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响州高等教育政策
除了从大学生事务、院校行为等角度出发影响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外,协会还通过其他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和影响美国高等教育的政策,进而更好地维护高校教师的权益和推进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向前发展。在州高等教育政策上,协会利用前面介绍过的各种方式和手段影响州的高等教育政策,当州制定的高等教育政策有悖于教师发展和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之时,协会会竭尽全力地反对和抵制,反之亦然。协会影响州高等教育政策的例子较多,21世纪以来较有影响的有《学术权利法案》(The Academic Bill of Rights,简称ABOR)等。本小节将以《学术权利法案》为例,详细介绍协会影响《学术权利法案》的过程,以了解协会是如何影响州高等教育政策的。
自9·11事件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的优良传统——学术自由遭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在这其中,《学术权利法案》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2003年9月,保守派活动家戴维·霍若维茨(David Horow itz)基于所谓院校中政治势力应该均衡的考虑,发起了一项劝说各学院和大学采纳《学术权利法案》的全国性运动。该运动的目的在于在将传统的学术自由保护延伸到学生,恢复教室的客观和公平;[89]认为教师群体中民主党人的数量大大超过了共和党人,认为大学应该保持政治多元;[90]宣扬所谓的智力多样化和保护高校教师免受到政治信仰等的教化。[91]自《学术权利法案》提出以来,引发了美国国内一场大的争论,支持者和反对者众多。各州纷纷制定与之相关的规章或制度,一些州以类似于《学术权利法案》的形式出现,一些州以内容与《学术权利法案》相似的《智力多样化法案》(Intellectual Diversity,简称ID)的形式出现,在美国国内兴起了一场纷纷扬扬的关于学术权利法案的运动。
到2008年,有如下州颁布了本州的《学术权利法案》或者《智力多样化法案》的提议或者议案,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的“1335号参议院议案”、亚利桑那州的“1331号参议院议案”、佛罗里达州的“837号议案”、科罗拉多州的“04-1315号议案”、佐治亚州的“661号议案”、夏威夷州的“2849号参议院议案”、印第安纳州的“1531号议案”、堪萨斯州的“5035号议案”、路易斯安那州的“25号议案”、缅因州的“1194号议案”、马萨诸塞州的“1234号议案”、马里兰州的“964号议案”、明尼苏达州的“2164/1988号议案”、密苏里州的“213号议案”、纽约的“4389号议案”、北卡罗来纳州的“1139号参议院议案”、俄亥俄州的“24号参议院议案”、宾夕法尼亚州的“177号议案”、罗得岛州的“392号议案”、南达科他的“1222号参议院议案”、田纳西州的“96号议案”、华盛顿的“1991号议案”等。[92]各州议案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93]
1.高校在任用教师时应该坚持一个观点即鼓励教师方法论和视角的多样性。是否多样的评判标准是政治标准,也就是教师和学术专业人员的政治主张是否多元。教师队伍中民主党人的比例和共和党人或者其他党派人士的比例、教师队伍中保守派和自由派人士的比例等大体应该相似,不应该有太大的差距,否则的话,该教师群体就不是一个多元的群体。
2.教师不应该利用课堂或者他们工作职位之便,进行政治、意识形态、宗教或者反宗教的教化。法案竭力地使用一些原则而不是相关的由学术专业人员解释和实行的学术标准以强调教化(indoctrination)与适当的教学(appropriate pedagogy)之间的区别。如科罗拉多州的学术权利法案就这样说道:“进一步表明智力的独立性意味着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免于强迫接受任何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的观点。如果学生要获得智力独立的话,教师不应该不公平地利用学生的不成熟进而教化给学生教师自己的观点,学生应该可以自由地在课堂上提出对于数据或者观点等的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等。”那么灌输和教育的区别在哪里呢?科罗拉多州的法案认为教化和教育的区别应该由大学和学院的管理者或者法院决定。
3.基于知识的不确定性特征,人文社会学科给学生开列的课程和书单、给学生评分等都应该反映此特征。如果发生分歧,应由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或者法院来决定。法案基于“所有人类知识的不确定性”,提出既然知识是不确定的,那么在给学生开列的书单和课程上就应该反映此项特征,教师应该让学生知道其他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同样,在评价学生上,也应该反映该特征,应该严格的基于学生客观回答和所掌握的知识。[94]不少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等规定,如果发生分歧的话,应该交由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或者法院来处理。因为既然知识是不确定的,那么由学院和大学的管理人员甚至法官来评判学生的表现也是可以的,甚至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相对教师而言,学术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能在知识方面更加中立。
《学术权利法案》出台以来,遭到了不少个人和机构的反对与抵制,其中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最主要的反对和抵制力量。协会通过发表声明、文章等方式详细阐明了该法案可能给美国大学与学院、教师与学生、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以及美国学界和美国社会带来的影响与危害;利用报纸、杂志或者电子媒体、广播等传播途径直接与法案的创始人戴维·霍若维茨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等,让更多的民众了解该法案的坏处;通过与其他组织如美国教师联盟、美国历史协会(The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简称AHA)等结成同盟,依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力量来阻止《学术权力法案》在美国的散播;并通过联合起来的力量向各州立法机关、参议院或法院等机构递交相关声明表明它们的立场,甚至采取游说等方式来说服各州立法机关和相关人员以阻止该法案的通过。
2003年,协会颁布了《2003年学术权利法案》(Academic Bill of Rights 2003)的官方文件,文件不仅深刻剖析了法案的若干可能影响,并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本文截取协会对法案上述主要内容的看法:[95](www.daowen.com)
1.对《学术权利法案》的“高校在任用教师时应该坚持一个观点即鼓励教师方法论和视角的多样性”的看法。学术自由的根本假设是有关教学和学识方面的决定应该是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学术职业人员参照学术职业标准做出,并且由受过专业训练和受过训练去建立学术职业标准的学术共同体中的学者来解释和实施这些学术决定和学术标准。而提议的学术权利法案则引导高校去颁布所谓学术中立的原则,特别是要各学院和大学在任命教师时应以“培养方法和视角的多样化”的观点为指导。而这些原则的危害在于这些被政治标准测度的所谓的多样性将会使学术职业偏离其学术标准,多样化最后会演变为学术的对立面。例如假如纳粹政治哲学并不被政治学科认同为是合理可行的学术观点,那么政治系就不应该为了所谓的“方法和视角的多样化”而被迫任命一位纳粹政治哲学的教授。同样,化学系也不应该为了所谓的“方法和视角的多样性”而任命一位教热量燃素理论的教授,假如该理论并不被化学界所认同为是一个可取的视角的话。[96]因此,通过这些表面的多样性,实质会导致学术界内部无法对自己的学术事务做出决定,而不得不引入政治标准来为此做出决断,这对学术自由而言,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2.对《学术权利法案》规定的“教师不应该利用课堂或者他们的工作职位之便,进行政治、意识形态、宗教或者反宗教的教化”的看法。协会同意该原则,但《学术权利法案》应该区分教化和适当教学的区别,否则该原则在实施时会造成不适当的伤害。例如,在一份支持恐怖分子的文章面前,法律系的教授该给他打高分还是低分呢?这时他应该是依据学术标准,而不应该是前面的所谓的政治标准或者其他原则。但是很明显,如果他给学生评高分的话,可能违反了不能利用自己的岗位为政治目的服务的原则。所以,该原则将给教师的学术自由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阻碍,究竟哪些是学术自由之内的,是受学术自由保护的呢?在课堂应该讲什么才不是教化呢?这样使得教师无法准确地判断该说什么,能说什么,这对于学术自由而言,自然也是一个灾难。
3.对《学术权利法案》规定的“认为评价学生的责任应该由教师转移给大学和学院的管理者或者法院”的看法。《学术权利法案》将教师评价学生的责任转交给了学院和大学的管理者或法院,其假设是教师不应该成为评判上的权威,而原则则是因为“所有人类知识的不确定特性”。协会认为,《学术权利法案》是将所有人类知识都还原到了不确定的和不能决定的状态,进而否定了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对知识的怀疑是《学术权利法案》制定该原则的基础。正是因为知识的不确定性,所以应该由受过专业训练和学术标准训练的人来评判,因为他们最适合。难道管理人员和法官就可以代表知识的确定性吗?如果学术人员和教师失去了评判学生的权威的话,那么教师在课堂上的权威和教师作为知识的传递者与创造者的化身的权威将会大打折扣,这给学术自由基本原则带来的伤害将是难以计算的。
举例: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的《学术权利法案》议案
2004年4月,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进行《学术权利法案》(S.B.1335议案)立法期间,协会在加州的分会组织(CA- AAUP)得知此事之后,立即就向参议院教育委员会递交了表明其反对立场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加利福尼亚州分会对学术权利法案的反应》(CA-AAUP Response to SB 1335 The Academic Bill of Rights)的声明。在声明的开篇,它指出了它坚决反对S.B.1335文件。它指出:“《学术权利法案》采用了灵活地使用了所谓清白的词语推行了与美国高等教育的最佳传统相对立的立法。分会深知这份文件最初源于由戴维·霍若维茨起草的学术权利法案。这份文件既非学术又不能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这些立法无情地导致了对学术质量的损害,同时损害了对同行评议严肃过程的捍卫。它导致了政治观点、党派关系、宗教信仰等侵入学术聘用事务,而这些侵入会影响我们社会对隐私的尊重和反对歧视的基本价值观念。”[97]分会指出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学院当前的管理程序足够处理有关教师事务,没有必要对其学术责任和义务的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果法案一定要这样做的话,实际是对课堂的毫无理由和根据的侵扰。而且,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学院都有有效和精细的检查系统,足够保证所有个体和群体都得到公正的对待,享受正当程序,平等地分享政策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利和保护。它指出,学术权利法案和依此制定的任何法律与学术自由是相矛盾的。2003年12月,协会总部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再次重申了学术自由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关于教学和研究的决定是由学术专业人员根据相关标准来制定的,这些标准的解释与应用应该由那些受过专业训练和受过如何建立这些标准训练的学者团体来进行。声明还指出:如果学术权利法案建立了的话,其中的一个结果便是将评价学生的权利从教师转移给了管理者、法院或者其他政府实体等,这意味着可能要建立另一个基于政治标准的申诉程序,而这最终可能会导致混乱。因为法案混淆了知识的不确定性等性质,如果法案得以实施的话,可能会否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即知识的生产和传播。而现在对学术自由的保护是对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系统的第一修正权利(First Amendment rights)的最好的保护。而学术权利法案则以大学和学院的学生不成熟无法做出正确的决定这个没有得到证实的谣言为基础,实际上这种担心在2400年以前的苏格拉底时期便已经有了。[98]
除了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以外,协会加州分会还利用了媒体来反对这一议案。如加州分会会长格雷汉姆·拉金(Graham Larkin)以及协会的副秘书长马修斯·哈维(Marcus Harvey)与最初起草《学术权利法案》的戴维·霍若维茨展开了广播辩论。后来拉金还在有关网站上发表了特别报告,指出了在《学术权利法案》背后简单肤浅的世界观、漏洞百出的统计数字,以及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后来又展开了与霍若维茨的笔战。[99]最后,在协会和分会的努力下,加利福尼亚州的这项立法被挫败了。
除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学术权利法案》立法被挫败了以外,在协会和其他组织、个人等的共同努力与斗争之下,还有不少州如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夏威夷州、印第安纳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华盛顿州等的关于该法案的提案也都被挫败了。
从《学术权利法案》事件中可以看出,当州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相关政策会对高校教师、大学生、院校等的生存与发展造成危害并影响到所在州甚至其他州与联邦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时,协会便会挺身而出,利用游说、结盟、联合媒体等手段来影响政策的制定,竭力捍卫教师的权益和推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稳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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