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5.1.1.1 国有大型体育场馆产权改革的必然性和及时性
我国国有大型体育场馆在过去国家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体制下,没有独立的产权,只有国家的产权。在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逐渐有了自己的产权。目前,珠三角体育场馆,国有和个体占有较大的比重,分别为39.7%、26.6%,其他依次为合资(包括中外合资)16.7%、集体15.5%、联营6.4%、股份制5.10%。[1]这与1997年1月—1998年8月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体育场馆的产权性质(国有占75.40%、集体占12.4%、个体占5.1%、外资占4.7%、其他占2.4%)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2]这表明了珠三角体育场馆的产权性质已呈现出多元化状态,标志着我国体育产业开始了从福利型向消费型、从一家办向大家办、从事业型向经营型、从行政型向社会型的过渡。珠三角体育场馆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取得的明显进展,反映出珠三角体育场馆目前的经济所有制形式。
产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把其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国有大型体育场馆改革应走大型体育场馆存量资本和增量资本的良性循环、有序的市场化运作道路,通过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革,确保产权清晰,通过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开发国有体育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明晰了所有者的基础上,确定场馆的投资主体,明晰产权与产权结构,使投资者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3]
国有大型体育场馆属于产权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优势在于,免费为群众服务,为重大活动、训练赛事服务;其存在的缺陷是,其一,“国家”无论如何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种政府组织、一种机构,它的任何一种职能的执行,包括作为所有者的职能,总是要通过一种政府机构来实现。这样很容易导致政企不分。其二,财产国家所有制解决不了国家集权与实际存在的地方、企业和其他集团维护其独立利益之间的矛盾。其三,国有制是计划经济的基础,国有大型体育场馆属于计划经济的微观基础。我国要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就必须通过改革,使国有体育场馆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目前,国有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关系一直不清晰;所有权的责任主体不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限不清楚,导致所有权干预经营权,经营权侵蚀所有权;有关法规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的经营权不落实,使场馆的产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由此可见,国有体育场馆改革的关键在于产权改革。
5.1.1.2 明晰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是体育场馆进行产业化运作的前提条件
采用市场手段达到大型体育场馆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要靠市场力量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为此,它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自由竞争,不存在垄断;二是价格灵活变动,由不受干扰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三是资源通畅流动,没有壁垒或垄断障碍;四是信号灵活传递。[4]而这些条件运转的基本前提是产权明晰,即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产业化运作与其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选择前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根据本课题调查显示,大多数大型体育场馆支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如表5-1所示),同时,从表5-1中可以看出部分场馆经营管理者的改革意识不够强烈,产业化经营理念不强。
表5-1 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产业化运作与其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选择
(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本课题调查。
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包括有形资产产权(即产权人对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产权(即产权人对非实物形态的信息、知识等的处置权、拥有权)。明晰的产权界定是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的根本,或者说产权明晰度最优是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最优的基础。
目前,许多大型体育场馆的造价都在数千万元甚至几亿元、十几亿元,绝大多数的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法人财产权,这就难免出现产权的主体虚置和缺位,所以,无论是资产增值或流失,还是经营活动中的成功或失误,其后果与责任都难以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由此形成了人人都负责,人人都负不了责的局面。假如产权明晰,经营者赢得了法人产权所有者身份,那么,产权虚置或缺位的现象将得以解决,经营获利则受益并确保国有体育资产增值,经营亏损则受损并承担损失。这就使得体育产业经营者自觉地站在了资产经营的主体地位上。而若要成为承担产权主体角色,唯有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公司制国有体育产业经营实体,才适于承担国有经营性体育资产的产权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权利。
无论是理论,还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都证明了市场机制确实是社会资源配置中作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机制。但是,必须明确市场机制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的。所谓交换实质是所有权交换。所有权是产权一般概念中的一类,按照现代所有权理论,所有权可以区分为最终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5]公用事业资产的所有权是指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于产权不转移的项目,这些权利可以分离,例如在经营性租赁情况下,承租人将拥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剩余收益权和处分权则归所有者拥有。公用事业资产的经营权是指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之和,是资产权益的组成部分,这种经营权的转让实质上是经营性租赁。
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制度,还包括管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转换过程,实质上就是配置主体产权(配置力量)不断调整与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是原有政府管制的资源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其他配置主体。这一让渡与选择的过程充满了多个产权博弈和利益制衡,如果产权不明确,当然无法交换,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利用就受阻。因此,体育场馆的产权关系明晰化,既是实现体育部门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关键,也是体育部门转换职能,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体育场馆进行产业化运作的前提条件。
5.1.1.3 努力实施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国家对行政事业型资产管理提出了新办法:有条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实行经营性管理。据此确立了我国体育场馆将由事业型转变为产业型。而这一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是以归属权为核心的权能体系,经营权是以使用权为核心的权能体系。所有权属于出资者,出资者又凭借对资产的价值形态的所有权来取得股权及其收益;经营权为产业实体所拥有,法人可凭借对资产使用价值形态的经营权来取得相应收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种关于资产权利的社会分工,它们有效分离的目的在于提高资产权利运用的效率。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长期以来承担着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的职能,各场馆的经营权虽然源于所有权,但法人产权一旦形成,所有者便不能再直接参与产业实体,干预各场馆的活动。目前,不少场馆虽己实行产业化运作,但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明晰,难免出现权力的虚置和错位。“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仍然是当今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6]
大型体育场馆在大型赛事结束后,政府要将眼光从赛前的“为赛事本身服务”转向“赛后产业化运作”,而这一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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