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1 大型体育场馆运行机制创新模式
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所采用的运行机制主要有:一是少数采用封闭式管理,全额预算拨款,统收、统支、统管。这种运行机制没有与市场接轨,主要承担上级机关分配的体育训练和比赛任务,造成大量国有资产闲置;二是大多数采用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委托制。但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委托制的经济指标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客观标准,不利于健全和完善经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采取资本多元化的运作方式,如股份制、合作形式等,可以突破单纯靠自身创收增资的运行模式,如长春的五环休闲城,完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股份制形式运作,收效显著。
因此,创新大型体育场馆运行机制模式,首先需要找到动力源,其次是市场驱动力,再次是内外协调发展动力。我们的理论认知是:
一是发展的动力源自体育场馆系统的功能要素。
二是动力的核心是系统动力与阻力的矛盾关系,矛盾运动是形成动力的根本原因。
三是主要的动力作用是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导方面。
四是要充分运用动力机制,需要构建微观动力激励约束、宏观利益协调、保障机制。
五是要充分采用市场运作机制,可选择多种经营管理模式。
六是要充分获取内外协调发展机制,需要进行配套制度的改革。
鉴于以上认识以及我们对主要功能要素和经营管理机制的论证,我们认为,要使大型体育场馆良性运行,必须在微观上给予个体和团体以动力激励机制,使其在适宜的层阶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才干与成就;在宏观上给予国家和地方以利益协调机制,使其分享发展大型体育场馆产业应有的社会和商业价值;在中观上,给予和建立大型体育场馆市场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运作,提高大型体育场馆的“自我造血”功能;在整体上给予和建立大型体育场馆内外协调发展机制,充分协调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发挥大型体育场馆资产的整体经营效益和管理效率。
4.3.2.2 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动力机制创新
(1)大型体育场馆运作的微观动力激励约束机制
当今大型体育场馆最突出的问题是急功近利,而问题的核心是激励机制。有激励就必须有约束,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约束机制,这是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现代企业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已经证明,企业的绩效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其一,产权安排决定公司治理结构。其二,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家的素质(能力)高低和努力程度。其三,企业家的素质(能力)和努力水平决定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水平,并通过这两者同时影响企业的营运,进而通过企业的营运决定企业的绩效。其四,市场结构对企业绩效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五,企业绩效由企业营运和市场结构共同决定。
对经营者而言,激励因子择其要可确定为:薪金吸引;资源配置(投资规模、人力资源、项目开发、科技支持等);合理流动;风险竞争(目标责任制、风险抵押承包制等);企业化管理,达到国家事业单位改制目的。这五大因子基本上反映了理需要的结构。
因此,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运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主要从全面实行产权、争和精神激励约束措施,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基础的奖酬制度,建立健全奖酬制度激励约束机制;本着场馆需要与个人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参与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以完善竞争上岗、下岗分流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组织气氛,建设良好的场馆文化,建立健全组织气氛、场馆文化激励约束机制几方面进行。
总的来看,要以大型体育场馆经营者激励约束为龙头,以产权和竞争激励约束为基石,在营造良好组织气氛、建设良好场馆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富有激励约束作用的规章制度,主要有物质奖酬制度、工作设计制度、职工参与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对场馆全体员工形成强大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终实现场馆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应是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较为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内涵。
(2)大型体育场馆的宏观利益协调机制
大型体育场馆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及其内部结构,制约着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能否良性运行。看大型体育场馆内部结构是否合理,其最基本的标志是:目标的一致性;运作的高效率;良好的调控机制;充足的社会支撑和支持力量。而实现这种状态,主要依赖一个新的中介,即利益协调。宏观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是全方位的、多渠道的,只有将各种利益协调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兼顾,才能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大型体育场馆的保障机制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大型体育场馆保障机制,可以避免体育场馆的建设和发展的趋同化,可以让经营者对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作出最快的适应和最迅速的反应保障机制的功能是保证目标运行的畅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大型体育场馆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依法保障全民健身的发展和群众应享有的体育权利;加强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和体育场馆的管理与服务,为大型体育场馆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4.3.2.3 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市场机制创新运用方式
(1)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模式创新——委托经营(民运化)
委托经营属于授权经营,即大型体育场馆资产的政府部门或受托管理的体育行政部门主要将场馆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进行市场经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参与经营管理。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是把人权的处理和事权的处理分离的管理方式,便于分散矛盾。
进行委托经营,首要的任务是要建立健全委托评估体制。所要建立的针对委托经营的评估机制就是对委托经营的资产价值和委托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效果及其影响作出科学的、全面的、客观的评价。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评估的主体、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内容、评估的方法等。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并不改变大型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和场馆的基本体育功能,仅是变换了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其结果是把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进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之中,既提高了管理效率又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将部分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是目前大型体育场馆经营体制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方式。浙江省较多的大型体育场馆采用了民运化方式,如2000年义乌会展体育中心、2004年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的委托经营(民运化)具有典型意义和一定的代表性。福州市名正文化传播公司,2004年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以租赁的形式,获得了福州市体育馆、福州金山文体中心的乒乓和羽毛球综合馆、游泳池、室外网球场、大梦山游泳池5年的经营权,成立名正体育俱乐部进行运营等,这也是大型体育场馆向企业化经营和改制的有效过渡形式和良好铺垫。
(2)大型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创新——企业化管理模式(www.daowen.com)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中指出:“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因此,暂不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作为过渡性措施,也应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尽力提高经济效益。
大型体育场馆实行企业化管理,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首先,理顺大型体育场馆管理的体制,给予场馆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今后整体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明确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责任。可采取对原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和程序转换为经营性资产。确定投资方式与投资程序,明确场馆对经营资产处置的权限,对国有资产变更和增值、经营利润和收益、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方案,都须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程序依法进行财务管理等措施进行控制;其三,参照企业法对企业化场馆实行规范化管理。
2001年开始,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等大型体育场馆,通过企业化运作,精干主体、剥离辅助、走入社会;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精干减员;组织机构实施结构调整,专业重组、优化配置;实施多元化投资,对人、财、物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在积极探索新经营运作模式和资产运作方式的新路子等方面积累了经验,收支平衡,还有结余。2001年全运会后,广州体育馆通过委托制实施企业化管理,由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旗下的珠江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管理30年,近10年社会经济效益明显。2000年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杭州市游泳健身中心等均采用了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方式。2005年浙江宁波北仑体艺中心,实行“用人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的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模式创新——公司治理模式
我国国有大型体育场馆在过去国家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体制下,没有独立的产权,只有国家的产权。在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逐渐有了自己的产权。目前,珠三角体育场馆,国有和个体占有较大的比重,分别为39.7%、26.6%,其他依次为合资(包括中外合资)16.7%、集体15.5%、联营6.4%、股份制5.10%[3]。这与1997年1月~1998年8月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体育场馆的产权性质(国有占75.40%、集体占12.4%、个体占5.1%、外资占4.7%、其他占2.4%)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4]。表明珠三角体育场馆的产权性质已呈现出多元化状态,标志着我国体育产业开始了从福利型向消费型、从一家办向大家办、从事业型向经营型、从行政型向社会型的过渡,体育场馆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取得了明显进展,反映出珠三角体育场馆目前的经济所有制形式。
产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把其国有资产存量盘活,走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存量资本和增量资本的良性循环、有序的市场化运作道路,通过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革,确保产权清晰,通过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开发大型体育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明晰了所有者的基础上,确定场馆的投资主体,明晰产权与产权结构,使投资者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5]。
大型体育场馆属于产权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优势在于,免费为群众服务,为重大活动、训练赛事服务,其存在的缺陷也很明显。我国要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就必须通过改革,使国有大型体育场馆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目前公共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关系一直不清晰;所有权的责任主体不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限不清楚,导致所有权干预经营权,经营权侵蚀所有权;有关法规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的经营权不落实,使场馆的产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由此可见,大型体育场馆改革的关键在于产权改革。比较理想的就是采用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模式实际是选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将大型体育场馆以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造,特别是进行股份制改组,实现产权多元化,是彻底的产权改革模式。虽然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司化改造还处于探索阶段,但部分社会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如长春五环体育馆、成都龙泉阳光体育城(前者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后者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等由企业所建大型体育场馆基本是按此方式进行市场运作的,这可为大型体育场馆管理向公司治理转化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可借鉴的教训和经验。尽管公司治理模式在许多地方显示了其合理性,反映了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将其应用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或者说这种理论模式尚存在不尽完善和科学的地方,特别是在减少利益相关者在正式治理结构中的纳入程度,缓解其目标和利益的矛盾或冲突等方面,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积极的探索。
4.3.2.4 大型体育场馆内外协调发展机制创新——配套制度改革
配套制度改革是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制度、人员分流、政策支持、国有资产处置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配套制度改革是深化大型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同时,改革后大型体育场馆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要建立竞争性的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内外协调发展机制。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富余人员分流等配套制度关系到大型体育场馆数以万计工作人员的饭碗和去向问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经济利益,改革难度较大。因此,配套制度改革是我国大型体育场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关系改革的成败,关系内外协调发展机制的建立,对配套制度在改革中应予以高度重视,需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借鉴文化等领域配套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现实,其配套制度改革应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人事制度改革
对于部分公益性体育场馆保留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制度改革主要是继续推行聘任制,完善干部任用制度,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对于转制为企业的大型体育场馆,由于其法人性质发生变化,在其配套的改革中,是劳动制度改革,应根据国家有关的劳动法规建立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分配制度改革
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体育场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体育场馆应建立企业化的工资制度,根据场馆的经营效益,结合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依法、合理、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以合理拉开差距。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体育场馆的经营人员,其工资应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分开,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由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经营者年薪制等有关规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对于企业化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参加统一的企业社会保险。对于转制为企业的公共体育场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为企业后的体育场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参加企业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
——人员分流安置
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体育场馆必须分流的人员,采取竞聘方式予以确定,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合理的分流安置政策。在对职工进行人员身份转换后,应完全按企业职工的办法管理,对于富余人员采取提前退休、协议养老、自谋职业和买断工龄等多种方式予以安置或补偿。同时,应对分流人员进行政策性扶持,以保障富余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国有资产处置
在大型体育体育场馆改制转企时应妥善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体育场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核销登记,并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转制后的企业经营、管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
——政策支持
在大型体育场馆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应给予转制体育场馆一定的财政、税收和场馆维修改造等优惠政策,以支持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即使体育场馆转制为企业后,其仍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职能,并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因此,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予以支持。
——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对于转制为企业的大型体育场馆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互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财务、成本核算等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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