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学术责任的忽视
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在其著作《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The Order of Learning:Essayson the Contemporary University)中曾经这样评判到:“大多数事件都与学者们的公民权有关,也就是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和在大学之外能以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方式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容易惹麻烦的是学者们的政治自由——不是学术自由,那是另外一回事。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即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笔者注)试图保护学者作为公民的权利不受限制,当然是对的。它将这些权利称为:‘学术自由’并且到此为止;它实际上从来不关注学者们要完成某些任务的学术责任和开展这些工作的自由。在查尔斯·弗兰克尔[1]被暗杀之前不久,他曾告诉我说,他记得杜威跟他说过,在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即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翻译的不同)成立时,建立了两个委员会:一个负责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一个负责学术责任。杜威告诉他后一个委员会大概30年都没有开会了,而前一个差不多持续地很活跃。”[2]
在了解协会在学术责任方面的缺失之前,需要了解的是高校教师应该承担哪些学术责任。在美国学者和曾担任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所著的《学术责任》(Academic Duty)中,他将高校的学术责任分为:培养的责任、教学的责任、指导的责任、服务的责任、研究发现的责任、学术成果发表的责任和诚实的责任[3],而这些也是必须由高校教师承担起来的责任。众所周知,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一所高校存在的根本,也是依赖于高校而存在的教师生存的根本,那么高校教师就应该承担起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这些在很多探讨高等教育的书籍和论文中已经有很详细的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那么,以“促进大学和学院以及同等级别的专业院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之间的更加有效的合作,促进高等教育和研究的利益,从总体上增长学术专业的有用性和推进学术专业的标准、理想和福祉”[4]为目的的协会,在高校教师的学术责任上自然有着不可替代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何来推进学术专业的标准、促进高等教育的利益和福祉呢?既然在学术责任上有着这样不可推卸和众所周知的责任,那协会的表现又如何呢?
首先来追溯协会的历史。如前面第二章所介绍的那样,从1915年建立至今,协会始终活跃在通过终身教职捍卫高校教师学术自由的第一线,这无论是在其颁布的报告、法令还是参与捍卫的各法律案件中,都得到了体现。在刚成立时,为确立和巩固终身教职在美国高等教育界的地位而努力。麦卡锡时期,忙于内部的争斗和规避外部的风险。到20世纪60、70年代,工会主义在美国盛行,美国各教师组织如美国联邦教师联盟、全国教师协会都纷纷选择采用集体谈判的手段作为自己的斗争武器,协会在纷争、踌躇、犹豫等各种情绪和主张混杂的情况下,艰难地选用了集体谈判用以捍卫自己会员的权益。从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关于终身教职的争议是美国高等教育界的主要讨论话题,协会的这个最大的胜利果实和最能引以为傲的武器究竟何去何从呢?协会一直在这场斗争的前沿为终身教职而摇旗呐喊,即使在终身教职风雨飘摇的困难时期,它也始终在为它加油鼓劲,但一切总拗不过时代,协会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并最终发表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报告来表明自己接受这一现实的态度和希望依此挽救终身教职岌岌可危的生命。终身教职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美国高等教育各路诸神和院校穷尽所能为改进其而努力。但不管如何,从70年代后期到现在,协会的重点始终在终身教职和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上。从历史中,我们可以不甚明了地发现学术责任从来不是重点。
其次,协会的各大文献报告。从前面的介绍可知,除了20世纪60年代的《关于学术道德》、之后的为“肯定行动”和高校教师群体多样化的努力(而且这些主要是围绕职业道德展开的)以外,其他的均是关于终身教职、共享治理等教师权益的报告与声明。尽管在各报告和法案中,可以找到若干关于教师的责任与义务的字眼,但仔细读下去,不难发现的是,这些都是在各关于美国高等教育的书籍和文章中均可以找到的熟悉字眼,乏善可陈,无新意无自己的主张无具体的措施,大而化之,众口一词。相较终身教职、共享治理、正当程序、教师薪水工资福利等教师权益而言,高校教师的学术责任在这些报告中是十分缺乏的。尽管有,但很少,而且都是口号式的,从中无法找到具体的程序和措施,也无法找到任何关于协会对教师未履行学术责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等。可见,在历来的声明与报告中,学术责任也从来不是重点。(www.daowen.com)
再次,协会有关学术责任委员会的设置和作为。如前面所介绍的那样,协会现在下设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学术专业人员委员会、认证委员会、大学和学院治理委员会、社区学院委员会、兼职教师和职业委员会、学术职业经济地位委员会等[5],其中关涉学术责任的委员会只有一个,即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旨趣在于“通过政策声明和报告的发表以及这些原则声明的应用,进而促进高等教育社区成员对职业和道德标准的遵守”[6]。但是,该委员会除了发布了上面阐述的《有关学术道德》等声明之外,在学术责任上几乎无所作为。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过申诉调查和谴责名单、司法程序和法院之友等来维护教师的权益,并且通过发表各项对申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以通告当前美国高等教育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状况,它的作为无须多谈,在前面均可见。除此之外,关于大学教师经济地位的委员会每年都有关于该年度美国高校教师经济状况的调查报告;有关学术群体多元化的各委员会如黑人委员会、性别多样化委员会等也都有为促进高等教育界教师群体的“肯定行动”而努力,甚至还为促进学生的多样化而努力;政府关系委员会、认证等皆如此,但是学术道德委员会除了那些较为宽泛和抽象的1966年的声明、关于剽窃的声明等以外,的确是鲜有作为的。
最后,历来的官司和政治活动。正如前面介绍过的那样,协会通过政府关系、法院之友等手段所争取和维护的案件与参与的政治活动当中,以1999年到2008年为例,主要围绕在学术自由与教学、学术自由与集体谈判、网络与计算机的使用、学术自由与教师的演讲、歧视、肯定行动等方面,学术责任也不是重点。
通过上述对协会组织设置、活动、作为、报告和声明等的检视,的确,学术责任在协会的地位是微乎其微的。或许如上面所言的那样,它“实际上从来不关注学者们要完成某些任务的学术责任”。或者,有人可以这样反驳:作为一个维护高校教师权益的组织,它理所应当的为教师的权益服务,如果它还照看教师的行为是否应该,还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来规范和约束教师的行为与活动,那么教师是否还需要它的庇护?或者,换言之,正因为有了外界太多的规范与约束,才需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维护与捍卫。那么,接下来需要思考的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否需要关注教师的学术责任并有所作为?或者,关注教师的学术责任并有所作为对其有何好处?
如果协会更多地关注高校教师的学术责任并对这些有所行动的话,首当其冲的好处便是它可能会赢得除教师之外的其他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好评,特别是院校管理方和行政方,有组织帮助他们监督和约束教师的行为、推进教师群体的职业水准,对行政方和管理方而言是件有百利而无害的事情。这样,他们可以减少用于监督和约束教师的众多资源,并且可以收获一个更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何乐而不为呢。赢得了协会传统意义上的对手——大学和学院管理方和董事会的好感,协会收获的应该是更多的合作与理解。这对于它进一步维护教师的权益不无好处。同样,这对于民众、社会、学生和整个高等教育界而言,也是件好事。一个越来越富有责任心、越来越努力能干的高校教师队伍,对于美国而言,自然是件好事。当然,反过来推想,如果协会如此的话,是否会引起教师群体的反感呢?从20世纪70年代对协会选择用集体谈判作为斗争武器使组织带上工会性质而失去了一部分教师成员的情况来判断,教师群体对学术职业的信仰和这个属性带给他们的骄傲是无需证明的。如果协会选择加强对教师群体学术责任的监督与约束,可能会使一部分教师成员反感,但这些应该是少数。因为高校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教师群体是更希望有一个纯净而单纯的工作环境和生存空间的群体,当一些投机取巧的人混存于这个群体时,大部分教师都希望能有力量监督、约束甚至将其驱逐出这个群体的。所以,不辩自明的是,协会采取手段和措施来推进教师的学术责任和职业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会赢得更多教师的拥护而不是离弃。只有那些投机取巧之徒会反对,但他们本身也并不是协会所期待的会员。而且,也只有当协会增强这部分责任的时候,它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推进学术专业的标准、促进高等教育的利益和福祉。
鉴于此,本书认为,协会应该将高校教师的学术责任作为其工作的重点之一。因为这不仅有利于它更好地维护教师的权益,而且也应该成为协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方向。协会现在面临着外界甚至会员对其存在意义的质疑,那么,它必须寻求其生存的让人信服的理由。在学术责任这样一个利协会利成员,而且,还能赢得院校方、民众与社会合作与支持的基点,应该成为协会工作与努力的重点。何况,也只有如此,它才能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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