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村公共品、农民负担与乡镇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这场改革的矛头似乎主要对准乡镇政府,因为在一般人眼中,乡镇政府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国家的政策始终是好的,如果乡镇政府严格按国家的政策行事,就不存在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实际的情形好像也是如此,往往是乡镇政府在政策之外添列了不少农民负担的名目,并且是乡镇政府直接到农户家里强行征收,由此造成的干群冲突也集中在乡镇一级,乡镇政府往往是农民上访、控告的主要对象。日益恶化的农民负担问题和逐渐升级的乡村干群冲突,不但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危及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和国家的统治权威。
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目的,就是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毋宁说是国家在农村社会基层政权重建(state re-building)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能否取得实际的效果,后文将继续讨论)。这种努力,主要是通过这样两个途径达成的:一是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另一些收费项目并入农业税收中征收,从而将农民负担降低并控制(或固定)在某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农民由于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实惠)而对“国家”增加了信任和拥护;二是取消乡镇财政的非预算收入,将乡镇财政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随后的改革中,又将乡村教师的工资收归县财政统一发放,并对乡镇财政实行“零户统管”。这些措施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说白了就是规范和约束乡镇政府的行为,以免他们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总而言之,乡镇政府成为众矢之的,不但农民对它愤懑,“国家”也不信任它。甚至,在个别地方(如陕西省(10))还撤销了乡镇财政,认为乡镇财政是乡镇产生腐败的温床;不少学者也主张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11)。他们认为,撤销乡镇财政、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不但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农民负担问题(他们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只是短期的治标之举),而且还可以渐臻理想的乡村自治之境。
固然,乡镇政府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从财税体制、县乡政权的结构关系等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乡镇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
首先,从财政上而言,县乡之间始终是一种事实上的“财政承包体制”(12)。这种承包体制由于“游戏规则”的制订权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的。其结果是“乡镇财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还补贴”,缺乏财政自主权的乡镇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谋求资金收入。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或地处城市郊区的乡镇,这些制度外收入可以从乡镇企业剩余或土地收益中获得;而在广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地区,乡镇的这些收入就只能在农民头上直接征收,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现象。(www.daowen.com)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县乡之间财政承包体制的偏重倾向。鲍尔认为:“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的体制。最终进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税收收入取决于中央确定的税基、税率、税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务和收入分享公式。”(13)尽管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14),但是,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另外,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政治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无巨细最终都会落在乡镇政府身上。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到了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乡村干群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而且,这种偏重的财税体制是与县乡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乡镇对县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乡镇的财政资源。结果往往是乡镇超收不能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由于体制内的乡镇财政自主性(或独立性)缺失,严重束缚了乡镇财政的正常建设和健康发展,迫使乡镇政府摆脱制度内的财政规范(和非规范)的束缚而另辟财源,从而激励并加剧了对制度外财政的依赖,最终形成乡镇制度内财政与制度外财政畸轻畸重的异常结构关系。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依赖,必然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 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15)。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 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然而,在过去这些投资几乎完全或绝大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加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物品,而计划生育也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并不反映农民的偏好(16)。然而,实际的情形往往却是“上级政府请客,乡镇政府出钱”。诚如樊纲所言:“所谓‘非规范收入’,其实正是这样一种在旧的财政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新的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的一种处于‘草创’阶段的体制创新。”(17)
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18)。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
这样一来,乡镇政府实际上处在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在两难之中,乡镇政府面临着双重的合法性挑战:一方面,如果不能满足乡村群众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和供给最起码的乡村公共品,乡镇政府的存在价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生产和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而加重农民负担超出了农民接受的界限,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同样会大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乡镇政府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产品而满足乡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人们似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危机正在悄然来临;事实上,也难以预料这种合法性危机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将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