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本会章程的说明
吕德鸣
根据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下发的《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和5年来的实践,建议对本会的章程作修改。现将具体的修改内容分别报告如下:
一、本会第六届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只有19条,“示范文本”有58条,我们这次草拟提供的讨论稿为57条。
二、每章的标题和每章包含的内容都按照“示范文本”,只是对某些条文的具体内容作了删节或修改。这样,各章包含的范围和第六届通过的章程不同了。
三、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文字上作了一些精炼,明确表明本会以“研究、宣传新四军历史,传承革命优良传统”为宗旨,增加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四、第五条是我们加上的,即把设立分会列入章程,并在章程中把分会的活动规范化。
五、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款增加了“组织和参与对新四军以及华中抗日根据地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性、学术性活动”一句;(二)款根据我们各分会开展宣讲和共建活动的实际,增加了“特别注意加强对青少年的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一句;(三)(四)两款是新加的,《大江南北》和《新四军研究》网站本来就是本会主办,列入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理所当然的。(www.daowen.com)
六、第八条,业务范围在第六届通过的章程归结为五句话,这次精炼为三句话,并把最后一句“服务精神文明”改为“服务文明建设”,这样就更全面一些。
七、第九条除“经费自筹”4个字被删去外,全部照搬“示范文本”。
八、六届章程第四条关于本会活动内容和特点一条,其主要内容在其他条文已概括了,而且“示范文本”也没有专列一条,故本章程未再列入。
九、第三章“会员”各条是按照“示范文本”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编写的。关于会员的条件、入会的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这次分成四条加以表述。
十、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内容最多,共22条,基本上也是照搬“示范文本”,再根据本会情况对某些条款作了调整或补充,如增加了有关分会的内容;关于常务理事会,考虑到老同志行动不便,因此参照第六届的做法,并请示社联同意,以会长会议代替常务理事会;关于负责人的年龄,在请示社联同意后,删去了有关年龄限制的内容。
十一、第三十八条是本会参照六届章程专门为分会拟订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分会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分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由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经本会批准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领导班子开展工作和处理会务。分会不设理事会,凡属重大问题,应与本会共同研究决定。分会下不得再另设分支机构,如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研究组。”
十二、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和第七章“附则”,基本上全部引用了“示范文本”的条文,只是对少数条款,根据我会的实际情况作了一些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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