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税收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征税主体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务争议和解决税务争议的一系列活动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实质上是与税收法律关系的确认、变更和终止相联系的一种行政争讼。税收争讼因税务争议而起。税务争议是指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征税主体同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尚难以做到绝对的准确、合法,税务管理相对人也不可能完全认同并服从征税机关的各种税务行政行为。尤其是在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人员素质相对较差的中国农村,农业税税务争议更是大量存在。究其原因,既有征税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如搞“三乱”、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甚至不择手段地使用一些“土办法”等因素,也有应当依法纳税的农业纳税人无故拖欠甚至无理取闹、暴力抗税等因素。
税费改革以前,农民负担重,农业税收征管争讼发案多,农民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受到侵害后也很少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不在少数,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认为,农业税收争讼多、农民权利救济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一般说来,税务争讼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途径。行政救济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对税务争议作出裁决,以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适用的主要是行政程序,在我国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司法救济主要是当事人诉诸法院,由司法机关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适用司法程序,在我国主要是税务行政诉讼。目前,我国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及其他各项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规定。但是,由于农业税是由财政部门征收而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因此《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对农业税收争讼并不适用。1958年的《农业税条例》虽然也有少量关于征税主体法律责任和对税务复议、复查的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早已过时。其他农业税征管法规中对农业税收争讼的规定也非常少,并且极不完善。正是因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使得对侵害农民权益的非法税收行政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和事后救济,导致实践中农业税务争讼愈来愈多、非法征税行为愈演愈烈。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想巩固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果,就必须完善有关税务争讼立法,加强对征税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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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晓冰:《对农民让利——一个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笔记》,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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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文作者:刘志鹏、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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