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研究:终身教职评审制度的建议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研究:终身教职评审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告开篇介绍了终身教职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和协会关于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态度。[18]这份报告是协会在仔细考查了美国不同院校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实施情况之后提出的建议。[19]很明显,面对兼职教师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势不可挡的趋势,也是美国各院校应对财政压力不得不为之的政策,协会采取了接受的态度。而且,关于延长试用期及相关规定的条款应该在双方签署工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研究:终身教职评审制度的建议

(二)协会的应对

1.对来自终身教职挑战的应对

(1)关于终身教职后评审。

200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了一份题为《终身教职后评审:一些案例》(Post-Tenure Review:SomeCase Law)报告。报告开篇介绍了终身教职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和协会关于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态度。在美国,已经有不少院校采用了终身教职后评审项目,主要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由州立法机关委托实施的,如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弗吉尼亚州等;二是由州立高等教育系统所需要的,如亚利桑那大学、威斯康星大学、佛罗里达大学等;三是由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工会集体谈判协商而成的,如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马萨诸塞大学、在菲尔德的伊利诺斯大学等;四是由高校自愿创设的,如德雷赛尔大学。协会认为对终身教职进行期间性评价带来的利益很少,却会导致不必要的成本,这不仅仅是钱和时间的问题,同时也可能是创造力下降和同事关系减弱的原因,甚至会伤害学术自由。协会始终强调教师评价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否则只会削弱甚至破坏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同时,如果一定要设置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话,也应该由教师来创建和实施。

在介绍了终身教职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和协会关于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态度之后,报告具体介绍了一些院校的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协会将执行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院校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期间评审(periodic reviews)、选择性评审(selective review s)和混合评审(mixed review s)。期间性评审的例子是赖斯大学,它实行的是教授(包括系主任等)至少每5年评审一次,有着终身教职的副教授至少每3年评审一次。选择性评审的例子是印第安纳大学—普度大学,当一个教师或者图书管理员连续2个年度的年终评审都被他所在的学院或者图书馆评定为不合格的话,那么就启动院校评审。混合评审,以科罗拉多州立大学为例,由系主任每间隔5年对所在系的终身教职进行全面的评审,或者在5年内如果有连续两个年度评审不合格的话,启动院校的终身教职后评审。

报告在详细介绍了终身教职后评审的相关法律主题如有关违反合同、歧视和报复、宪法挑战、劳动法等之后,提出了协会自己的实践建议:(1)应该意识到选择性的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可能会引起年龄歧视;(2)再次重申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应该由教师自己创建和发展并由教师自己实施开展;(3)在相关的政策下,资源应该用于支持教师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发展,而不应该是盲目的浪费;(4)相关的政策应该给教师提供评论的机会,教师自己应该可以对这些评价作出自己的反应,应该设置教师对评价的申诉程序;(5)成功的终身教职后评审政策应该是再次地肯定院校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实施的标准应该前后一致、始终如一并客观公正。[18]

这份报告是协会在仔细考查了美国不同院校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实施情况之后提出的建议。从中不难发现,协会对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仍然持保守态度,始终认为它是一件弊大于利的事情,但囿于现实状况,协会所能做的是始终如一地呼吁各院校遵守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在实施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时应该以教师为中心和主体、应该以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和院校的发展为目的,反对在终身教职后评审中的歧视和资源浪费等现象。

现今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在美国有继续扩大和发展的趋势,但是会发展成什么样子,无从得知。尽管协会对终身教职后评审提供了上述实施建议,但是各院校的实施情况显示它们并没有完全遵照。到2007年底,各院校对于终身教职后评审的目标、方式、谁来主导、谁来实施等基本问题,还没有形成明确或者行之有效的定论。

(2)关于兼职教师。

200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颁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建议性的院校规章》(Recommended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Freedom&Tenure)的声明。在这份声明里,协会对于终身教职的任期、试用期、解聘或结束任期、解聘程序、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和免受歧视的保护、兼职教师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规章对兼职教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允许兼职教师转为终身教职。关于兼职教师的任命和规定都应该签署文件,且该文件应该包括服务时间的长短。文件复印件应该交给兼职教师;在服务期结束之前解雇教师,管理者应该作出清楚的解释,且该兼职教师有权要求教师委员会举行听证会。(1)假如兼职教师没有得到继续的聘用,且教师个人认为自己符合续聘条件的话,应该自己举证来证明自己符合续聘的资格;(2)如果兼职教师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得到续聘的话,应该将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告之。且兼职教师有机会审查教师委员会的决定;(3)如果兼职教师已经在3年时间里服务了3个或3个以上的学期,可以在正当程序内获得下列附加的保护:第一,应该在现在的任命结束前1个月通知兼职教师是否继续聘用,假如继续聘用,但有附加条件的话,这些条件应该详细的陈述和通知;第二,如果被通知不被续聘的教师对不被续聘的决定有异议的话,应该按照规定递交申诉书;第三,如果兼职教师在7年的时间里完成了至少12门课程或者6个学期的服务的话,其可以获得兼职教师终身教职(part-time tenure)的任命或是继续以兼职的形式服务或是辞职。获得了终身教职的兼职教师,可以享有与全日制终身教职同样的保障。[19]

很明显,面对兼职教师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势不可挡的趋势,也是美国各院校应对财政压力不得不为之的政策,协会采取了接受的态度。允许兼职教师转为终身教职实际上也是将兼职教师纳入了协会保护的行列。

(3)关于延长试用期。

在2006年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建议性院校规章》里,协会阐述了对延长试用期的态度。试用期可以延长1年,或者一个规定的期限,但是获得终身教职之前的试用期时间应该遵照1940年声明的规定,除了协会2003年《家庭责任与学术工作》中的相关规定以外,在其他学校的服务时间也算在内。特殊情况下,即使全日制服务期已经超过7年,试用期最长可以延长4年。而且,关于延长试用期及相关规定的条款应该在双方签署工作合同或协议时就加以清晰的确定。学者休假1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应该算作试用期的一部分,除非院校和个人另有要求和规定。教师个人应该了解所在学院或部门对于任职的规定,特别是这些决定可能影响个人对于任职或终身教职的决定的时候,院校也应该让教师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有足够的了解。如果试用期结束了,不再续聘该教师的话,应该遵守:第一,不要晚于任期结束的那一年的第一个学期的3月1日通知该教师,或者是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该教师;第二,在该年结束任期时不要晚于第二个学期的12月15日通知,假如是任期2年的,应该提前6个月通知;第三,服务满2年或2年以上的教师,至少应该提前12个月通知。院校决定续聘教师和附加续聘条件的话,应该在3月15日前通知,最迟不能超过4月15日;教师应该得到决定不再续聘的书面通知,并应该书面告之不续聘的原因。教师可以请求教师团体或个人重新作出决定。[20]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协会对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持肯定态度的,只要是在符合正当程序的条件下,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可以更全面更准确地考察教师。(www.daowen.com)

(4)关于学术责任。

协会在2006年召开的几次会议上组织了一些学者讨论关于终身教师的责任问题,只是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或者付诸具有实际意义的行动。

终身教职是协会存在的根本,也是它用来捍卫教师权益的最基础和最根本的手段。是终身教职奠定了协会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美国社会的地位与影响。当前,终身教职受到了上述挑战,尽管协会也在努力采取上述的各种措施期望救终身教职于水火之中,只是结果仍然不明朗。但协会必须看到,终身教职在美国学术界和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地位如果不算是明日黄花的话,至少也是大势已去了。那么,曾以它为存在根本的协会所面临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2.对来自《学术权利法案》挑战的应对

(1)反复强调协会历来的政策与主张。

自《学术权利法案》和《智力多样化法案》颁布以来,协会认识到这些法案所制定的内容直接危害教师和学生在课堂的学术自由和其他各项权利。因此,协会在自己的杂志、网站不厌其烦地将自己历年来颁布的有关这些方面的条例和规定反复加以强调和呼吁。“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发现和传递知识是一个自由社会里公共福祉的根本。学术自由保护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学者和其他不同领域学术共同体成员的自由探索和表达的权利,协会的不少政策声明都强调过教师、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有教学或者其他学术判断责任的学术专业人员的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并再次引用不少声明的规定,如:(1)1940年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声明》:“学术自由对于公共福祉而言是基本的,对于教学和研究而言也是基本的。自由研究是获得真理的根本。教学时的学术自由是保护学生自由学习和教师自由教学的根本权利……教师有权在研究和出版研究结果上获得完全的自由……教师有在教室讨论相关主题时的自由,但是他们应该避免的是不应该在与他们课堂内容不相关的主题上进行教化”;同时,该声明的1970年解释声明也强调“该声明不是不鼓励争议,争议实际上是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的核心”等。(2)1966年的《职业道德声明》:“由于对自己在促进知识发展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和尊严深信不疑,所以教授应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特殊责任。教授在其专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探索和阐明所发现的真理。教授应该鼓励学生对知识的自由追求。教授应该是本学科领域一流水平的学者,尊重学生的个性,并始终发挥学生的知识向导和顾问的作用”等。(3)1966年的《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教师在基本领域如课程、与教育相关的主题和方法、研究、教师地位、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生活相关的若干方面等具有首要责任……教师地位与相关事务是教师的首要责任,……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教师的判断是教育政策的中心。而且,在特殊领域里或者其他特殊活动上,学者具有判断他们同事的首要能力……”(4)1967年的《学生权利和自由的联合声明》:“作为学术社区的成员,学生应该被鼓励去发展关键判断的能力,以及从事持续不断的、独立的对真理的探索。自由教学和自由学习是学术自由不可分割的方面……学生应该行使自由和责任。学生应该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对于课堂教学或者判断所提供的数据或观点相关的自己的看法与观点,但他们同时应该对他们所选读的课程负责。”(5)1970年的《自由与责任声明》:“对于大学的正直和学术自由概念的连续质疑与攻击来自各个方面。这些利用胁迫和折磨以及政治介入大学和学院自治等手段的攻击与发难激起了强烈的反应。特别是在压制的环境下,捍卫教师自由的责任不能与其捍卫这些自由的行动相脱离……学术共同体的成员赋予学生、教师、管理者和董事会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尊严、承认他们表达不同观点的权利、加强和捍卫智力诚实、校园内外的自由探索与教学以及自由表达等义务和权利。不同意这些内容的以及试图去改变它们的行为都不应该损害个人或者集体的这些利益……教师可以自行决定他们在课堂的相关主题内容并自主地将这些内容呈现给学生,这些是他们的学识所赋予的……”(6)2000年的《研究生声明》:除了享有在大学生联合声明中的权利以外,研究生因为其学习性质,应该得到来自其教师的关于自由探索、自由讨论和自由表达等多方面的鼓励。[21]

(2)直接评论各州的法案内容,唤起社会与大众对该法案的抵触。

除了反复强调协会历来的相关声明政策以外,协会还就各州的具体政策展开评论,让社会和大众了解这些政策的真正用意、本质与危害。

协会和其他组织抵制密苏里州的《智力多样化法案》。2007年,协会和其他组织给密苏里州参议院写了一封信,信中这样说道:“希望密苏里州参议院认识到所谓的智力多样化的法案弊端多于好处,其结果只能与原意相反。其原因,第一,该法案会严重地削弱学术自由和教师与学生的自由表达,因为它限制了教师能教什么或不能教什么;第二,密苏里州大学和学院在学生申诉方面已经有完整的机制;第三,对课堂的详细检查将会使政治介入课堂。”[22]除了给州立法机构和州政府写信以外,协会还在自己的杂志上发表观点,并刊登其他与它意见一致如一些反对该法案的大学的文章,以利用各方面的力量阻止该法案在密苏里州的通过。如2007年的协会网站“与政府关系”(Government Relations)的首页上可以读到协会主席代表协会写的谴责密苏里州法案的文章。文章这样谴责道:“该法案在表面上是确保智力多样化和观点的自由交流。由州立法者和其他希望看到教室政治化的人所支持的该项法案,引导公立学院和大学每年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它们的情况。假如该法案成立的话,它将给密苏里州大学和学院以及学术自由带来无穷尽的伤害。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是学术人员可以在学术项目内容和学术政策上自己作出决定。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训练和学术专业的标准来作出自己在课堂上讲授内容的决定,而不应该是州立法机关来规定课堂上应该教什么不应该教什么。法案还威胁那些作出了专业判断的个人和依据学术目的作出决定的院校。这实际上是在用政治取代学术,用政治判断取代学术决定,所以,院校和大学只会越来越政治化。该法案的支持者没有提出任何有力的原因解释和说明其道理。实际上,是该法案它自己真正地限制和约束了智力多样性和观点的自由交流。”[23]

另外,协会还多次和反复在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体上表达自己对该法案的立场与态度,着力宣传该法案的本质与危害。如协会这样总结已经颁布或者还在商讨当中的各州该法案的内容:“给教师的专业判断强加来自管理方和立法方面的监督,剥夺教师教学所需的必要权威,禁止学术机构在促进知识进步上所必需的自我决定等。”[24]而且“特别是在人文学科、社会学科、艺术学科等,院校应该加强‘严肃学识的方法论和视角的多样化’”。针对这条,协会这样评论到:“院校加强‘严肃学识的方法论和视角的多样化’的危险在于这些多样性是被不同于学术职业和学术标准的政治标准所测量,多样化演绎到最后可能变成与学术结果相对立。教师群体的适当多样性必须取决于学术判断,由相关的学科标准来确认,应由大学和学院的教师来解释和应用这些标准。而《学术权利法案》和《智力多样化法案》的鼓吹者则主要想用政治目的如教师群体中民主党人数和共和党人数、保守派人数和自由派人数等来决定所谓的多样性。实际上,政治党派与学术立场之间的联系十分微弱,用这样明确的政治标准来评价教师群体是否多样或者是否聘用该教师的话,学术自由、教师、高校、州甚至国家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就《学术权利法案》的“基于理性回答和关于他们学习的主题的适当知识给学生评分评等,而不是基于他们的政治或者宗教信仰”的规定,协会也作了如此对应:“高等教育的基本目的是赋予学生知识和进行实践责任与独立判断的能力。只有教师拥有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权威时才能很好地履行这些任务和实现这些目标。协会长期以来鉴于教师的学术专业知识和专业训练认为教师足以具备这些方面的权威。大学或学院的教师在给学生打分或者评价学生时也在践行他们的这些权威。如果他们被完全否定了评价学生和给学生打分的权威的话,他们可能无法进行教学工作。”[25]

(3)其他方式和手段。

除了采用上述方式和手段来抵制《学术权利法案》以外,协会还动员了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如鼓励会员写文章,给相关人士写信,甚至鼓励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和社交关系游说相关人士。协会会员芭芭拉(Barbara Solow)的《围攻之下的学术界》(Academia Under Siege)[26]等文章,就是协会各项努力的结果。同时,协会各地方分会特别是州联合大会则是与各州该法案的支持者进行斗争的主要机构。它们在总部的帮助与支持下,采取游说、与媒体联合以及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协会组织合作等方式抵制该法案。

协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2008年6月初,在提出了《智力多样化法案》的11个州当中,有印第安纳州、华盛顿州、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没有通过,还有科罗卡多州的立法无疾而终。[27]这对于坚决抵制该法案的协会来说,可以算是取得了一些小小的成绩,但并不意味着协会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智力多样化法案》是《学术权利法案》在失败之后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的产物,该法案的支持者一直在努力。他们在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中活动,现将活动范围拓展到了学生和学生群体甚至教师个人和教师群体。协会面对的敌人很强大,协会与《学术权利法案》的这场战争远没有结束,需要毫不松懈的、持续不断的斗争下去,以迎接来自该法案支持者一波又一波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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