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本会章程的说明
陈 扬
2002年12月26日
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2001 年7月31日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会五届年会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五届年会通过的章程作了必要的修改,请予审议。
原章程中提到的“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和“各地区专业委员会”字样的,一律改成“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简称“市社团局”和“本会分支机构”、“本会研究分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后面加上“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尽可能支援”改成“关心和支持”老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四条本会活动的第5款中,在“以及开展书法、诗词、绘画、摄影、棋弈”的后面加上“等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
第五条“凡居住本市”,“具备以下条件”的中间加上“承认本会章程”几个字;在“经本会或本会授权的委员会批准”中删去“或本会授权的委员会”九个字;第1款“团体和个人”改为“同志”;第4款,“与新四军有渊源关系的团体和个人”,其中“有渊源关系”含义不清,而且社联也强调,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因此改为“有志于研究新四军历史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同志”。
第六条第5款“经理事会或授权的委员会批准”中删去“或授权的委员会”七个字。(www.daowen.com)
第八条中“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改为每五年召开一次;在“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的后面加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第4款后增加“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段。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改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主要职责的第2款,在“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后面,加上“提出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调整、注销的意见,报市社联和市社团局批准后实施”;在第7款后增加“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段,又将第6款“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移在其后面另成一段,而“行使职权”则改为“行使除本条第6款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改为每年“4次”,加上“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中“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改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中增加“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任务和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推选产生并经本会批准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领导班子,开展工作和处理会务。在“凡属重大问题,应与本会共同研究决定”的后面,加上“分支机构下不得再另设分支机构,如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研究组。”
第十四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改为“本会因故终止,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出席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然后按有关法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第十八条后,增加第十九条,条文是“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除上述说明外,还有少数条目的个别文字和标点等的调整和变动,因不涉及条目内容的变化而不再一一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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