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农村关系不顺的后果和危害及改革调查研究

中国农村关系不顺的后果和危害及改革调查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两委关系及乡村关系的冲突不仅妨碍了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作,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最终也损害了党的领导自身。

中国农村关系不顺的后果和危害及改革调查研究

三、乡村关系不顺的后果和危害

乡村关系不顺是诸多矛盾的产物和表现,它本身也加剧了一系列矛盾。

第一,从乡镇政府的角度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内部事务的行政命令和直接干预违犯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损害了乡镇政府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在现代社会中,法制是政府行为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和基础,法治则是政府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正因如此,我们党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要求各级政府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行政。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内部事务的干预破坏的不仅仅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是我国整个法制系统和法律的权威。由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自身事务直接干预“名不正,言不顺”,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合法性,常常引发乡村之间及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而也削弱了政府的有效管理能力。在近些年来,由于乡镇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特别是违法操纵和干预选举、任意免除民选干部所引发的“民告官”及“村告乡”的事例屡屡见于报刊,有的不仅使乡镇政府的权威扫地,也使村级组织陷入瘫痪,乡村管理失控。乡镇对村的直接干预和行政命令本身也是行政简单化的表现,它也助长了乡村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愿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在工作中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恶习。

第二,从村委会的角度看,乡镇对村委会的不正当干预和直接的行政命令侵害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也损害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和自我服务的权力。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来说,人事任免权、财务决定权及村务管理权是“自治”的基本内容,也是村民自治组织赖以存在的前提。仅从村委会的财务决定权来看,民主和自治的基础也是“民主理财”或“自主理财”,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财务上的自主权,村民自治和民主也不可能真正存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等。不难看出,村民自治及村民会议所决定的主要事项也是对经济和财务的管理权和决定权。乡镇对村委会财务的“村财乡管”甚至直接决定,显然是对村委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力的剥夺。(www.daowen.com)

村民自治不仅要求村民对村委会干部拥有任免权,对村级财务有决定权,还要求对村务有决定权。它要求村委会真正成为满足村民需要,办理村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自然,村委会必须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但是,这种协助不应成为村委会日常的主要工作,村委会更不应成为只办“政务”而不顾“村务”的组织,否则,村委会也就成为了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然而,遗憾的是,当前不少村委会承担了过多的行政任务,每天疲于完成乡镇交给的行政工作,无暇顾及,也无法开展村内自治事务。在不少村民看来,这样的村委会不过是“拿村民的钱,干政府的事”而已。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就提醒人们,“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会把它压垮”(15)。过多的行政事务也使村委会组织出现行政化、官僚化,脱离群众,最终的确可能“将村委会压垮”,使10多年的村民自治和乡村直接民主的努力前功尽弃。

第三,从党组织的角度看,由于现实生活中乡镇对村的领导也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的,直接表现为党的一体化的领导,乡镇与村及政府与村民的矛盾直接演化为党组织与群众的矛盾,使党组织自身成为矛盾的焦点,损害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权威,降低了党组织的协调能力。当前乡村关系的矛盾集中体现在“两委关系”问题上。这不仅是因为村支部和村委会的两委关系直接影响到村委会组织的运作,也是因为乡镇党委和政府也依托村支部及农村党组织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和控制,两委关系的矛盾常常会演化成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及村民群众的矛盾。最典型的例子是2001年山东栖霞市4个镇57名村委会成员集体要求辞职。据有关方面的调查,这些村委会成员辞职原因是“由于村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采取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做法。新‘村官’当选一年多,村里的财务、公章不交接,财务支出由支书一人说了算(注:按规定,村里的财务单据,要书记、主任、经办人三方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盖上监督章才可入账)。镇党委、政府不但不解决‘村官’们反映的问题,反而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勉’甚至停职。”在西城镇的大部分村里,由于最能体现村民自治特点的村民大会制度一直被“闲置”不用,造成“两委”关系紧张,没有第三者协调,最后由镇党委和政府直接插手、行政干预。因此,两委关系及乡村关系的冲突不仅妨碍了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作,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最终也损害了党的领导自身。

第四,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乡村关系不顺,尤其是政府对村民自治事务的直接干预和行政命令,削弱了社会自主能力和群众自治能力,恶化了政府与农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也阻碍了国家实现民主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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