭尽家产,不足则继之以身命”来应付此耗。三曰省陌。后汉时,规定百姓向政府纳钱时,以80文为一陌,官府付出时,以77文为一陌。出入之际,官府自然得利不少。宋人王圭评议说:“加耗之人,或过于正数。官收一岁之赋,而民输两倍之租!”(16)五代时战争连年不息,牛皮是不可或缺的军旅用品材料,各朝都严禁人民私自买卖牛皮。后唐时,尚给农民一点盐作为牛皮款。后晋时,则收了牛皮也不给钱,最后竟至不管有牛无牛,都得缴纳牛皮税,使牛皮税成为田赋的附加税。农具税是后唐时对农民自制农具课的税。因官制农具质量低,农民不愿购买,政府就令百姓自制,官府征收农具税。进际税为吴越所创行。吴越为了供军,在两浙地区,“每田(水田)十亩,增收六亩;每地(旱地)十亩,增收八亩,谓之进际”(17)。
宋代,文官集团极度膨胀,且俸禄较前朝要高。武备方面,虽豢养百万军队,但在对辽、西夏、金的战争中却屡遭挫败,使得战争赔款居高不下。冗官、冗兵问题成为社会痼疾,并由此导致令百姓病痛不已的冗费。宋代政府长期面临入不敷出的财政局面,而摆脱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增加税收——巧立名目,增收杂税。宋代税目窠名之繁杂琐碎,难以尽书。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多达六七十种。仅下面一段议论材料,便可窥见一斑:“二税,古也。今二税之内,有所谓暗耗,有所谓漕计,有所谓州用,有所谓斛面。二税之外,有所谓和买,有所谓折帛,有所谓义仓,有所谓役钱,有所谓身丁布子钱,此上下之通知也。于二者之中,又有折变,又有水脚,又有靡费;有隔年而预借者,有重价而折钱者。其赋敛繁重,可谓数倍于古矣。然犹未也,有所谓月桩,有所谓盐产,有所谓茶租,有所谓上供银,有所谓干酒钱,有所谓醋息钱,又有所谓科罚钱。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18)。
元代田赋除正税外同样存在附加税,其中主要有鼠耗、分例(缴正税时的手续费)、和籴、门摊和包税富户的苛敛等项。元政府规定税粮入仓时,每石税粮带纳鼠耗3升,分例4升,共7升,官田折半征收。另外,国家向百姓征购粮食,通常按市价或高于市价1/10给现钞,或付给一定数量的盐引,称为募民中粮。但在实际市籴过程中官府往往不及时付钞,或少付钞,甚至不付任何代价而强取于民,使和籴变成一种额外的田赋负担。门摊是在湖广地区征收的酒醋税。当时规定,门摊征收每户平均1.2两,征收时则按各户田亩多寡分摊不同数额。百姓纳门摊后,许自造酒醋食用。但因许多民户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贫下户更无剩余粮食自制酒醋,因而门摊实际上已成为元政府在田赋以外征收的一种附加税。除此之外,元代官府征收赋税时,多盛行包税制,由包揽赋税的中间人将若干户的赋税收集在一起,统一缴纳官府。其中充当中间人的揽户多是地方大姓、退闲官吏、富商,他们多利用结揽(包税)的机会从中盘剥细民以取厚利,因此,民户百姓在田赋之外事实上又多了一项负担。尽管元政府多次下令禁止结揽,违者严处,但国家的法令对这些人约束不大,贫苦百姓照样受到揽户的中间盘剥。在元代事实上存在数种田赋附加税的同时,还偶有田赋预征的现象,从而使农户在一年之中要缴纳多次赋税及其附加税,广大百姓不堪苛敛重赋,逃亡现象时有发生。元代赋外加赋,税外加税的状况由此更为严重。
明朝中后期国家财政因边地战事不断而日见短拙,为度过难关,政府只能加重赋税剥削程度,采取加派田赋和杂税的措施来缓解财政压力。如“额办”、“附征杂项租税”、“额征钱粮、耗羡银”、“额征学租银”都是在原有税收基础上的加派。而明末的“三饷加派”尤为典型——明末财政最大的弊端就是三饷加派,对于旷日持久的战争并没有制定宏观的经济调控政策,仅单纯地反复盘剥农民,增收田税,遇事则巧立名目,反复加派。万历二十年因为江南及沿海地区有岛夷之乱,军饷缺乏,朝廷因此加派粮饷,田亩地山每亩加银1厘5毫,第二年复加1厘5毫。四十六年因辽东战事,政府又亩增银3厘5毫,第二年又每亩加派银3厘5毫,第三年每亩继续加派2厘,最后竟然累计加到每亩9厘。崇祯二年又“于每亩九厘之外,复征三厘”,此次“新饷”共加增165万两。崇祯十年,加派“剿饷”280万两,崇祯十二年加征“练饷”730万两,辽饷、剿饷、练饷各有名目,归属不同的军队,不接受兵部的协调,造成农民多次缴纳。三饷相加总额达到1720万两之多,超过明王朝一个财政年度总收入的一倍。时人敏锐地观察到国家无限制地盘剥对百姓所造成的危害:“孰知军前之需,取之于部额者有限,而私派之于地方者,正无纪极。是以私派多余正赋,民不堪命……近者军前征派益厉,甚至有小县有派米稻三千石者,黑白豆二千石者,计价不下二万余两,饷加而田日荒,征急而民益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19)
清朝曾定“永不加赋”之制,不过却空有其名,它很快遭到破坏。地方官吏表面上限于不加赋的定制,实际巧立名目,变相加赋。鸦片战争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对永不加赋的祖制更加不能遵守,田赋附加更明显,一方面通过附加税费形式;另一方面通过银钱折合关系等手段加收田赋。八国联军侵华后,签订《辛丑条约》,各省分担赔款,地方获得自由筹款的权力,田赋的加派成为地方特权。在这种情况下,田赋附加之多、农民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附加税费使农民实际缴纳的田赋额成倍或几倍地增加。如四川省田赋数额最初定为征银669131两,闰年增征23290两,该省民田有470614顷,农民所负担田赋应该说还比较适当。但后来火耗每两增1钱5分,即增11万余两;咸丰四年规定按粮津贴,每1两加津贴1两,附加为正税的两倍;同治五年,又征收按粮捐输,田赋额加至180余万两,附加是正税的3倍;又于光绪二十七年征收新加捐输,合计为350余万两,已约达原额的7倍。其他各省与四川大同小异。如此,农民负担连连加重。
清代实行银钱并用制度,一般而言,商品零售用钱,商品批发用银。田赋征银,农民要以粮换钱,再以钱换银,赴官纳税。兑换过程中,农民承纳的田赋负担常因粮价波动、银钱比价关系而无形中增加许多。当夏秋二季征收田赋时,农民急于兑银,粮食集中上市,且政府征赋后白银不会马上投入流通,造成粮价暴跌和银价上涨。晚清贸易逆差,白银外流,这一情形更严重。结果,农民实际负担田赋额增加了两三倍。再加上地方胥吏借机敲诈勒索,地主乘机增加佃租,遂使农民的生活更加困窘。漕折,即折银缴纳的漕粮,由于征收之银多在粮价之值以上,故因漕折,农民缴纳赋额也大大增加。曾国藩说:“朝廷自守岁取之常,而小民暗加一倍之赋。”(20)
从税费额来看,清代赋税,表面尽量恪守轻徭薄赋之原则,但凭借田赋附加使农民担负的实际数额大大增加。再从清代税费项目方面看,其额外的加派勒索也同样苛重,加在农民身上的税费种类多如牛毛。如火耗陋规,屡加禁止却屡禁不止,雍正年间耗羡归公,成为正税,可谓一新税目。但明定一次归公,官吏必另加一次附加,于是税外加费,费上加费,结果是新的税费名目层出不穷,无限制地增加农民负担。这就难怪雍正年间有“耗羡归公”,乾隆年间有“平余归公”了。还在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丞宣就指出,小民尤苦于赋外之赋、差外之差、关外之关、税外之税。前两者与农民生计相关又最为密切。且分别说明如下:(www.daowen.com)
赋外之赋。即如江南扬州府,属国家正赋,有定则,平均每亩纳银4~5分。然而,船厂炮厂需用铁则加于赋,筑河堤需用夯木则加于赋,决口卷扫需用稻草则加于赋,下桩需用柳则加于赋,扎埽需用麻则加于赋。这些物资,如果是本地所产,尚属易办,若于不产铁之乡索要铁,于不产麻之地索要麻,则不能不倍价购入以为供纳,或干脆多纳钱以求免去烦扰。凡此,每年数次供纳,农民疲于奔命。
差外之差。按:丁赋差徭实质是一种劳役税。“摊丁入亩”后,农民上缴的田赋中已含有丁赋,而且理论上,丁赋因摊入田亩而消失。但是,以扬州府江都县为例,每年贴钱夫工食钱24两,则田已役其二;及至河流溃决,复按亩起夫,则田已役其三;挑河夫之外,又有帮工夫,则田已役其四,即田地已起差之田,在地里既已起差,今又起庄差,是两次起差,即令田系农夫所有,而田既在田里起差,若更加庄差,亦系重复起差。自庄差之名一设,则有供土船之害,有供土箩土基之害,有供车辆之害,卖妻鬻女,尚不足以应其求,敲骨抽筋,唯恐不获其役,只有转死沟壑而已。
古曾有“苛政猛于虎也”,清代则加派之苛,甚于黄河之决。其他朝代何尝不是如此。
3.农民重负之二,地方官府及权势的法外敛取,为税外有税、税上加费的渊薮。历代政府在赋税征收方面,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条律,但地方官府依法征税的情况实属少见,仅在几个王朝的前期可以得见。伴随着中央政府征调的加剧,地方官府机构的膨胀和人浮于事,各级官吏个人私欲的滋生,地方官府法外敛取的现象日增。与此同时,古代社会无一朝代不存在特权阶层,他们在享有免税或轻税特权的同时,更与地方官府沆瀣一气,成为对农民法外敛取的主要群体。
地方官府法外敛取历代皆不乏其例,但宋、明、清等王朝尤甚。
宋初,从总体说,由于当时国家财政比较宽裕,留给地方开支的经费相对充足,但随着国家财政开支的不断膨胀,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征调水涨船高,持续增长,至仁宗时已出现地方经费亏空,运司州军无计以供,只得唯民是取,导致地方财政陷入窘境。
宋代地方财政陷入窘境,其原因除了上述中央征调不断增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地方开支的不断扩大。官僚制度的一般规律是在行政效率不断下降的同时,行政机构本身不可抑制的膨胀。宋代的地方政府也不例外。宋代的官僚机构极度膨胀,各级地方政府的冗员冗费的增长无法控制。地方冗员,除官吏外,主要是军兵。南宋时,禁军地位下降,与厢军无异,专供充役,多被官员借占,成为地方财政沉重的包袱。此外,为官员迎送供奉厨食宴集等杂支公使钱之无节制增长,更是造成宋代地方财政窘境的重要原因。凡此种种,使得北宋中期以后财政入不敷出。
为解决财政困难,地方政府得想办法增收节支。然而,自宋初立国以来,财政上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地方州县并无提高税额、增立窠名之权,有关赋税的各个方面,宋廷都制定有详尽条法,约束州县,不得擅权。无奈之下,地方州县只好“别作名色,巧取于民”,即法外科敛。这种做法是依靠非制度化的财政行为来增加收入的。朱熹知漳州时,致信刘伯晦:“诸邑惟漳浦最狼狈。诸事如鬻盐、子斗、折豆,皆非法。”但虽明知非法,却又“坐视半年,未有可下手处”(21),就是因为这些“非法”之入,皆为地方岁计所仰之故。宋代州县的非法之入,名目繁多,其范围之广,几乎涉及所有可能为地方带来收入的领域,难以尽举,正如朱熹坦言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22)。时人蔡勘也曾说过:“(宋代)赋敛繁重,可谓数倍于古矣。”(23)下面以附加税、科敷、征榷、科罚、新增手续费等五个方面作为例证,略加说明。
(1)附加税。宋代两税附加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附加税钱、分钞与合零就整、大斗小斗、斗面斛面、呈样、预借、重催、畸税漏催等13项,每一项中又有许多不同的名目。其中于地方最为重要的,当属加耗、斛面斗面与折变各项。加耗指为弥补税粮在保管和运输时的损耗,令人户在缴纳时加赢补足,按条法,每税粮1斛加耗1升,为法定的加税。实际征收中,地方政府超额收耗,使之成为一项主要的法外附加税。加耗名目繁多,如仓耗、官耗、省耗、称耗、正耗、脚耗、明耗、暗耗等。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各自财政需要,常常各自为苗税规定相应的加耗数量,因此存在“州有耗,而漕司复有耗”的现象。斛面,指用斛斗量取税粮时,将斛斗内的粮食平面堆高,用以取赢,为宋廷条令所禁,纯属法外科敛。斛面堆高至多少无法计量,纯凭吏人高下其手,因此实际入纳,各地不免规定固定的数额,少者斛收数升至数斗,多者则不止加倍。州县在征纳赋税时,往往既收加耗,“又取斛面米”(24),数项并加,使人户不堪重负。支移折变,北宋政府沿用前代的田赋附加,实行“支移”、“折变”苛法。本来支移折变为一种课纳田赋的方法,宋代纳税时,起初规定“输有常处”,后来官府出于减省官方运费、对辽夏战争等原因,或借口情况变化,强迫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变换了的仓口或边境城镇去缴纳,人畜盘费全须自备。不愿输送的民户要按照税粮数量每斗加纳“道里脚费”,叫“支移”。另外,在收税时,本来都用固定的物品,但官府任意地以一种实物折合为他种实物,或折合为钱,在反复折合中扩大两税的征收,叫做“折变”。对此苛政,包拯指责官府道:“所纳并从折变,重率暴敛,日甚一日,何穷之有?”(25)折变之于地方财政的特殊意义,在于折价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常常“反复纽折”,能够为地方带来较多的财政收入,所以是州县最常用的法外科敛手法之一,以至于在某些地方,折变成了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
(2)科敷。又称科配、科率,指无固定时间、品种和数额的临时性赋税,向中上等人户摊派,原则上须向人户支付一定的本钱。北宋后期起,科敷逐渐演变为地方政府据一定事由,随时向所有税户摊征钱物的一种法外征敛之法,典型事例当属南宋时屡屡见诸记载的“军期科率”,即借口军事需要,向人户征敛钱物。科敷既成定例,往往演变成固定的杂税,如绍兴末年臣僚言淮南州县逐年因科敷而创行杂税:“名色不一,曰上供钱,曰大礼银钱,曰天申节银钱,曰人使岁币钱,曰亭馆钱,曰雇船糜费钱,曰贴拔钱,其他苛细科扰,不可具陈”(26)。类似情况,各地都有。
(3)征榷。宋代国家创赋增税,尤其重视茶盐酒矾等专卖及商税收入,地方州县法外科敛,也多关注于此。州县违法征收商税的事例,北宋前期即屡屡见诸记载,尽管宋廷下诏明令禁止,但实际上,随着地方财政状况恶化,诸般弊病却愈演愈烈,其间种种不法行为令人生畏,以致商人称税场为法场。此弊直至南宋末年,终不可去。
(4)科罚。即州县因种种理由责罚民户,令其出钱,并无赋税条法依据,纯属地方非法之举,名目繁多,尤其在南宋时期,普遍存在,引人注目,真德秀将其称为州县十害之一(27)。据说科罚之害在江西尤为严重,其他地区也有不少“郡记取办科罚”的现象。汀州竟为科罚收入另立专库,为军资库11个子库之一,称“赃罚库”(28)。科罚之名目不一,大多事出非理。
(5)行政手续费。国家征取赋税的法律依据,就是用此财政收入组织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公共事务。但宋地方政府却凭借政权,在诸如民户诉讼、领取户版税籍契纸等行政公务中另征手续费,重复敛取于民众。今天流行的用语,称为“不合理收费”。此举尽管为宋条法所禁,却是州县财计的重要来源。
总之,宋代州县法外取财的手法名目之繁,实难尽述,上述几类只是其中较常见者而已。孝宗时,程迥知上饶县,曾说:“令与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曾不是思,而横敛虐民,鬼神其无知乎!”(29)
宋代地方税制非制度化的结果,是地方财务的混乱与人民赋税负担的加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造成地方财务混乱,并为贪官污吏的营私舞弊,提供了莫大的便利;②加剧了不同社会阶级赋税负担不均的现象,地方豪强勾结胥吏,移轻避重,向一般民户转嫁赋税负担;③地方军政赈济等必要开支屡遭削减,政权基本职能受到损害,使得宋代州县政务废弛,民众利益受到进一步的侵蚀。
明代,朝廷在地方设置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其正常运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除官员的俸禄由正税收入支出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当地政府承担及自行佥派。而其结果最终都成为地方民众沉重的额外负担。如湖北长阳地方志关于“银差”与“力差”的记载表明,长阳地方政府必须供应布政司表夫1名、本府儒学齐夫5名、本州门子4名、布按各分府馆门子3名、显陵守备太监府皂隶1名、本府皂隶4名、本州皂隶26名(30)。这些门子、库子的薪金十分低,一年的报酬只有2~3两,而一匹走递马就值14两白银,根本无法维持生活,这种带强制、无偿征用性质的徭役和费用都按田按丁摊派佥派。政府部门运作所需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被政府强行指派的,地方政府繁杂庞大的开支都是靠强行摊派,计亩征银剥削来的。作为地方最基层的管理机构,里甲正役承担地方各级官府的日常支应往来费用,出钱出物,出力买办,解送官府的朝会乡饮,山川社稷神和圣贤名宦祠的祭祀,士大夫官员的送往迎来,科举生员赴考盘缠津贴,乡试费用,地方官朝见酒礼,各衙门修缮及日常什物费用等。在王仪的徭里册中,吴县当年的银差为2455.6两,力差8058两,马差1626.2两,里甲折银171.74两,公费1283.67两,备用银845.07两。面对如此沉重的地方财政负担,单纯靠地方存留不足解决问题,只能额外征收杂费、摊派、佥派。
也正因为如此,明代地方官员在赋税征收中,其职责以及为完成这些负担而采取的方式、途径,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通常造成累计征收,反复征收,超出人民负担。
由于地方的起运与存留税粮的数量直接影响地方官的升迁,所以为了首先完成朝廷的起运数额、地方衙门的开支匮乏以及满足自身的贪婪欲望,地方官明知民众疾苦,却继续私派,不遗余力的盘剥。此类事例在有明一代俯拾皆是。
浮费一直是清代税费的一大弊端。收费项目复杂,重复收费严重,包括税外加费和费上加费及其他加派勒索,数额庞大,前述耗羡、平余、漕耗即如此。所谓赋外之赋、差外之差也是典型的佐证。如果把差役胥吏的贪索浮收、州县贪官污吏的贪污数额、上司的各种陋规以及所谓“刁生劣监”参与分赃的数额综合起来,州县所收的浮费大体相当于正额的4倍到5倍,而且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漕粮附加之“费”,名目极其多,尤其是乾隆中叶以后,吏治腐败,征漕之时,各种杂派名目繁多,所谓“漕粮杂费之苦,较正项而倍甚。开仓有派,修仓有派,余米有派,耗米有派。每年征米,或委县佐,或差本官,仆役经承俱有常例,名曰‘漕费’”。同时,“过淮监兑有派,修船使费有派,官役规例有派,他如踢斛、淋尖、垫仓、扬簸种种名色,以致截头、水脚使用,多寡不等,故应纳粮一石,必需用数石,应折银一两必需费数两”。因此,民间兑漕之苦,“不在正赋之难完,而在杂费之名多”(31)。浮杂之费主要由农民小户负担。
此外,地方还有包税人问题,即地方绅衿、里正、生员、大户、监生等有势力者包揽代纳地方农户钱粮。因为州县政府无法及时了解基层村庄田地产权变动情况,不得不依靠里书或绅士;差役胥吏催征田赋,往往也要借助他们;有些农民为避免奸吏的苛索,委托他们投柜纳税,这样就为包税人包揽钱粮提供了机会。清代包揽钱粮现象十分普遍,包税人向农户收取代纳费用,或与州县册书勾结向农民浮收税费及其他带征费用,串通分赃,或将已征税费隐匿私吞。有时农民并没有请托其投柜,他们也强制代纳而向农民收取高额费用或利息。广西邕宁县有一种叫“卯铺”的包税机构,道光初年州县征收田赋,悉由卯铺包揽,任意鱼肉农民,“苛收横索数十倍于正供”,且代代相袭,视同己业,达200多年(32)。这些包税人包揽完纳、敲剥农民,农民因而形象地谓之“蝗虫”。
清代浮费真可谓数不胜数,税外费、费上费等成为税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清代贪污几乎渗透于官僚机构的每个角落,而官吏所取之一分一毫都来自小民百姓。对此仅从道德上予以批评和规范是不够的,其更深刻的原因在于体制问题,而地方管理体制尤其是症结所在。清代省、府级地方行政机构并不直接进行农村税费的征收,但普遍存在省府官吏向下属州县需索的陋规。事实上,这些盛行的陋规已成为其官俸的补助金,对他们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这些陋规需索迫使州县官吏加重对农民的税费征收。
州县官吏的行政级别很低,一个县官仅是“七品芝麻官”,但整个国家机器的效率却取决于州县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水平,在清代政论文中,类似于“州县为亲民之官”的见解也屡见不鲜。但相对于其职责重要性来说,州县机构的力量确实太小了,大约1500个州县级行政机构管理着广袤的国家和成千上亿的农民。明清中国社会一大特点即是两端重——庞大的上层官僚和下层农民队伍,中间轻——数量有限的州县行政工作人员。所以州县官员上任后,必然要补充助手人员。另外,读书科举出身的州县官员也必然要聘请各类业务熟练的文书专家和政务执行人员,即幕僚、胥吏、衙役等。这些书吏差役编外人员是没有政府财政拨款支付工资的,其实,即使有也极为低微。因为清代官吏薪俸微薄,较明尤烈。清朝统治者以此自誉,似乎低薪就吏治清廉了。但作为一个清官,生不足以存体面,老不足以供膳养,当关系到自己生存时,有操行的官吏也难免染指非分之入了。事实上“所有中国官员,除了薪俸,都要拿外快及养廉银,中国人所谓‘清官’与‘贪官’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百姓为公道而付钱,而后者则出售不公道给最高的出价者。”(33)
清代各级地方政府的办公经费也少得可怜。总督巡抚每月的办公经费仅8两,州县仅1两(34)。如此少的办公费用根本无法维持行政机构的正常运作,出现财政亏空也就在所难免了。另外,清代赋税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国家规定赋税本额,所有征收费用则各地自定,其实最后均由纳税人负担,这些费用征收也没有明文统一规定,这就为官吏在税费征收中的不正当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
地方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当收入过低,正常的办公经费的缺乏以及确实存在的官吏道德上的缺陷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税费征收中农民负担畸重。
在农村基层,清初曾沿用里甲制,将征税与纳税的职责统一起来,同时重视保甲制和乡约制的建设。但明代里甲制的弊端很快重演,里长、甲首因不堪税费负担而纷纷逃亡,里甲逐渐被废除。保甲制在税费等方面的经济功能也微乎其微,与政府起初的设想相差甚远。它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作用倒十分突出,地方官吏利用保甲的辅助推行政务,结果,保甲成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和农民的手段。乡约制的目的是促进农村居民社会关系的调节,鼓励农民安分守己,它被利用来抵消对软弱善良的农民的经济压迫。如此,乡约制恰好反映了政府对由于税费问题而造成的日益加剧的经济和社会分化的担忧。
在农村,士绅这个阶层极具影响。他们中的一些人是里甲、保甲或乡约宗社等民间基层组织的领导、执事人员。州县地方官吏常常依赖他们,因为他们了解地方情况,更接近农民,能够充当官民之间的中介人;假如胥吏欺骗上司,士绅就成为州县官了解地方社会情况的基本渠道。当胥吏差役下乡催征田赋时,也必须借助于他们。有些士绅势力很大,甚至与上层官场有密切联系,同时他们又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能辅助地方官员推行教化。所以,士绅的经济政治力量使其可以影响州县官吏对地方的管理,他们深深地卷入到包括农村税费问题在内的地方事务中。他们以与州县官吏勾结而逃避税费,将税赋转嫁给农民,他们凭借与上层官场关系,以揭发州县官吏为要挟而逃避税费或公开抗税,他们也可以借势力包揽钱粮。总之,他们广泛地干预农村的税费征收,并成为瓜分农民税费的利益集团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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