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手段: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研究结果

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手段: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研究结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充分利用美国法律制度中对“集体谈判”制度的保护,进而采纳集体谈判制度维护教师的权益。最后,充分利用美国法律制度中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使协会免受财政压力的干扰,专心于组织事务和组织目标。

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手段: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研究结果

(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

从前面的介绍中可知,法律手段是协会十分倚重的手段之一。无论是在事关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事务当中,还是在影响和左右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教育政策当中,协会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教师权益,影响教育政策,促进协会自身和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

首先,充分利用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法院之友”制度,竭力维护教师权益和推进高等教育福祉。当事关教师权益的案件上诉至法院时,协会会采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法院之友”制度递交上诉书支持当事人,利用这种院外援助的方式帮助教师递交有关案件的事实、数据、法律例证等诉状,表明自己和自己所代表的美国高校教师群体在该案件中的立场,依此影响法院的判决,维护教师的权益。有时协会甚至力争说服其他组织和机构以争取一同递交诉状,使之能在更大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在事关高校教师、大学生等涉及高等教育政策和高等教育系统发展的事务时,协会同样利用这种“法院之友”方式来影响州和联邦政府的政策。在诉状中,协会会深入详细地阐明某项政策对于高等教育系统、对于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影响,相关事务的历史做法与现状、利弊等(详见附录中的“法院之友”诉状),使政策的制定者和机构能更好地掌握和了解相关情况,更谨慎地做出决定。从协会的发展来看,协会之所以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该项法律制度的。试想,如果没有“法院之友”制度,协会该如何来帮助教师,又该如何来影响和左右政府与立法机关的活动与政策呢?如果没有该项制度,协会又该如何在美国社会立住脚跟,并稳固向前,使之成为美国民众心目中的高校教师权益的有效代言人和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有效守护者呢?同时,也因为协会充分利用了该项法律制度,使它能为自己活动的开展和组织目标的实现服务,所以才铸就了协会的上述成绩与影响。

其次,充分利用美国法律制度中的判例法制度,将协会有关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规章制度变成法院认可且在判定类似法案中不断援引的制度。有关判例法制度,在上面有关章节已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仔细考察协会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自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成为法院认可和援引的制度之后,协会在维护教师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法律保障,使之遇到类似事情的诉讼时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同时,一旦成为司法判例,也就有效减少了类似案件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了侵犯教师权益事件的发展,减轻协会的工作量的同时可以更省力、更有效地维护了教师的权益,使协会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协会的其他组织目标。当然,协会如何让法院认可自己制定的相关制度并成为判定案件的法律基础也是一个十分艰辛的过程。通过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度,并力争让自己的申诉调查、谴责名单更具客观性更具影响力,让越来越多的院校、教师、外界机构、社会和民众认可自己的有关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解聘教师正当程序等方面的制度。首先在民间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使之成为社会和人们在遇到类似事件时所默认的一种制度,进而给法院在司法制裁时造成一定的压力,逐渐获得法律制度的接受与认可。这种依靠底部逐渐到达上层建筑的做法需要许多相关的条件,如协会本身获得社会的肯定以及它所制定的规章条例成为社会和人们默认的“潜规则”等,更重要的是要依靠美国法律系统存在这种判例法制度,以及协会能充分利用该制度,并使它为自己所用。很明显,一旦成为判例,协会和协会所坚守的学术自由、以及协会所代表的高校教师群体是最为受益的。(www.daowen.com)

再次,充分利用美国法律制度中对“集体谈判”制度的保护,进而采纳集体谈判制度维护教师的权益。从前面的介绍中可知,协会采纳集体谈判制度是一个艰辛的过程,这是一个纯专业组织源于对组织属性的深思而作出的慎重决定。一旦决定采用集体谈判制度,协会便逐渐利用了这样一个受到劳动法律保护的用来解决劳资冲突、协调劳资关系的制度。利用它团结教师,组建专门的集体谈判单位和组织,探讨改进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进而更好地与资方即院校方谈判,改善教师的工资薪水、工作条件等,使协会能在更大范围内更有效地维护教师的权益。正如协会自己对集体谈判制度的评价那样,“如果要实现我们所坚持的原则,单纯地依靠职业传统和道德说服的作用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统一的意见并要以法律强制力为必要的补充,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我们所坚持的原则得以实现”[38]。集体谈判制度的采用的确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了不少方便,有效地帮助了协会使其达成目标。尽管到目前为止,就协会究竟是否应该采用这一制度以致使自己演化为一个半专业半工会性质的组织仍受到协会会员与其他人士的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协会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这一法律制度并使之为自己服务。

最后,充分利用美国法律制度中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使协会免受财政压力的干扰,专心于组织事务和组织目标。美国法律制度中对非营利组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税务方面的优惠规定,可以免除各方面的税收。依上可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一个完全依靠会费生存的非营利组织,经济上自然不会多么宽裕。为此,法律保护非营利组织并免除其各项税收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协会在财政上的压力,使它专心于组织事务,而不需要花费过多的心思和精力于如何提高财政收入。而且,因为免税等各种保护政策,降低协会压力的同时也在间接地降低入会会员的经济负担,一旦增添税赋,协会要么增加会员必须缴纳的会费标准,要么出去游说和争取更多的捐赠,前者可能会使一些教师因为会费压力过高而选择不入会同时也就失去了来自协会的保护,因此也将导致协会会员的减少使协会陷入生存困境;后者尽管不失为一条解困之径,但将会使协会花费不少人力与物力,无法如从前那般专心于组织事务和组织目标。另外,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在争取之下获得了来自外界机构和人员的捐赠,也要有来自美国法律制度对非营利机构的税收优惠的支持,使捐赠人能放心地捐赠这些非营利组织,也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来自外界的捐赠与帮助。

总而言之,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充分有效地利用了美国法律系统中一切能为自己所用的规定和制度,以使自己更好地开展组织活动和实现组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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