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权历史与现状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权历史与现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仅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洪镇财政所是在原区财政组和洪乡、雾乡财政所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二)乡镇政府设置在撤区并乡之前,乡政府在建制上还不是科级单位,低于县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科级局)。同时,乡镇还仿照上级政权组织增设了人大、政协等权力机构。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权历史与现状

二、乡镇政权及其财政历史沿革和现状

(一)历史沿革

几乎是建国伊始我国就建立了乡镇人民政权组织,然而,乡镇一级财政并未随之同步建立。准确而言,我国的乡镇财政还是1983年废除人民公社、重建乡镇政府以后才陆续普遍建立起来的,尽管在此之前个别地方、在个别时期间或建立了所谓的乡镇(或公社)财政,但是在总体性的“统收统支”体制下,这种乡镇财政也是完全依附于县级财政,与其说是乡镇财政毋宁说是乡镇财务

早在1947年秋,在洪镇政府所在地就设立了县人民政权,同时下设SH区,区政府也设在洪镇。1949年1月27日,洪镇解放。同年4月,在洪镇成立中共SH区委、SH区政府,下辖3个乡25个村,当时,区成立农会,村成立农民协会。1950年区政府下设14个小乡。1951春全区进行土地改革,是年底,从该区划出2个小乡。1952年初,又增设3个乡(共15个小乡),各乡开始创办互助组。1953年1月,从该区划出一个小乡和另一小乡的一个选区给邻县,遂从15个乡调为14个乡,此时区政府改为区公所,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此体制一直延续到1992年撤区并乡)。1955年再次调整为8个乡。1956年春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该区从8个乡调为6个乡,乡政府改为“乡人民委员会”。

在建国初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型财政管理体制。当时,仅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除将地方捐税等极少数零星收入留归地方充抵部分财政支出外,全国各地的财政收入均统一上缴中央,地方政府的开支均由中央核拨。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和县级政权的逐步完善,遂将财政层级相应地调整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并自1953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以调动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1957年。在此期间,虽然间或有部分地区建立了乡镇财政,但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它必然依附于县级财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级财政。

1958年9月,SH区各乡成立“人民公社”,同时取消乡的建制。1959年原来6个乡改建为6个管理区,在其上新建3个“人民公社”。1961年,开始普遍推行安徽省委提出的“包产到队、定产到户、责任到人”的责任田办法。同年,SH区调整为5个公社、50个大队。不久以后,“包产到队”政策遭批评。1966年文革开始。1968年,各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1980年春,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洪乡公社划分为两个公社(即洪乡、雾乡,此时全区为6个公社,其规模一直延续到1992年)。直到1984年各公社才改建为乡政府。

在人民公社时期,虽然有些地方建立了“公社财政”,但是,建立在“政社合一”基础上的“公社财政”更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体制,“公社财政”有名无实。在SH区及其各乡均未建立自己的财政,公社仅设置1名财粮员,办理公社有关财务事宜。直到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才明确提出:“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支来源和开支范围。”次年,全国各地开始进行组建乡镇财政的试点。1985年1月,SH区成立财政组,各乡同时成立乡财政所(6)。1992年,安徽省“撤区并乡”,洪乡与雾乡又合并在一起,组建了新的洪镇。洪镇财政所是在原区财政组和洪乡、雾乡财政所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

(二)乡镇政府设置

在撤区并乡之前,乡政府在建制上还不是科级单位,低于县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科级局)。当时,乡政府仅设“党委”和“政府”两大权力机构。乡党委设1名书记和1~2个副书记以及2~3个党委委员(如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乡人武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基本上属于乡党委系列;乡政府设1名乡长(或社长、主任)、1~2名副乡长,下设乡政府文书和部门助理员(如民政、司法助理员、财粮员等)3~5名。而且,乡党委和乡政府人员大多交叉任职,一个乡政府最多也只有20余人。与此同时,乡政府的职能部门一般只设有农技、畜牧兽医农机文化、广播等少数几个站(所),其人员配备也非常少,而且当时的大多数站(所)或是县级部门的派出机构,或由县级部门直接管理。因此,在这一时期,乡政府不但机构简单,而且人员也少。

撤区并乡以后,乡镇政府基本上都是科级编制(个别大的建制镇则为副县级镇)。从总体上而言,乡镇党委和政府开始向科层组织(bureaucracy)方向发展,首先是内设机构不断细化。原来为1人的党委委员、干事和乡政府的助理员设置,分别演化为相应的“部”、“委”、“办”(所、站)等机构,例如,原为1人的组织、宣传、纪检委员分别演化为“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原为1人的文书则演变为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分别设有主任和若干办事员。另外,如民政助理员演化为民政办,农经员演化为农经站,司法员则演化为司法所,并增设了派出所、法庭等机构,它们有些则从乡政府内设人员、机构分离出去成为人员齐全的外设部门机构。除了乡镇机构膨胀以外,乡镇工作人员也随之大幅度增加(有编制内也有编制外的自聘人员)。同时,乡镇还仿照上级政权组织增设了人大(7)、政协等权力机构。(www.daowen.com)

总之,这一时期的乡镇政府有一种官僚化(bureaucra-tized)、形式化(formalized)和标准化(standardized)机构的努力或冲动。当然,其原因是多样的,并非一些人想像的那样,是乡镇政府甚至个别乡镇领导单方面所为,说到底还是农村经济、政治社会一系列变迁的总体结果。应该说,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结构中,其重心并非在“公社”本身,而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一级。当时,“公社”的角色比较单纯——它在实际中只是扮演了“国家代理人”或“国家代言人”的角色,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这也就决定了“公社”自身结构的特点,即机构简单、人员精练、下属单位少。而在后公社时期,由于家庭经济的推行,“生产队”事实上已经瘫痪、瓦解,“生产大队”或“行政村”也逐步式微(8),乡镇政府就不得不与千万个分散的农户或农民直接打交道,基于征税、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全权式行政管理(totalitarian govern-ment)的需要,就不免要大规模地扩张乡镇机构、扩充乡镇人员。

(三)洪镇政府的机构及其现状

客观地说,洪镇的机构扩张比较缓慢,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财政收入增长十分迟缓。根据农村抽样调查,1994年洪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才385.22元,其中,从二、三产业得到的人均收入只有43.91元(9),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山区人多地少、土壤和气候条件以及耕作技术较差,而且进入90年代以后全国农业生产普遍不景气,洪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难想见。洪镇的统计报表也反映,1996年的财政收入只有99.45万元,全镇人均财政只有62.19元,2001年则分别是134.20万元、83.41元。关于洪镇的历年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请参见表一。

表一  洪镇历年财政经济状况统计表  单位:元

注:统计报表的数据不同于农村抽样调查资料,具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仅供参考;不过,人均财政收入数据还是较为客观真实的。

资料来源:Q县统计局编:《Q县县情》(1997~2001年)。

洪镇行政编制为25个人,目前在职的行政人员只有21人。他们分别是:①镇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4人(含镇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和计生专职书记),组织、宣传委员各1人,秘书1人(其中书记和镇长享受正科级,其余均享受副科级);②镇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3人,下设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秘书兼任,另有1名科员;政法办公室(综治办)设置为2人,1名副镇长兼任该办公室主任;③镇人大,主席1人(正科);④镇政协,主任1人(正科);⑤武装部,部长1人(副科);⑥共青团,1人(由党委统战干事兼任);妇联,主任1人;⑦另外,还有民政助理员、统计员(暂由统战干事兼任)各1人;督导和主任科员各1人(正科或副科级)。

此外,镇政府内还设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含计生服务站)、教委、农经站、广播站和财政所等机构,它们均为事业编制。其中,计生办5人、教委3人、农经站2人、广播站5人、财政所4人。以上行政、事业人员均由镇财政直接负担(10)

设在洪镇的“七站八所”,另外还有农技站、兽医站、卫生院、林业站、派出所、法庭、地税所、国税所、农行营业所、水保站、粮站、交管站、供销社等。尽管有许多站所实行“双重领导”(即乡镇政府与县政府职能部门共管),但是,这些站所的人、财、物权实际上都是控制在县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手中,镇政府根本无力对其进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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