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契约模拟与洛克但书
本节介绍当代社会契约论发展过程中的几个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如果说前面几章主要是以流派为脉络,围绕着作家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来展开论述的话,本章则主要以主题来介绍两个重要的社会契约论中的问题。考虑到当代社会契约论发展的极其庞大,这里的介绍显然无法做到全面和穷尽,而只是重点介绍契约论建构的两个基本问题:契约模拟问题和洛克但书。前一个问题主要是形式的,它是社会契约论作者在论证时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后一个问题是实质性的,它指的是人类在最初占有时所应当遵循的条件。
我们专门介绍契约模拟的过程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所有契约论作者在进行其理论建构时都必然会遇到这种方法上的形式问题。而将洛克但书放在这里讨论,是因为洛克但书所具有对于契约内容的实质性倾向,并且也因为当代契约论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洛克但书不同于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政治价值,这些政治价值的讨论浩如烟海,任何一个概念要做合适的介绍都远远超出全书所能够承受的篇幅。并且政治价值倾向事实上已经不限于契约论的范畴,它是所有政治哲学都不得不面临和讨论的问题。洛克但书虽然也或多或少蕴含了价值,但它本身仍然只是一个工具性的理论概念,并且很适合于自然状态下初始占有——契约论最典型的一个情境——的讨论。事实上,除了本章所介绍的几位当代契约论作家——诺齐克、高西尔等人——当代契约论对于财产的初始占有仍然抱有浓厚的兴趣。阿克曼的飞船、德沃金的孤岛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洛克但书的某个变种式的解决。高斯在《社会哲学》中介绍洛克但书中将它与损害、外部性、应得、分配正义、补偿等等问题联系起来,这也说明洛克但书的重要地位。
第一节 契约的模拟
当代社会契约论名家繁多,影响广泛。他们虽然都被纳入到这一整体的思想潮流之中,但彼此之间的论证结构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突出表现在他们在契约模拟上的不同看法。本节对于契约形成的几个关键节点给予简要的评述。
一、自然状态抑或原初状态
在古典契约论中,契约起点就称为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在所有人的理论中,自然状态都意味着前政府的状态,它是契约的环境或起点,用来推导出社会契约的。由于每个人对自然状态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这决定了其逻辑过程以及最终结论都大相径庭。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状态生活中的人“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人们彼此处于战争状态,这决定了人们必须将订立契约,将自己的权利都交由君主处置。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是比较满意的,因此人们只是将部分权利转交给国家,这最终导致一个自由主义的政府。从逻辑上看,自然状态的好坏与国家的形式存在某种相关。缪勒等人认为,人类的正义要求,当人类社会处于极其贫困的阶段时,不管是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还是按照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进行选择,都将是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而社会若处于相当富裕的社会中,随意根据这两种原则进行选择,也将成为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但如果社会处于一种中间状态,那么不同的选择原则将决定社会的不同形态。[2]
当代契约论也有重新遵从古典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比如诺齐克。[3]但从根本上讲,当代契约论对契约起点的设置有着完全的不同,虽然也有个别理论采用“自然状态”这一术语。事实上,当代契约论在设置契约起点时心目中想的都是当代社会,但如何用一种契约起点来模拟当代社会,其做法各个有别。
宾默尔区分两种博弈,认为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两者可以并行不悖。他将自然状态理解为社会现状,人们就是在社会现状下进行生命博弈。与此同时,社会的存在仍然需要一种合作秩序,而合作秩序则存在于人们的共识之中,而共识达成,则仍然需要一种原初状态的装置,促成当事人在不考虑个人因素的情况下取得一致意见。在宾默尔那里,他将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这两条线都融合起来。
二、无知之幕的厚薄问题
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一词,用以模拟我们心目中的正义观念。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信息都被屏蔽掉,因此每个人在选择其正义观念时,并不受其具体的情况影响。罗尔斯指望这种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能够以此做出公正的选择。
然而,这种做法让布坎南、高西尔等人感到不满。他们的疑问是,即使在无知之幕下人们能够做出公正的选择,但如果现实的人们不会接受,那这种无知之幕又有何用呢?因此布坎南明确表示,必须模拟现实的人性,因此必须遵从人的效用最大化假设。他们从这一人性假设出发,重新采用自然状态这一概念,并把它描述为一种与霍布斯的人与人的战争相差无几的理论。在高西尔的理论中,参与人进行讨价还价,并且他们中间不存在任何的无知之幕,彼此的谈判优势或劣势均一览无遗。这种对契约起点的恶劣状态的假设,使得不少人把高西尔称为霍布斯主义者。
缪勒在这个问题上,试图将哈萨尼的等概率假设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即个人知道各种可能的事态,但是他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事态。比如,他知道整个社会其他人一般的收入、地位和偏好,了解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他还知道未来公民的收入、地位、偏好及其对待风险的态度;但是他不知道一切有关自身的具体情况,他知道自己是将处于这些可能的状态,可能是其中任何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者将试图对各种人的效用进行比较,并对自己有可能处于其中的各种情况赋以相同的主观概率,以此进行选择。[4]
三、契约的性质:合资抑或交易
所谓契约的性质,亦即对于契约内容的理解。作为政治哲学,契约所指向的内容都是政治,不管这种政治是狭义的政治(如罗尔斯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抑或是宽泛的政治(如社会哲学所理解的非政治)。对政治的理解都是契约论中的最重要内容,对它的不同理解关系到契约论的基本建构。大致而言,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将政治视为合资(joint venture),一种视为交易(exchange)。
在集贸市场上,A用20码麻布换来B的10磅茶叶,便是一个典型的交换契约。而A与B决定各自出资50%,共同生产20码麻布和10磅茶叶,则构成一种典型的合资契约。在合资契约中,彼此关注的焦点在于合作方式以及合作剩余的分割。对于缔约者来说,它关心的是自己在合资中的贡献及其与收益的匹配问题。两者的契约结构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一,从契约目的来看,典型的交换契约是一种即时的契约(spot contract),当事人缔结契约与履行契约是同时的,因此契约目的的实现与缔约、履行都不存在分别因素。而合资是一种前向契约(forward contract),缔约与履行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契约目的的实现还有赖当事人未来的行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缔结一项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契约目的的实现,契约规定了为实现这一目的而要求缔约方采取的未来行动。第二,就契约意图而言,合资契约往往涉及承诺(commitment),而交换契约则无需此要素。在交换中,尤其是纯粹的交换,参与人的意图基本上可以用自利最大化来概括。而合资契约中所包含的承诺,是参与人对自己的未来行动的所自我施加的一种约束,“它打破了个人福利(无论是否同情)与选择行动的紧密关联(比如承诺改善他人的境遇,虽然个人并未因此而遭受损失)”[5]。一般而言,个人对合资的承诺往往是将自己的利益与对他人利益的考虑相糅合。第三,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两者面临着不同的困难。交换契约是一种典型的自我执行的协议(self-enforing agreement),而合资契约则没有那么简单,而合资契约中关涉到双方的共同行动,它所面临的典型的执行问题则是一个集体行动问题。
罗尔斯将社会解释一种合资(joint venture,何怀宏译成合作冒险)的事业。人们共同投入,共同产出,因此正义对于参与人来说,只是一个合作剩余的分割问题。罗尔斯把这种正义观称为分配正义观。由于关键问题是合作剩余的分割,罗尔斯做出了一个极其富有意义的贡献,他在契约论——或者更广泛地说,哲学——中第一个引入了讨价还价博弈(bargaining game)。沃尔夫把罗尔斯的这一创见称为社会与政治哲学史上最可爱的观念。[6]高西尔承认,他就是跟从罗尔斯的这一事业前进的。[7]
但这种社会观念对于诺齐克来说是不可容忍的。为什么一定要人们合资呢?也许参与人只愿意自己单独从事生产,而不愿意与别人合资。诺齐克将个人主义推到极端,看不出存在合资的必要性。诺齐克把自己的方法称为反契约论。事实上,从宽泛的含义来说,他仍然是一个契约论者,只是他对社会的理解并不同于原有契约论的主流认识,他把政治社会(确切地说,存在着政治的社会,而不是政治领域)更多视为一种交易场所,而不是一种合资的企业。契约在其理论中主要在于个人之间的经济交易,个人之间不存在合作,他们仅仅是一种私人安排(private ordering)。在政治领域内,它的目的应该仅仅限于让国家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除此以外,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多余的。在诺齐克的逻辑中,公民与国家进行交易,即公民提供税收,而国家则保护公民的安全。诺齐克的这种逻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政府契约理论,它与经济学中将政府视为独立征税和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的理论相呼应。[8]
罗尔斯与诺齐克在这个问题上针锋相对,但布坎南则提出一个重要的创新:政治本身就是一种交易。他承威克塞尔而来,将这一点应用到现实理论中,并且以某种赞誉的口吻对政治生活中的互投赞成票做出了全新的解释。缪勒也追随布坎南。
四、接受与服从问题
社会契约本身是一种虚构,一种虚构的正义能否得到现实中人们的承认?这一问题可以表述为两个彼此相关的概念:理论的接受性(theory acceptance)与参与人的服从(compliance)。
罗尔斯并未直接讨论理论的接受性,也许在他看来,通过对现实人们的正义观的反思平衡,已经不存在其结论的接受性。但很多人仍然认为,这一问题并未真正解决。罗尔斯的阐释者则普遍认为,罗尔斯关于家长制作风(paternalism)的论述事实上就是对其理论接受性的证明。家长制作风主要指别人替自己做出决定的一种情况。罗尔斯认为它的原则是:“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这样,他人就被授权、有时是被要求代表我们来行动,做假如我们是理智的话就会为我们自己做的事情。”[9]罗尔斯的阐释者将这一结论推广到整个正义原则上,认为罗尔斯对于正义原则的接受性上面实际上用的就是家长制的原则,就是说虽然有个别人不愿意接受这一结论,但我们可以用他自己的利益向他证明,我们替他选择的原则是符合他的利益的。罗尔斯的证明实际上构成了他的公共证明的一部分,后来高斯(Gaus)在《社会哲学》中也采用了这一方法。
但是哈桑依、布坎南、高西尔等人都不满意,认为罗尔斯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无知之幕的遮盖下,人们为避免导致处于最坏的结果中,选择最有利于处境最差的人群。但是哈桑依认为,当人们除去无知之幕,那些发现自己并不处于最不利境况的人们就会不愿意遵守在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原则。如果现实中的人绝大多数并非处于最不利境况,那么正义原则无论如何高尚,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契约的服从或者原则的接受问题上,首先必须从现实出发。他认为,抽象的正义是无益的,因为它不会为人们所实际服从。要解决服从问题,就应当让正义原则在实际知道自己处境的人们讨价还价。实际上,把现实更多地引用契约,从而保证参与人对契约的服从这是后来大多数契约论者的选择。
第二节 洛克但书及其解释
财产理论问题也是当代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一个焦点,众多契约论作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争辩。在当代讨论财产正义的英语文献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洛克的财产理论处于争论的中心。其中,洛克但书(Lockean proviso)为左翼和右翼学者所广泛接受,但是解释却歧义纷出,相互冲突。这并不能说明左右翼的立场趋同,而是意味着洛克但书蕴含着多种解释的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来看,学者们如此热衷于援引洛克但书,只能解释为,它隐含了一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正义观念,并且这一观念的解释关涉到现实的制度与政策评价。因此,如何解释洛克但书构成当代讨论财产正义的重要主题之一。
鉴于中文文献对该主题的相对忽视,本文将首先简要追溯洛克的财产理论以及洛克但书提出的情境。然后对左右翼学者在该问题上的对立解释作出评述。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种最低限度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是对左右翼的折中,而是任何一种对洛克但书的解释中所必须包含的最低要求。
一、洛克的财产理论及其但书
在最开始,洛克引用《圣经》中的观点,认为地球上万物都是上帝赐予人类的。这在他以及他所攻击的对象——菲尔麦——都是承认的。不过菲尔麦认为,上帝所赐予的对象是亚当个人,而不是人类全体,由此推导出亚当子孙——当代的君主们——有权利统治和管理全人类。洛克坚决反对这一解释,他认为,这里上帝所赐予的对象必须指全体人类,世上万物应当为全人类所共有。于是,人类共同拥有世界万物成为洛克财产理论的逻辑起点。对于后代理论家来说,这一自然状态的判断并未引起多大争议,而接下来的有关私有财产的推导却是洛克所独有的。
洛克的推导过程包含两个重要的条件:第一,每个人都有权利享用人类共有的东西;第二,他通过混合他的劳动于自然物之上,从而使其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两个判断都存在着反驳的可能。第一个判断通过人类的共有权利直接推导出个人取走共有东西的自由权利,这是洛克逻辑的重要环节。这里,至少存在着一种可能的反驳:人类整体对自然万物拥有权利,但并不能因此而保证个人对其中一部分拥有完全的产权,完全可能存在另一种形式——个人仅仅只拥有部分的决定,他必须和其他人一道决定才能确定他对某部分的产权。不过,洛克可以辩称,个人自行取走万物具有成本上的优势,因为通过集体决策——甚至是全人类的集体决策——来实现个人对物品的使用,其决策成本将极其昂贵,因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尤其是在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之中。而第二个判断也不是没问题。诺齐克就设想了一种极端的处境:能否将一瓶番茄汁倒入大海而宣称大海就是我的呢?[10]不过,诺齐克的批评至多说明洛克的劳动创造财产理论在应用时不可走向极端,仍然不足以推翻它,因为他无法提出一种更为合理的主张来取而代之。有的理论家宣称,劳动创造财产理论“在本质上是不容挑战的”[11]。
无论如何,洛克的私有财产起源学说不属于本文的关注重点。读者所必须记取的是,洛克的推导逻辑说明了一点,即私有财产是人的生存权利的扩展。而之后,所有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困境出现了:私有财产如何保证它的正义性。这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也就是个人占有财产——尤其是土地——的范围和限度问题。
洛克设想了两种对个人占有的限度:一是,个人的消费有其自然的限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额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12]这样,一个若是占有过多的土地,而自己又无法消费到该土地生产的全部产品,那就违背了自然法则。二是,占有时还留有足够多并且同样好的东西,让他人占有。“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就是如此。”[13]在这两种情形中,第一种自然法则由于货币的发明而归于无效。由于货币的发明,人们若占有其产量超过个人消费的土地,其剩余产品可以用来交换金银从而贮藏起来。这样,个人消费的限度最多只能在货币(和交换)没有出现以前有效,一旦经济发达到个人能够拥有远远超过其消费能力的财产(土地或其他),这一规则就自然失效。
剩下的规则就是通常所谓的洛克但书,当代的解释者通常截取这一段话中“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Enough and as good left for others)作为洛克但书的文本。[14]该文本包含着一种直观意义上的正义观念:既然土地是公有的,如果任由个人占有,那么先占有的人无权占有比后来者更多的份额。这种正义观念与我们绝大多数人所持有的朴素直觉是相符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洛克但书成为财产正义问题的中心主题之一。但是由于这一陈述本身也相当朴素而具体,这就为后来的诠释留下了多种可能。究竟洛克但书包含着什么样的规范含义,已有的研究留下了大量的文献,大体上可以从两种基本对立的倾向去概括这些纷繁的观点。在讨论这两种对立倾向之前,我们先指出洛克但书在其财产理论中的含义及其内在的冲突,它构成种种解释的文本依据。
首先,洛克但书与洛克的私有财产都是维护全人类生存以及相应维护每个人的生存这一自然法的逻辑延伸。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财产”的第一节,洛克开章明义提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以及自然所供应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15]。洛克将人类整体生存权视为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接下来,洛克将这一整体的生存权利分解到个人,要求做到每个人自己活,也让他人活的状况。正是在这个前提下,私有财产及其洛克但书才被依次提出,因此它们实质上是人类整体生存权在分解到个人后的逻辑结论。
其次,在各种可能的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中,洛克但书是一种相当严格的条件,至少从字面意义上看是如此。在最开始,洛克假定每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然自由、智力等等,从而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占地不公的可能性。但是,完全可能存在种种不符合洛克但书,但却符合“维护全人类生存”的情形:第一,让一部分人(不管是大部分人还是一小部分)生存,而不让另一部分人生存,但人类社会——指作为一个物种——仍然延续。第二,让所有人都占地,也就说让所有人活下来,但是让一部分人占有更多的土地,活得更好,而另一部分人仅仅能够维持生存。那样的话,洛克但书可以修正“留有足够多的土地让其他人维持生存”。不管怎么说,洛克但书排除了这两种情形,而要求对个人施以无差别对待。洛克但书的这一无差别对待原则蕴含了另一个也相当重要的原则:公平。高西尔认为它蕴含着起点公平的正义诉求,并将它纳入到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16]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可以解释为另一种相当强烈的原则:后果平等。[17]
我们来看洛克私有财产权理论及其但书应用的前提条件。当土地极其充分时,个人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地占有土地。劳动创造私有财产与洛克但书基本上不发生任何冲突,但是一旦土地不够,又该如何呢?这时,洛克但书的逻辑主张,“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各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内部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18]。洛克在此为公共权力调节和限制私有财产留下了空间:政府有权依据某种正义观念对私有财产加以限制。假如这个社会的“内部法律”或者说该社会的正义观念主张对财产进行再分配,那会怎么样呢?显然,洛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社会内部法律,这应当由该社会成员的习俗或者自愿选择来实施。古代以色列每至禧年就对社会财产重新分配,这里神圣义务胜过了私有产权。根据洛克的逻辑,只要该社会的人都认可这种做法,那么就符合洛克但书,因而也是可以接受的。[19]现在,我们看到,对洛克但书的无限引申将导致政府有权再分配,甚至严格平均分配财产的结论。这对于洛克的学说来说,是一项具有革命意义的结论。它即使不是彻底否定私有财产,也是对它的极大限制。
但是,通观洛克有关财产的论述,洛克本人似乎未严肃考虑对私有财产进行调整,更不用说平均分配财产的情形。他对于私有财产的强调几乎到了痴迷的地步:“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20]如果对私有财产权贯彻到底,不容许任何其他权利与之冲突,那么洛克但书事实上就失去了意义。显然,洛克没意识到,在其理论中,私有财产观与洛克但书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正是这一冲突,构成了后来阐释者所以对立的根源。
二、右翼解释
在洛克但书的各种解释中,当代右翼学者——他们绝大多数可以归为自由意志论者——的解释占据了相当突出的位置。根据他们的解释,洛克被赋予了一种主张自由放任政策,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意志论者的形象。[21]他们利用洛克的理论为自己的见解张目,但又无法回避洛克但书。对此,他们的基本解释策略是:字面意义的洛克但书与第一条有关土地占有的自然法则一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尚未确定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也就是说,土地尚未占有时,洛克但书有效;土地一旦占有完毕,谁也没有权利引用严格意义上的洛克但书,而应寻求新的解释。这一解释策略的政策含义是,至少在当代,政府无权引用洛克但书来干预财富分配状况,所有的再分配以及对市场的干预违背了社会成员的自由。在这一解释传统中,最为著名的作家是诺齐克与高西尔。他们都试图在应用对象上赋予新的阐释,从而修正洛克但书的含义。
在诺齐克的名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那里,洛克但书作为一种非模式化的正义原则而提出,它对应类似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之类的模式化正义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指出,洛克但书有可能包含着调整甚至否定私有财产的含义,但是诺齐克拒绝了这一解释方向,而将它引向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分问题。
诺齐克指出,通常人们将洛克但书解释为避免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坏。他设想了一种对这种解释的批驳:一个人Y通过占有一物,而使他人Z失去使用这一物体的机会,因而Y的占有是不允许的;而在Y之前,另一人X通过占有又使Y的使用一物的机会减少,如此的占有也是不允许的。由此上溯到第一人A,所有的占有都是不合道德的。但这种批驳观点表明,通常的解释观点失于轻率。诺齐克并不认为洛克但书因此而失去价值,它仍然值得辩护。设想,一个人的占有可能通过两种方式使另一人的状况变坏:第一种是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的机会,第二种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洛克但书的强条件将反对这两种情形,而弱条件认为,第二种情形是违反洛克但书的,第一种并不违背。在诺齐克看来,弱条件符合洛克的原意,因为在弱条件下,那些后来者虽然没有获得特殊的占有,但仍然有机会利用(use)该物体而改善自己的境遇。[22]这样,洛克的私人占有主张与洛克但书仍然改善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统一,而洛克但书也可以解释为禁止使他人的情况变坏。
我们不妨用土地的占有来说明诺齐克的理解。在洛克的眼中,土地是无穷多的,类似于殖民者刚来到美洲大陆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在圈地时只要还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土地让他人占有,基本上没有影响他人的利益,那么该人的占有便是符合正义的。但在处于20世纪的诺齐克看来,土地终究有限,不比沙滩上的沙子。一个人在沙滩上捡一粒沙子基本上不影响他人占有沙子,但任何一个人占有一块土地却必然影响到他人的占有,而如此追溯下去,第一个人的占有就成为问题,从而任何人占有都不存在占有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洛克但书的最初理解,那么其逻辑结论必将是对最初私人占有的否定,也就是对私有财产制度的否定。这在诺齐克看来,根本是无法容忍的。要洛克但书所蕴含的正义,还是要它所蕴含的私有财产神圣?诺齐克设想了可以调和两者的情形。土地虽然已经被人们所占有,并没有新的土地供人们去占有。但那些没有土地的人可以向有土地的人租种土地,使用它来追求利润,从而改善自己的境遇。诺齐克所强调的是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从而让后来者也获得改善境遇的机会,这其实也是当代市场经济的现实。
而高西尔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洛克但书。他认为,仅仅禁止使他人的情况变坏,这一条件仍然过于苛刻。因为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不令他人的情况变坏,那么只能使自己的情况变坏。市场竞争中就是如此,或者你成为赢家,或者你成为输家,总是有人的情况会变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洛克但书的原有含义或者诺齐克的解释,其逻辑结论将是否定市场竞争。这当然是无法令高西尔满意的,为此,有必要修正诺齐克的解释。
高西尔认为,洛克但书应当解释为,禁止使别人的情况变坏,除非你无法避免使自己的情况变坏。[23]这样,洛克但书的作用就在于“禁止参与人通过使另一方的处境恶化的手段来改善自身的处境”,如此它清除了缔约过程中的过去的力量或欺骗的成分,即所谓策略性行为。[24]它符合人们的直觉,即建立在欺骗或暴力基础上的协议是错误的。高西尔用一个在经济学常用的事例来说明。假设有两个河边的渔民A和B。A强迫B为他打鱼,或者在B打完鱼后以暴力方式把鱼攫走,此一行为违背了洛克但书,因为其中使用了策略性行为,妨碍B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如果A在征得B的同意并对B进行补偿,则没有违背洛克但书。另一方面,如果A生活在河的上游,仅仅利用河水处置废弃物,那么尽管A因此而杀死了河中的鱼从而影响了B的利益,A也没有违背洛克但书。因为虽然就B的预期而言,A的行为使B的处境恶化,但A的行为并不是一种策略性行为。B若不愿意处在这个境况中,他大可以与A进行产权交易,如此双方的情况都可以得到改善。[25]针对高西尔的解释,布莱恩·巴里尖锐地指出,诺齐克、高西尔等“市场形而上学家”的信念是:“自利可以洗刷清白——只要没有涉及策略性的考虑。”[26]换句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自由意志论者看来,是具有天然的道德正确性,除非你“损人不利己”,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利己都是正确的,包括“损人以利己”的情形。
但是,洛克但书毕竟是一种正义观念,高西尔仍然有所倚重。他拒绝洛克但书所可能包含的结果公平的含义,而将它视为一种起点公平的要求。在他有关道德起源的理论中,洛克但书扮演了一种评估初始契约情境的标准。如果契约的初始条件符合洛克但书的要求,那么参与人就会根据一定的讨价还价规则——在高西尔的理论中指最小最大相对让步规则——从而达成一个正义的协议。如果初始条件不符合,那么达成的协议就是不道德的。
他用主人与奴隶的例子进行说明。主人决定与奴隶签订协议,规定主人无需强迫奴隶,而奴隶继续为主人服务。这一协议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为主人不用再承担强迫的成本,而奴隶也减除了强迫的压力。而且双方都是自愿接受了这一条约。但高西尔认为,由于这种协议的起点是不公平的,从一开始就蕴含着强迫的成分,从而没有满足洛克但书,因此其结果必然是不稳定的。奴隶将会拒绝继续服务主人。他们会想,这仅仅是因为主人的权力才使我们签订这样一个看似合理的协议。如果把他的权力撇开的话,根据最小最大相对让步规则,我们决不会同意签订这样一个协议。因此,我们决不会自愿服从这一协议。[27]而要签订一个公平稳定的协议,就必须在缔约之初,就设立一个满足洛克但书的初始谈判位置。只有在符合洛克但书的条件之上进行讨价还价,其结果才可以为人接受,它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符合道德的。这样,通过奴隶制不符合洛克但书的事例,高西尔证明了洛克但书符合我们心目中的正义观念,因此也足以担当起推导道德这一逻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从诺齐克到高西尔,自由意志论者对洛克但书的含义及其应用进行了修正解释。应该承认,这些修正有其合理的价值。诺齐克将占有与使用分开,这本质上是当代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实践在正义理论上的表现。显然,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对物的特殊占有,就断定他无法改善自己的利益,因他还可以通过市场租赁的手段来为自己谋利。另一方面,高西尔认为不能把洛克但书解释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令人情况变坏。这一解释也可以成立,否则,所有的市场竞争都将失去正义观念的支持。
但是,即使这些右翼学者们在洛克但书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证明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他们在再分配方面的回避态度仍是不能原谅的。不难看出,他们的论述本身只是构成了其基本信念的附属,这一基本信念就是为自由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及其自发的分配后果辩护。布莱恩·巴里以不无辛辣的语气说道:“从洛克到诺齐克,有个悠久且声名狼藉的传统,即用一个有关‘获得’可能的发生方式的公平故事,以此作为现状辩护的基础。”[28]巴里的批评对于洛克虽然未必公正,但对于诺齐克以及高西尔等以右翼传统来解释洛克但书的学者来说,却是一语破的。在那些富有强烈的公平感的哲学家看来,其隐藏于洛克但书之下的阐释目的是如此地为资本主义政府辩护,以至于与之认真讨论都没有必要。但另一些作者则不这么认为,虽然他们对于自由意志论也感到不满,但却认为,洛克但书并非自由意志论的理论要素,它蕴含着强烈的平等主张及其要求政府调节和干预财富分配状况的政策含义。
三、左翼解释
在洛克财产理论的左翼解释中,存在着一种西方马克思主义解释传统。该传统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因此任何不劳而获的行为——比如租赁、剥削——都实质上违背了这一原则,其相应的结论是资本主义体制在本质上是不公正的。[29]这种解释在英语文献中不占优势,这与其说是该解释的理论结构原因,毋宁说是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识形态状况使然。而与当代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现实相对应的是,最近对洛克财产理解的解释越来越倾向于一种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本文将这种倾向视为一种左翼解释,并不是基于针对资本主义制度立场的判定,而是相对于自由意志论的极端右翼倾向而言。
这些左翼解释的共同倾向是对自由意志论回避再分配的立场感到不满,比如J·H·博加特通过分析诺齐克的理论结构而得出结论,洛克但书本质上就是一种模式化原则,它从根本上与诺齐克的非模式化正义理论不相容。[30]马修·H·克雷默则从哲学基础的角度分析洛克的财产理论,认为洛克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群主义或者说集体主义,这意味着个人主义的财产分配主张无法得到洛克逻辑的辩护。[31]詹姆斯·塔利则认为,根据洛克的逻辑,洛克的产权应当仅指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据此,在市民社会中,洛克所指称的财产所有权均是指社区共同所有。[32]如此等等。大抵上,左翼解释都强调必须正视再分配问题。但由于洛克理论在财产理论上的表述存在着冲突,并且由于洛克但书自身所蕴含的常识正义观,这使得左翼的解释在洛克但书的具体含义上无法取得观点的一致。这里,本文仅仅引述两种比较重要的观点。
C·B·麦克弗森的《占有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批评的代表作,在17世纪英国政治理论作家——霍布斯和洛克——的诠释史上构成了一个里程碑的成就。在该书中,麦克弗森分析了洛克理论中的进展逻辑。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则规定了对个人占有的限度,包括个人消费方面及留给足够的同样好的给他人的限度——麦克弗森分别称为败坏性限度与充足性限度。如果洛克并不止步于此,在接下来的逻辑中,些限度都被一一克服。这一克服的关键要素就是货币的发明。货币的发明不仅仅克服了败坏性限度,使得他能够占有超出个消费能力的土地,而且同时也克服了充足性限度。《政府论》下篇第37节:
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产品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一。[33]
麦克弗森认为,在这里,洛克实质上克服了充足性限度(亦即洛克但书)。当最初的占有过后,尽管不再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土地留给他人占有,但是原初占有的正义性仍然在增加产出的意义上得以证明。而增加产出所以能够为个人无限占有得到辩护,是因为它隐含了一个假设,即总产出的增加部分将按照有利于,或至少不是损于那些未能占有充足土地的人。这种土地占有不均的状况,即使对于无地的雇工来说,也是可取的。因为在这里,他的生活要远远超过那些还有广袤土地尚未占有的社会中的人。如此,洛克但书便得以克服,或者说,洛克但书在原则上仍然有效,但以不同的规则来实施,也就是说,确保那些无地者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其生存。麦克弗森指出,通过这样的一个逻辑进程,洛克从传统的自然法概念开始,扫清了各种阻碍资本主义生产的传统正义观念,为资本主义占有——它的特征是不平等的所有权和无限的个人占有——奠定了道德基础。[34]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者,麦克弗森对洛克的理论持批判态度,但是他的分析却开创性地提示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以能够从洛克但书中寻求为资本主义不平等辩护的依据。这一依据就是,不平等的占有之所以在正义上是可取的,是因为不平等的占有状况对于无地者或少地者来说构成一种利益的改进。而一旦洛克但书作此解释,资本主义的辩护士便大可以安心接受现存的不平等状况。在此,麦克弗森深刻地预示了一种利用洛克但书的精神来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路径,而在这一路径中,影响最大、成就最高的理论无疑属罗尔斯的正义论。[35]罗尔斯认为,存在着一种一般的正义观念:“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36]不难看出,这种一般正义观念的实质与麦克弗森所说的洛克但书的克服理由相同,尽管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正义讨论的主流模式已经完全脱离了洛克财产理论的分析框架,但基本倾向却是一脉相承。(www.daowen.com)
将左翼学者的解释全部论列是不现实的,只要把握左翼解释的基本倾向与路径,其他问题就都属于细枝末节的问题。下面介绍施雷德尔-弗雷谢特的解释,并非是因为这种观点相当重要,而是它与本文将要讨论的农地正义构成了一种呼应关系,尽管本文并非采纳这一解释。
施雷德尔-弗雷谢特通过对洛克的文献的考察,认为洛克的财产理论包含着对占有,特别是土地资源的占有的限制。其理由主要有四:第一,财产是原始社区根据自然法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当洛克说上帝赐予人类全体以万物时,这里实际上建立了初始财产权,即共有产权。因此,这里绝不是诺齐克所谓的“无主物”。仅仅由于方便使用的原因,共有产权便推导出私有产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私有产权的前提没有包含共有产权。第二,洛克但书永久有效。洛克在讨论财产起源的时代,虽然引入了货币,并认为人们因此而可以占有多于消费的东西,从而意味着私人产权的不平等也由此出现,但是洛克从来就一直认为,这种私人占有不可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因此,洛克但书就不能仅仅局限在货币发明之前的原初占有时期,而应当永久有效,而且这里蕴含着现代福利国家的结论。第三,洛克的私有财产理论仅仅限于个人对自身的劳动物,但对于非劳动对象的土地等资源,由于土地的价值并不全部由劳动来创造的,因此对土地的控制权不能全部归于个人,社会对土地也有控制权。第四,洛克认为,资源应当按照最有利生存和方便的方式来安排生产。很明显,洛克反对浪费,认为这是对上帝所赐的亵渎。从洛克的一贯态度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如果个人的占有不是对所有人有利的话,过多的占有显然就无法得到辩护。综上所述,洛克的理论为主张限制土地之类自然资源的私人所有权以及计划利用的福利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37]
左翼学者坚持限制私有财产和再分配的主张,这构成了对右翼学者的反动。以人们心目中所普遍存在的正义观念为基准,左翼的解释显得更贴切,也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但要看到,左翼的主张,从根本上说,仍然是对资本主义现存制度的辩护或无关紧要的修正。他们接受福利国家的解释,但仍然坚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地位,这使得绝大多数左翼解释最终流于为现状辩护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与右翼的解释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无论如何,撇开作者们对立的意识形态倾向,就其所关注的对象本身——洛克但书——而言,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学者在阐述人类正义观念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合法性上所做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当某一种观念发展到各种思想倾向的人都试图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义的时候,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了这种观念的普遍性,即它以一种其概念内核相当稳定但其隐含义相当广泛而又模糊的形式存在于绝大多数人的心中。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中文研究的语境中,折中左右翼解释,探讨其语义以及对于现实制度的价值关联,是一件有意义的事业。
四、最低限度的解释
以上有关洛克但书的解释歧义纷出,各种解释的对立本身就说明洛克理论的不明确和不完善之处。对于全书来说,洛克理论自身是否保证了逻辑一致性以及它的适用性问题并不是关注的重点,相反,诸多作者的集中关注以及争论的热烈说明:第一,洛克但书蕴含了一种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的常识正义,因此也具有讨论的价值;第二,这种正义感具有实践含义,它要求社会制度的安排必须符合该正义感,否则无法得到社会成员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本人究竟如何看待洛克但书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如何能够给出一种符合人们常识的洛克但书的解释,并让这种解释在当代社会具有实践的价值。
为此,本文试图给出一种最低限度的解释:存在着一个最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利;如果有人的生活不能达到该底线,则可以援引洛克但书要求公共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他的生存。这种最低限度的解释可以追溯到洛克的财产理论的起源。洛克认为,万物为人类所共有,这一最初的财产状态在如下含义上得到证明,即这一状态的最低限度的目的是维持整个人类的生存。同理,当第一个人开始占有土地的时候,洛克但书要求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至少也包含着这方面的含义。即使在财产分配状况已经基本固定下来的今天,本文认为,最低限度的洛克但书也应当成立。具体而言,最低限度的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具有如下特征。
(1)最低限度的解释相比较其他解释具有优先性,其他解释只能在满足生存权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在这里,最低限度的含义在本质上是一种生存权的扩展,与其他解释的关系犹如生存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一个人首先必须生存,才能满足其他需求。同理,只有满足了洛克但书的最低限度要求,才可能谈得上要求其他权利。其他各种解释如:人类拥有万物,除了生存之外,还有创造精神文明的使命;洛克但书要求公平对待的含义;洛克但书要求更为公平的再分配,等等。全书认为,这些解释在优先性方面必须后于最低限度的解释。
(2)在具体的政策含义上,最低限度的解释可以容纳多种可能。它可以结合诺齐克的观点,允许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允许一部分人没有占有生产资料;也可以接受高西尔的论述,承认产权交易,不要求社会行动的每一个结果必须有利于每一个人;还可以接受激进解释,实施遗产税,当然也可以接受左翼的主张,推行福利国家的政策,并限度对土地资源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在逻辑上,最低限度的解释容纳多种可能:从最大限度地维持现状到激进的重新分配财产,只要所有这些措施没违背生存权的情况。
(3)针对那种认为这一解释过于宽泛的批评观点,最低限度的解释可以用如下方式为自己辩护:在维持所有人生存的范围之内,具体的政策措施是一个社会的内部成员根据他们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选择。只要这些政策没有违背洛克但书的最低限度要求,并且只要这些措施为社会成员所主动选择,那么其他社会就无权对之指责。此外,洛克但书毕竟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观念,而不是实际政策的方针指南,要求洛克但书对一切政策问题都给出答案是过分的。任何具体的财产或收入的政策,不但要符合洛克但书的最低限度要求,更要根据该社会的具体情境来做出。这就是说,洛克但书构成了正义的否定性标准,一项制度或政策违背了洛克但书的最低限度含义,它必然是不正义的;但是一项制度或政策符合洛克但书,我们仍然无法保证它是正义的,或者是最优的。持重的结论还要求对该制度以及所涉及的情境做出考察与分析。
根据这种最低限度的解释,我们再来看左右翼学者对洛克但书的解释观,就会发现,这一最低限度的解释事实上是他们的共同前提。无论如何解释洛克但书以及对于实施洛克但书的制度与政策含义,但在最根本的前提上,他们都明确或隐含地接受了这个生存权利。[38]事实上,如果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考察,不难看出,作为生存权来理解的洛克但书,虽然在观念上可以发生于任何一个时代,但只有进入现代社会,才具有将实施这一权利视为国家义务的条件,而在前现代社会,它仅仅潜藏于个人的道德观,而未构成对国家制度的正义诉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根据洛克但书来讨论当代国家的制度与政策,才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两个当代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问题。其中契约模拟是一个方法方面的形式问题,这里我们对于不同作者在相同的环节上所持不同策略做出一些简要说明。大抵而言,对于论证环节的不同选择从逻辑上决定了其相应的政治取向。换句话说,在契约论的条件下,不同作家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不是直接表现为各种主义之间的争论,而是体现为逻辑环节的设定与取舍。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避免了许多无谓的争论,而更多关注于理论工具的细节。
本章主要介绍了洛克但书的情境,这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在初始占有时所必然会遇到的问题。它虽然在契约装置上为所有契约论者所采用,如罗尔斯就不存在初始占有问题,但事实上由于它的广泛延伸,而成为当代政治家哲学讨论分配正义、剥削、应得等等所有与财产相关问题上所难以避免的概念。当然,它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广泛联系也意味着全书难以穷尽它的探讨,这里我们主要取有代表性的两种解释倾向,右翼解释与左翼解释,来说明当前的研究取向。全书所给出的最低限度的解释并不能充分穷尽洛克但书的含义,但至少说明,不管是哪一种解释,都不可能违背这一条件。
【注释】
[1]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2]Dennis C.Mueller,Robert D.Tollison and Thomas D.Willett,“The Utilitarian Contract:A Generalization of Rawls′Theory of Justice”,Theory and Decision,1974(4):345-367.
[3]吴克明、李风华:《洛克与诺齐克的自然状态理论比较》,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4]See Dennis C.Mueller,“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Social Welfare”,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7,No.1.(Feb.,1973),pp.60-80;Dennis C.Mueller,Robert D.Tollison and Thomas D.Willett,“Utilitarian Contract:A Generalization of Rawls′Theory of Justice”,Theory and Decision,1974 (4):345-367.
[5]Amartya Sen,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Oxford:Blackwell;Cambridge:MIT Press,1982,pp.7-8.
[6]Robert Paul Wolff,Understanding Rawls:A Reconstruction and Critique of A Theory of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p.16.
[7]David Gauthier,“Between Hobbes and Rawls”,in 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 eds.,Rationality,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Themes from Morals by Agreement,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3,p.25.
[8]比如奥尔森、诺斯。
[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240页。
[10]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pp.174-175.
[11]L.C.Becker,Property rights:philosophic foundations,London:Routledge and K.Paul,1977,p.32.
[12]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1页。
[13]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14]洛克但书在洛克的理论中指对个人占有的限制,不同的作者有不同的概括。除了通常的“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这一公认的但书外,也有作者将前述两种对占有的限制规则都称为洛克但书,而麦克弗森则更加上第三条,“劳动限度”。See C.B.M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201.本文所述的洛克但书在文本上遵从通常的表述。
[15]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李风华:《基于协议的道德:高西尔的契约论述评》,载《哲学动态》2006年第2期。
[17]See J.H.Bogart,“Lockean Provisos and State of Nature Theories”,Ethics,Vol.95,No.4(Jul.,1985),pp.828-836.
[18]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6页。
[19]Mathew H.Kramer,John Locke and the Origins of Private Prop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33.
[20]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21]将洛克视为自由资本主义的辩护士的形象不能完全归为自由意志论,一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家C·B·麦克弗森也这么看待。但这一形象受到了最近阐释者的挑战,参见下一节有关左翼学者的解释。
[22]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Inc.,1974,pp.175-182.
[23]David Gauthier,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203.
[24]David Gauthier,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205.
[25]David Gauthier,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p.211-212.
[26]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27]David Gauthier,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191.
[28]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29]Quote from Kristin Shrader-Frechette,“Locke and Limits on Land Ownership”,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54,No.2(1993),p.207.
[30]J.H.Bogart,“Lockean Provisos and State of Nature Theories”,Ethics,Vol.95,No.4(1985),pp.828-836.
[31]Matthew H.Kramer,John Locke and the Origins of Private Property,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32]James Tully,A Discourse in Prop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138.
[33]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页。
[34]McPherson,op.cit.,pp.202-214;pp.220-221.
[35]麦克弗森本人认为洛克的理论是为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他所提示的对洛克但书的克服却实质上为最近的左翼提供了启示。
[3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页。
[37]Kristin Shrader-Frechette,op.cit.,pp.201-219.
[38]See Jeremy Waldron,“Enough and as Good Left for Others”,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29,No.117(Oct.,1979),pp.319-328。左翼学者对这一观念的接受是很自然的,但即使在所谓的右翼学者,事实上也未必拒绝生存权。即以罗伯特·诺齐克为例,已有数位学者指出,不能将诺齐克解释为一种“哪怕饿死人也不可干预自由市场”的观点。See Michael Davis,“Nozick's Argument for the Legitimacy of the Welfare State”,Ethics,Vol.97,(1987),pp.576-594。此外,阿马蒂亚·森曾数次指出,不可以将诺齐克的观点理解成一位主张自由放任到哪怕市场制度发生“灾难性的道德恐怖”的看法。See Amartya Kumar Sen,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ss.and London: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79;p.313;pp.63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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