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一种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

一种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绪论一、方法vs主义: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西方政治哲学政治哲学——这里主要限于通常所谓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目前已经成为中文学界的一个热点。在短暂的几十年间,西方政治哲学的大大小小“主义”都轮番演出一遍。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论这种基本的政治思维方法要远比流行的各种主义更值得我们重视。基于对方法上的重视以及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界对于当代社会契约论总体上的忽视,笔者选择了当代社会契约论研究这一主题。

一种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绪 论

一、方法vs主义: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西方政治哲学

政治哲学——这里主要限于通常所谓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目前已经成为中文学界的一个热点。在这种热点的背后,我们必须承认,中文学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在引进,而原创性的成果较少。不能说中国学者对于思想的原创缺乏兴趣,总体上处于思想上的守势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还必须指出,原创是建立在对于既有思想的完整把握和对于中国政治问题的深刻理解基础之上。因此,目前政治哲学的译介主流虽然尚不是我们的目标,但却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笔者的经验是,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深刻理解,反倒更有助于树立对于中国发展道路和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的自信。

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就可以停留在介绍乃至鼓吹的层面上。相反,我们必须正视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我们的目的是介绍他人的观点,还是学习他们的方法?换句话说:我们关注的重点是放在其方法上,还是其“主义”上呢?无疑,正确的做法是将重点放在其方法上,而不是引进观点,更不是忘记了自己的处境,以他人的立场来取代自己的立场。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指出:“几十年来,很多留学生都犯过这种毛病。他们从欧美日本回来,只知生吞活剥地谈外国。他们起了留声机的作用,忘记了自己认识新鲜事物和创造新鲜事物的责任。”[1]我们所要做的,是认识新鲜事物和创造新鲜事物,因此,我们需要将研究的重点放在西方政治哲学的方法之上。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过去的几十年来,政治哲学的研究者在研究西方政治哲学时,将重心更多地放在了观点上。从20世纪80年代末罗尔斯《正义论》的翻译引进开始,中文学界对于政治哲学基本上就在于引进各种各样的“主义”哲学——比如自由主义(liberalism)、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平等主义(equalitarianism)、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共和主义(repubicanism)等等。在短暂的几十年间,西方政治哲学的大大小小“主义”都轮番演出一遍。直到现在,不能不说,仍然有相当一批学者乐此不疲地沉湎“主义”层面的介绍与讨论。

事实上,撇开这些主义的讨论,一旦深入到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内部,我们有可能会发现,许多对立的作者之间往往都采取一种大致相同的方法论原型,这种方法论原型并不新鲜,而是早在几百年前就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阐述过,在今天,仍然为人所拾起,并获得了更为强大的语言力量。这种方法论原型就是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它深深地影响了绝大多数西方政治哲学,乃至在政治家和普通人的思维中也构成了基本的思维定势。我们经常时不时看到一些非专业的人士在讨论政治问题时使用“社会契约”这个术语。而在政治问题上,西方学者使用“契约”式的观点来描述和解释的做法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论这种基本的政治思维方法要远比流行的各种主义更值得我们重视。

然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对于当代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有关当代契约论介绍的中文文献相当少,而且多数不成系统。比较多的,只是译介罗尔斯、诺齐克、布坎南等单个思想家的著述,对他们进行评论,但当代社会契约论的总体发展以及各个作家之间的关系,尚没有获得国内学界的重视。比如说,罗尔斯的词典式最大最小原则,这对于罗尔斯两个原则的论证相当关键,但事实上,这一论证并非罗尔斯的创见,而是由阿马蒂亚·森首先提出,再后来由罗尔斯加以改进,如此才形成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模样。而且即使如此,这一论证方式仍然受到了许多人的批评,其中哈萨尼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像森和哈萨尼虽然也曾被介绍到国内,但前者只是作为研究社会选择理论与贫困的经济学家,后者则被视作博弈论的研究者。至于两人在契约论上的贡献,则少有人提及。事实上他们对当代西方契约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经济学的影响极其深厚,在某种意义上讲,理解罗尔斯和布坎南,追踪并把握当代契约论与公共经济学的进展,绝对不可以忽略他们。

基于对方法上的重视以及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界对于当代社会契约论总体上的忽视,笔者选择了当代社会契约论研究这一主题。在这个主题的研究上,笔者关注了十多年,发表10余篇论文,并有幸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全书就是试图描述和探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流存在的政治思维方法研究的成果。

二、基本概念:契约与契约论

契约(contract)是人类互动的一种方式,指互动双方就某个事件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行事的方式。这种方式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双方的一致同意。这是一种极其普遍的互动方式,简单的,如我们在集贸市场上以物易物,也可以视为一种契约或者说交换活动;复杂的,像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就贸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也是一种契约方式。

社会契约,从字面上来看,指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达成的协议。宾默尔认为:“‘社会契约’指的是一个社会的公民用以协调他们的行动的一套共同认识的集合。这些共识或惯例组成的某个社会契约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从我们在正式宴会上使用的少有人了解的各式各样的餐桌礼仪,到我们钱包里那些画有总统头像的绿色纸片的重要性;从我们该怎样在拥挤的交通中驾驶车辆的规则,到我们所说语言中词汇的含义;从对某些食物或者对性的禁忌,到对于荣誉公民应该达到怎样的正直、诚实的标准;从变幻莫测的流行趋势,到人们拥护的保障财产权利的个人所有权的标准;从我们认为在旅馆付多少小费合适,到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会对于别人的权威顺服,等等。”[2]大体而言,只要人们存在着共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都可以称为社会契约。显然,这里的解释可以应用到许多非常常见的社会现象中。

由于这种互动方式的普遍性,因此我们在认识与把握世界时,经常遇到这类现象,如何解释这类现象就相当重要了。世界是极其复杂的,我们认识世界时,往往希望用某种简单的东西来把握这个复杂的世界。理论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东西。契约方式的普遍性不但提出了如何解释契约这个问题,事实上它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我们能否使契约成为一个关键的概念,然后利用这个概念来描述、分析和解释,甚至预测世界呢?全书所要谈的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就是这样一种利用“契约”这个基本概念来描述与解释政治与伦理领域的一种理论。不过,并不是所有使用了“契约”这两个字的理论就可以称得上是契约论。

我们观察并解释世界时,有许多方式。其中有两种在理论建构中比较常见,一种是从本质推导出现象,将某件事物视为一种本质或者本源,然后根据其本质性的规定,建立各种中介性的逻辑环节,将其他所有现象都推演出来。黑格尔解释世界历史哲学史的时候,就以绝对精神为出发点,然后通过各种辩证的逻辑运动,最终推导出一整部世界史与哲学史。另一种则将现象概括类型,就是把世界上各种现象分门别类,概括其各类的基本特征,以此来认识与把握世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理想类型就是如此,韦伯论述世界各国的统治类型时,依据统治的根据,分为传统性统治、魅力型统治以及法理型统治。前面一种是发生学的分析,它更多地使用了演绎推理,而后面一种则是类型学的分析,它较多使用了归纳推理。

利用契约来描述与解释世界也可以分别采用这两种基本方式。我们既可以利用它作为一种本质性的东西,然后从中推演出各种逻辑环节,最后建立所要解释的全部社会现象,也可以将它视为一种标签性的类型,然后用它来将各类现象分门别类,并总结出各种现象的特征及其规律。我们首先来看后面这种方法,类型学的分析。

有人认为,人类互动的方式,抽象地看,可以归为情感方式、暴力方式和契约方式三种。其中情感主要依靠一种感情的力量以及说服,而暴力则依靠强力,相比较之下,契约主要是依靠双方的理性与一致的利益。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划分,现实中人们的互动方式往往都包含着这些因素。比方说,在谈判的过程中,人们也可能使用了说服等情感的因素,而当兵临城下来要求对方谈判的时候,契约因素也涉及暴力,至少使谈判者预见到暴力的可能性。但不管怎么说,我们基本上可以用这三种理想的类型来分析、概括各类现象,并做出结论。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就是这样做的。他认为社会控制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交换、权威与说服。然后根据这一概括,区别出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政府、市场与训导制度,最后对各类以此为基本控制方法的社会制度进行分析与评价。[3]另外一些人将契约分为等级性契约、交易性契约等等,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类型学的分析。

而发生学的方式不同。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问题不在于将需要解释的现象视为某个类别,而在于设定所以产生这一现象的各种前提、约束条件以及内在产生的逻辑环节。它在使用契约这个概念的时候,更多的是设定人们互动时所处的状态,然后人们在其中达成某个契约,这个契约规定了彼此的权利义务,然后更进一步地规定了群体或社会运作的基本框架。我们所说的契约论,或者说社会契约论,主要是一种发生学上的概念。比方说,与前面这种契约、暴力分别论列的方式有别,德雅赛认为,控制(command,相当于“暴力”)本身就发生于契约。[4]

当然,社会契约论的发生学,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历史意义上的发生学。当我们平素说一种某个语词与物种的发生的时候,这里所关注的是它的历史演变轨迹。然而社会契约论是最没有历史感和现实感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5],一般情况下,它都是虚拟一种历史上从未存在过的自然状态(或者如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其中人们彼此缔结一个协议,从而建立一个政治国家。这种契约过程是一种虚拟的,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提出这种理论的作者本人也往往这么看待。那么,这样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这个问题也是当代社会契约论所首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留待后面介绍。我们现在所需要记取的是,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虚拟的政治国家的发生学,其中以契约作为其基本特征。

不过,前面的这种讲法还需要修正。如果说古典社会契约论着力探讨政治国家是如何从一种自然状态而缔约诞生的话,那么当代社会契约论事实上已不限于政治国家,而是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宪政制度、正义、道德、自由、历史、商业伦理。[6]而且随着契约论方法的扩展,很难说没有新的内容成为契约论的分析对象。因此,契约论——尤其是当代社会契约论——本质是一种方法。

三、研究对象概况及文献综述

当代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中影响最大的恐怕莫过于契约论了。[7]契约论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庞杂和笼统的方法,包含众多流派,存在不同形式的契约论。在这个名称之下,有着不同的契约论传统,而契约在每个传统中占着不同的地位,服务着各自有别的目的。[8]当代契约论的代表罗尔斯自己也认为,可以存在许多不同的契约论,他自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只是其中之一。[9]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各种契约论学说中,理清其发展的脉络,区别其内在的逻辑与应用方向,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政治思想的前提性基础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中,社会契约论仍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核心作用。因此,切实把握和准确剖析西方政治思维与思想流变,社会契约论是不可以回避的核心理论;而跟踪与研究当代西方政治思维与思想流变,当代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结构和功能更不容忽视。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认为,社会契约论构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最基本的理论内核,而且其应用主题极其广泛,包括剥削、分配正义、堕胎、知识产权自卫安乐死、老年保障、家务劳动是否商品、酒后驾车、限制车速、毒品、脑死亡、先发制人的战争,在学科方面则渗透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如何正确把握和剖析社会契约论,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剖析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哲学发展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

20世纪中叶以来,在英美政治哲学中,社会契约论得到极大发展,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为标志,社会契约论得以迅速复兴,随后在各个领域涌现出一大批契约论作家,其中突出者有哈萨尼、布坎南、哈贝马斯、诺齐克以及高西尔等。由此可以认为,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学术界有关社会、政治观念和制度的研究中再次成为一种主流的论述方法,甚至构成了一种根本前提性意识形态。[10]相形之下,中文学术界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哲学中社会契约论复兴这一现象的关注,却远远落后于它的实际进展。最近一二十年间,罗尔斯、诺齐克的中译本的相继出版以及相关评述文章,引起了我国学者对政治哲学,从而包括社会契约论的关注。即使如此,仍然不能说,我国的学界对当代社会契约论已有充分透彻的了解,比如,至今尚没有一本以整体当代社会契约论为对象的论著。

从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来看,对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下方面:第一,对特定社会契约论作者比如罗尔斯或者高西尔的研究,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比如库卡塔斯和佩迪特的《罗尔斯》(1999)、石元康的《罗尔斯》(2004)。第二,对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特征的分析,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比如高西尔的研究,其中将社会契约论追溯至古希腊,然后考察社会契约论的源流演变。相形之下,对于当代社会契约论这一整体思潮源流演变的研究并不充分。我国学者包利民教授编选了一部《当代社会契约论》,对于将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引介到中文学界起了一些作用,但对于整个社会契约论传统尚未展开深入分析。Boucher and Kelly在其所编论文集的导论中对当代契约论有一个初步的划分,但并未深入到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与各种思潮的关系层面。Replogle注意到古典社会契约论与当代社会契约论在契约当事人假定上的区别,他将当代社会契约论的假定视为一种弱理论,而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假定则更为充分。以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1993)为代表,该书从古典契约论一直到当代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性作家所关注的理论主题来展开,并探讨其背后存在的社会历史原因。所有这些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当代西方契约论提供了知识基础。与此同时,应该指出,从国内外相关研究来看,关于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区别及其原因,关于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由以确立的逻辑前提、实践向度,关于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以及许多反契约论者之间的关系,如此等等的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和深入分析。全书力图在这些方面展开深入的探讨。

本课题的研究价值如下:

(1)深入分析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潮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以来,尤其是当代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的核心理论。虽然西方政治哲学家思想彼此各异,但社会契约论作为基本的思想方法已经构成了他们之间的对话平台。因此,本项目努力关注和剖析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诸多流派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等共同立论的社会契约理论,由此构成对于西方诸种主要意识形态的理解之匙。

(2)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提供一些理论工具。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在数学工具、讨价还价理论、政治价值分析等一些理论工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些理论工具并不具有意识形态倾向,如果合理地把握和运用,有助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发展。

(3)为描述和解释现实政治问题提供参考性的思想素材。如前所述,当代西方社会契约论对于众多现实政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它们对于中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四、全书的叙述取向(www.daowen.com)

在《罗尔斯》的前言中,库卡塔斯和佩迪特提到,他们本来可能再写一章,讨论对罗尔斯的各种更细致的批判,但考虑到篇幅原因,最终放弃了这些微观批评,而仅仅局限于宏观层次上自由意志论、社群主义的批判。[11]确实,如此多的细微问题,它们在罗尔斯的书出版之后引起了太多的讨论,以至于罗列所有这些细节的讨论,并给出个系统的定位,几乎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何怀宏先生在《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的引言中说:

我在译完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一编之后,也曾有意深入分析其阐述的某些具体问题,尤其是证明方面的问题,这些具体问题引人入胜,预许着虽不一定丰厚但却十分可靠的收获,而且,作为在另一个文明中成长起来的学术工作者,还特别有必要进行这种训练。但是,在读了一些包括像博奕论一类的论著之后,我却不得不中道而返。这自然与我的专业领域和自认的学术使命有关,但同时还产生的一种强烈感情就是:害怕自己陷入过分细微的枝节之论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问题,所以,虽然我并不想贬低那种细致分析的意义,但它可能是我暂时无力承担,也无权享受的奢侈。

正如何怀宏先生所指出的,作为一个相对于西方文明的“另一个文明”的我们,特别有必要进行这种细节方面的论证训练。全书尚谈不上一种真正的训练,但希望能够对有志于此的读者提供一个初步的认识框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将使自己的叙述方式保持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全书的任务是大体上描述当代契约论发展概况,但也将尽可能地兼顾一些论证细节。关于古典社会契约论以及此前的一些契约论观念,蔡拓先生有一本《契约论研究》可供借鉴。而对于当代社会契约论,国内读者总体上了解得远远不够。因此笔者将以大体的发展概况作为基本的叙述目标,在此前提下,尽可能细致地介绍契约论的具体的证明方面的问题。

(2)全书的叙述基于契约论的内在逻辑,因此忽略了契约论与历史背景的关联。这并不是说,社会背景对于社会契约论不重要,何怀宏教授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就比较注重从历史背景去理解罗尔斯的契约理论。虽然罗尔斯的理论与当代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而诺齐克的主张又与前后响应很大的自由意志论以及后来的政府政策存在着历史的联系,但在这全书里,我将忽略这些因素。因为这种社会历史的理解,虽然有助于我们把握其来龙去脉,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它的限度,但对于我们尚未熟悉其内在的东西,首先在外部做出评价似乎尚嫌过早。就比如一把工具尚未制造出来,你就说这把工具的用意在哪里,局限性在哪里,是毫无意义的。

(3)笔者也有意忽略作为契约论作者的思想倾向。在我们的政治理论中,我们很容易把“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自由意志论”等等的标签贴给某位思想家。不能说这一贴标签就是错误的,标签使得我们更加容易辨识其某种逻辑的政治含义,如果贴得准确的话。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标签往往也使我们丧失了辨别力,不能细细体味彼此的差异与共同。就拿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对立来说吧,在诸多阐释者的眼中,罗尔斯属于偏左的自由主义者(liberal),主张国家有限度地干预和福利国家;而诺齐克则为自由意志论者(libertarian),反对国家干预,提倡最低限度的国家,认为一切问题都尽可能地让社会和市场自己去做。这种流行的观点似乎并未错,而且持这种看法的人也包括一些名家。许多论者还津津乐道诺齐克关于张伯伦的故事。假设有一个篮球明星张伯伦,他技艺高超,能吸引很多观众,于是一支球队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意从每张1美元的门票抽出25美分给他,这样,一个赛季下来,有100万人观看了他参加的比赛,张伯伦就得到了25万美元。这样,他的收入和其他人的收入之间的差距就非常大了。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将自然天赋视为社会共同所有,显然与这种自愿交易的原则相冲突。不少文章都接受诺齐克的叙述,从而夸大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冲突。[12]事实上,如果我们仔细比较罗尔斯后来的学术重心以及《正义论》修订版[13],就会发现,他并不认为诺齐克是其理论的真正对手,因为诺齐克虽然言词激烈,但所谈问题不在政治层面上,而是社区(community)层面上,因此其理论与罗尔斯并不能构成真正的对立。而且他们由于所谈问题事实上并不是一个问题,因此那种从所谓的思想倾向出发,并刻意描画他们之间的对立的观点叙述方式是不妥当的,使我们忽略了他们之间的一致性。[14]

所以忽略契约论的历史关联与思想倾向——这两者在国内的思想史研究中似乎比较突出,是为了保持叙述视角的统一。每一全书都需要有一个视角,每个人可以保持该视角的完整。就譬如写一本小说,你可以以第三人称全知,也可以第一人称,你甚至还可以一会儿第三人称,一会儿又第一人称,只要你能够做到两者不矛盾。就我而言,却宁可一直保持某个具体的角度,也就是契约论内部的逻辑环节。这样做,虽然在全面性方面做得不够,但就契约论的内在逻辑,却相对能够保持一种敏锐的感觉,相信也有助于读者能够更快地深入到当代契约论的内在逻辑之中。

(4)笔者将以流派作为划分依据,并以流派重要作者的思想为主,着重介绍契约论中几位重要作家的基本观点与贡献。这样做,有助于人们对当代社会契约论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印象。因为每个人的理论体系都是相对完整的,而他们所使用的概念都是其理论体系所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一开始就将每个论证环节细细介绍各个的观点与彼此的分歧,这可能对于尚不熟悉契约论的读者未免过于琐碎。

在此,笔者做一个免责声明。全书所介绍的作家不可能包括所有契约论作家,不仅如此,我还漏掉了个别有时也被划归为契约论作家的思想家,比如哈贝马斯。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在1996年的《哲学杂志》上有过一期重要的论战,这激起了许多探讨两人的观点异同的文章,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做过介绍。库卡塔斯和佩迪特在《罗尔斯》中将哈贝马斯的契约论视为一种政治的契约,它与高西尔和罗尔斯的经济契约相对立。另外,汉娜·阿伦特也曾自称是一位契约论者。全书对这些作家的忽略主要是源于自己的阅读所限,另外笔者也不惮坦白自己的一个看法:以大陆哲学为背景,以思辨方法为特征的政治哲学,即使它非常重视契约这个概念,但很难算得上当代社会契约论的主流。事实上,哈贝马斯、阿伦特的影响所及,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当代社会契约论的主流。因此,虽然哈贝马斯、阿伦特也使用“社会契约”之类的术语,但事实上,是不能算作当代社会契约论传统之内的。

(5)在流派之外,全书专门辟出一章讨论当代社会契约论的两个核心概念——契约模拟和洛克但书。前者是社会契约论作者在论证时所要考虑的各种形式因素,后者指的是在人类在最初占有时所应当遵循的条件,它涉及社会契约建构的实质原则。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作者们在这些关键的论证环节上的取舍以及彼此之间的关联。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社会契约论的细节与微观层面上的证明与分析。这些分析具有引人入胜的意义和启发人的深思。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8页。

[2]肯·宾默尔:《自然正义》,李晋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3]见《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Anthony de Jasay,Social Contract,Free Rid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p.18.

[5]这并不是说社会契约论就不研究历史与现实问题,事实上社会契约论由于逻辑的严谨,在解释现实问题的发生上具有特别的优势。比如Cook等人研究前苏联就是实证,笔者的博士论文《社会契约的演进:以中国私人经济政策为对象的表述》也将社会契约论用于现实制度的发生过程。

[6]比方说,布坎南的理论通常被视为宪政契约论。而Thomas Donaldson则将商业伦理视为一种社会契约来研究。

[7]此处契约论不限于政治哲学中的契约论。当然还可以有许多种其他类型的概括,比如理性选择、一般均衡分析等等。这种种概括的角度不同,但往往相互交叉,各能说明一些问题。以理性选择与契约论而言,理性选择固然非契约论可以概括,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自己的契约论并非理性选择,比如罗尔斯。

[8]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and Its Critics:An Overview”,in 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ed.,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1994,p.1.

[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

[10]David Gauthier,1977,“The Social Contract as Ideolog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6,No.2,pp.130-164.

[11]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2]参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章。顾速:《什么是市场体制下的公正分配原则——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之争》,载《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1期。宋月红:《试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不同认识》,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刘须宽:《罗尔斯“分配的正义观”与诺齐克“持有的正义观”对照研究》,载《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3]罗尔斯后期的学术研究中基本上只应对社群主义与功利主义的挑战,关于前者,读者可参见乔德兰·库卡塔斯和菲利普·佩迪特所著《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的相关章节。至于后者的批评则来自于哈萨尼、布坎南等人。
针对诺齐克关于自然天赋上的批评,罗尔斯仅仅在修订版中做了几句语词上的调整。第一版(以下有关第一版皆引自何怀宏译文):“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着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修订版改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着这样一种安排,即在某些方面把自然才能的分配视为一种共同的资产,人们共享由于这种分配的补充作用下而产生的更多的社会和经济利。”第一版:“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修订版:“但是,我们并没有理由忽视,更没有理由消除这些差别。”第一版:“这样,较有利的代表人就不能说这些有利条件是他应得的,有权以一种不促进他人利益的方式从他可参加的合作体系获利。”修订版:“毫无疑问,与其他人一样,具有优势的人对他们的自然资产具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为基本自由中的第一原则所涵盖,用以保护人的完整。因此,在不违背社会合作的公平体系的规则的情况下,具有优势的人有资格获取他们能获取的。我们的问题是,如何设计这种安排和社会基本结构。”由此可见,罗尔斯虽然对于诺齐克的批评予以回应并做了相应修改,使得论述更为圆融,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原则。并且从罗尔斯后来的思想进路来看,他更多关注的是来自社群主义的批评,可见他并未将诺齐克视为严重的挑战。参见Thomas Nagel,“Justice,justice,shalt thou pursue”,The New Republic,Oct 25,1999.

[14]阿马蒂亚·森在曾多次指出,许多人都误解了诺齐克的理论,从根本上讲,诺齐克并不是那种如此重视权利以至于无视其后果的主张者。在这点上,他与其他许多自称其追随者的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参见Amartya Sen,Rationality and Freedom,Belknap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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