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和引导职业道德
1915年成立之时,协会尽管下设了道德委员会,但在这方面所投注的时间和关注却十分少,这种状况一直到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以及“肯定行动”高涨之时才有所改观。个中原因,成立之初的协会主要集中精力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事务,到40年代站稳脚跟之后,又遭遇重重的内部问题和麦卡锡主义的肆虐,故而无暇顾及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进入60年代以来,麦卡锡主义结束,组织整顿和重组完毕之后,协会的职业道德委员会也逐渐开始开展工作和活跃了起来,发表了不少声明报告,以规范和引导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1965年,协会发表了《关于预防大学教师在从事政府支持的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这份声明针对当时美国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展开科学研究而加大了高校、高校教师与政府合作研究的机会的情况,提出了高校和高校教师特别是高校在这些研究中应该注意和预防的一些行为,规范和引导他们如何与政府合作以及展开研究。声明指出:“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政府和工业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政府资助的研究当中。”它指出:“高校的责任:(一)院校管理者和教师对合作研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其他问题都应该有所了解,并应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二)合作过程中应该保证:1.财务程序应该确保政府资金用在研究项目和目的上,同时,为这些资金所提供的服务也应该是为研究项目服务的;2.研究合作的程序应该保证那些参与研究的来自外校的专业人员都清楚了解;3.制定引导教师在参与研究时可能遭遇到的因为相关利益冲突引起的问题的处理标准;4.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遇到了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高校应该与合同办公室或政府官员协商讨论。高校应该为教师与合作方的沟通提供良好的平台等。”并指出,经验表明:在遇到利益冲突问题时,管理者与教师合作是最好的方法。协会认为上述这些都是高校在接受政府研究资金时的义务,当然同时这些过程的制定也不能侵犯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校的自治权利。[54]该份报告是在当时高校和高校教师与政府、企业等合作研究如火如荼之际发布的,给了高校和高校教师关于如何合作、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如何协调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以很好的指导。
1966年,协会发布了《关于职业道德的声明》。在声明的导言部分,它开宗明义地指出:协会一开始就认识到了高校教师担负着特殊的责任,协会在它的主要政策文件中都始终提及和强调这些责任,指导教师如何以公民的身份发表言论,如何履行对学生的责任,如何向学校辞职,以及如何参与政府主持的研究课题等。该份声明从教师作为研究人员、作为学生的教师、作为教师的同事、作为学校的成员和作为社会的成员五个方面阐述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在高校教师演绎这些角色时所应该担任的责任进行了很好的规范,引导教师在具体的工作中按照这些条例行事,做一名称职、合格甚至优秀的高校教师。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五条,分别是:[55]
1.由于对自己在促进知识发展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和尊严深信不疑,所以教授应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特殊责任。教授在其专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探索和阐明所发现的真理。为此,他必须奉献全部的精力,来发展和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并在知识的运用、扩展、传播中不断地锻炼其自我批评和判断的能力。教授应该践行知识分子诚实的品行,即使教授有其他利益的需求,也不能因此严重妨碍或损害他们的探究自由。
2.作为教师,教授应该鼓励学生对知识的自由追求。教授应该是本学科领域一流水平的学者,尊重学生的个性,并始终发挥其学生的知识向导和顾问的作用。教授还要努力培养学生诚实的学术品质,保证真实地评价学生的成绩,珍视师生之间的信任关系,避免从学生那里谋取任何私利,感谢学生们给予的重要帮助,并保护学生的学术自由。
3.作为教师的同行,教师同样具有学术界所有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尊重并保护同行的探究自由。在交换意见和观点时,他们应该对他人的意见表示应有的尊重。他们应承认自己学术上的不足,努力客观地看待同行对自己的评价,分担学校管理中教师应承担的责任。
4.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教授首先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和学者。虽然他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保护学术自由原则的规章制度,但是他可以保留批评和修正它们的权利。在优先考虑校内工作的前提下,教授可以决定从事校外工作的性质和数量。当需要中断和终止其工作时,他应认识到这样做对学校工作计划的影响,并提前通知校方。
5.作为社会的一员,教授具有其他公民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他应根据自己对学科、学生、职业和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来衡量这些义务的轻重。当以个人身份讲话或活动时,他应该避免给人造成一种代表校方的印象。作为一名公民,教授所从事的职业依靠自由才能健康发展和完善,他们担负着特殊义务,那就是促进自由探究环境、增进公众对学术由的理解。
1966年《关于职业道德的声明》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作了有益的探索与努力,它所提议的若干条款逐渐成为美国各高等院校和教师的职业行为准则,为推进美国高校教师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准作出了十分有价值和有意义的贡献。
1970年,协会理事会发布了《协会理事会的一个声明:自由与责任》,声明强调了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应该遵守学术责任。“大学和学院通过学习、教学、研究和学识等服务于高等教育的福祉,而学习、教学、研究和学识等功能的实现取决于对教学、表达、研究和争论等智力自由的保护。为了能够理性探索,学术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去支持所有人的这些自由。所以,教师有责任以自己的行动支持自己同事、自己学生的自由探索权利,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共理解。学术共同体要求学生、教师、管理者尊重他人的尊严,承认他们表达自己不同观点的权利,鼓励和捍卫智力诚实和自由探索,尊重校园内外的自由表达。”协会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如“确保学术标准实施的计划应该在强调惩戒的同时更多地强调预防;更系统地关注应该给予认可而不是解聘、警告、申诉等;教师应该被假定为一个更加积极的学术价值的守护者而不是攻击同事的人等”[56]。(www.daowen.com)
20世纪7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肯定行动等在美国的盛行,为了避免教师在工作中歧视不同肤色、不同性取向、不同种族等的学生和教师,也为了预防院校董事会和管理者在聘任教师时因为一些非主观的因素来影响他们的决定等,协会于1976年发布了《关于歧视》的声明。声明用十分简短的话语表明了协会在歧视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忠诚于使用它所制定的程序和措施包括公开谴责等以反对大学和学院采取违法的或者是违反宪法的歧视政策,反对任何基于年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社会经济地位或性取向等的歧视行为。”[57]1977年,协会出台了《处理有关歧视的申诉》的报告。在报告中,协会从歧视的动机、歧视的证据等方面阐述了歧视的本质,然后提出了协会对歧视的处理程序和步骤:(1)申诉:评定申诉的情况等;(2)案件地位:非正式的支援、公开案件的标准、管理方的反应等;(3)正式调查:展开调查的标准、上诉期间的调查、组成调查委员会等,从具体的实施程序和标准上保护高校教师免受各种可能的歧视。
1983年,协会发表了《肯定行动计划:关于大学和学院增加女性和少数民族教师的建议性程序》的报告。在报告中,协会表明了自己支持肯定行动的立场,并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它认为,尽管肯定行动卷入了对一些群体的认同,但这些认同并不代表牺牲所谓利益群体的特定个体的权益去弥补对这些所谓弱势群体的认同与肯定。协会始终支持个体的利益,认为个体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不能将他或她的种族或者性别等视作考虑的因素。在表明这些立场的基础之上,协会提出了自己在保护个体特别是女性和少数民族教师权益上的原则:(1)保证所有合格的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应排除那些老套的假设,如认为有了小孩的妇女不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等;如果院校政策或在实际行动上表现出有歧视的地方,应该采取措施加以纠正。(2)应取消在女性和少数民族教师的申请或晋升等事务上设置的一些毫无理由的障碍,如以分娩或照顾小孩等为借口对女性教师采取歧视政策。尽管院校采取口头或形式上的中立,但这实际上对女性和少数民族教师有不利的影响。(3)根据其在科研、出版、专业水准等上的表现,院校应该在有潜力的申请者当中接纳一部分女性或少数民族教师,院校应尽量保证在学院或大学教师构成上的种族、性别等的多样化。(4)应该设置一个可行的任命女性和少数民族教师的目标等。[58]通过上述这些声明和报告,协会和其道德委员会希望以此纠正美国大学和学院以及高校教师间存在着的对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主要是女性)、不同性取向、不同宗教等的教师所持的歧视态度,并一再重申这些原则和立场。同时,它还通过制定给女性和少数民族教师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的政策,纠正美国院校以前存在的歧视观点与行为,保证院校中女性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教师的任命、晋升等机会和权利,力促大学和学院在人事结构上更加多样,并竭力保障这些群体教师的平等薪水、平等参与等机会。这些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大学和学院以及教师的行为,也为高校在教师人事来源和结构上的多样化作出了贡献。
1984年,协会和其道德委员会发表了《性骚扰:关于处理抱怨的可供参考的政策和程序》报告。报告指出,最近国家越来越关注高等教育领域性骚扰事件增多的现象。性骚扰行为违反了协会所强调的学术自由标准,也违反了协会所坚持的职业道德声明。协会坚决反对教师对学生任何形式的性骚扰,也反对对教师的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它提出了如下政策声明:任何学术机构的成员都不应该性骚扰其他人。当在特定环境下的言语或行动影响到其在教育或人际关系上的决定时;当其言语或行为直接针对某人,或者可能是带有侮辱性质的话;当其言语或行动带有攻击性质或十分无礼的话,并严重影响了学生、同事等的学术或工作机会时,都可以被视作为是性骚扰。如果学生或教师遭遇到了性骚扰事件时,其申诉程序为:(1)递交申诉。任何大学或学院的成员认为自己遭受到了性骚扰时,应该在事件发生之后尽快递交申诉,接到申诉的办公室应帮其保密等;(2)申诉的处理。根据事件的轻重程度,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等来处理这些违反道德的学生或教师。[59]这份文件,主要针对发生在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之间的性骚扰事件,并提出了处理程序。后来,该份报告逐渐发展成为高校管理方和高校教师在处理性骚扰事件时的主要指导文件。
1984年,协会发布了《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在声明中,协会针对高校教师与外界工商企业的合作研究等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因为这些合作造成的与高校教师本职工作的冲突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协会认为当外界的合作给本职工作造成影响时,应该以本职工作为重,不应因为外界事务影响到学术和教学工作,学校的工作和任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利益冲突之中都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特别是面临选择时。教师在选择外界工作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自己本职工作的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可能的冲突。与工商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合作和获得研究资金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薪水支付、获得终身教职和晋升等的参考条件,但必须是在一定的比例以内。这一声明自颁布以后,也就成了各院校和教师行为的指南。
1990年,协会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艺术表达》的报告。该报告主要是针对的艺术学科在使用自己的途径表达思想和观点时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在报告中,协会强调无论是在教室、画室或者摄影室、工作间等任何关于艺术的讨论与观点都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教师在享受自由表达、自由创造和自由欣赏等的同时,应该承担一定的专业和教育标准,在教室或者代表学校的公开场合的展览、演出等应该坚持协会在以往声明中提及的学术责任。学术机构在向公众举办展览或者演出时,应该确保观众和作者的权利,使他们免受来自其他人的强烈的否定或伤害等。不能因为投入到公共展览的和学术机构的费用为公共资金,进而减轻(实际上应该加强)大学和学院的确保学术自由和公众对学术机构尊重的权利,应该妥善使用这些公共资金等。[60]这一声明,则是首次统一了艺术学科教师的行为标准,对其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引导与规范。
1990年,协会发表了《有关教师任命的道德》的声明。声明从“教师职位的通知”、“机密、面试和最后的决定”、“意愿和接受”等几个方面出发对教师任命和职位的道德进行了规范。同年,协会专业道德委员会发表了《多边合作的声明》。在声明中,协会就当前各个学科、学者彼此之间相互分割的现象进行了描述,并说明在高等教育系统、社会、知识等日渐复杂的情况下,彼此不合作的情况应该改进,应鼓励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信息、资源和知识的共享,设备、技术和各项条件共享等,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知识和人类文明的向前发展,更好地发挥知识传递者、创造者的角色。而且,不同学科、不同学者之间的彼此合作,对于教师和学者个人、学院和大学、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61]协会这一声明,在极力鼓励和支持不同学科、不同学者之间的合作,避免他们的相互割裂、相互隔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0年,协会在其第76界年会上同意签署并发布了由协会专业道德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剽窃的声明》,以规范和指导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和行为。声明开篇指出了自成立以来,协会的主要活动在于维护教师的探索、教学、言论和出版等权利,但实际上,协会一直十分强调教师的责任。权利和责任一道才能推进高等教育系统的共同利益。声明强调了教师对于他们学科和他们所探索真理的责任,需要他们“在使用、创造和传递知识时实施严厉的自我约束”,尊重其他人的观点,应该严格忠实于学术责任。声明对“剽窃”进行了定义:采用别人的观点而不注释;盗窃别人特别是下级、同事等的学术成果或者观点进而占为己有;通过不正当的交易获得别人的学术成果和观点,然后服务于自己的利益,等等。在剽窃事务面前,声明指出学者应该:(1)在自己的工作中,教师必须小心谨慎地使用通过各种交流方式和手段获得观点、方法和表达形式等。(2)一旦发现剽窃,要通过有效渠道如相关学术杂志等方式来澄清事实,协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依靠自己的力量或者同其他专业协会合作来解决发现的剽窃事务。(3)教师应该确信他们所工作的大学或学院和专业共同体采用了清晰的概念来界定剽窃并采用了适当的规训措施,并坚持采用适当的程序来解决这些违反了剽窃规定的问题,对剽窃方进行适当的惩罚。(4)学者必须尊重合作体中同事的贡献;有教学和指导学生学习任务的教师应该明了自己的责任,不能挪用学生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创新等,不能将学生的成果占为己有等。(5)在指导研究生时,教师应该严格遵守规定,教导学生在使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来源等上格外谨慎与诚实,使研究生明确各项有关剽窃的规定。指导本科生也同样应该教导他们这些责任,使他们在进入研究大门之前便了解这些规定和标准,深知智力诚实的内涵。最后,声明指出了剽窃对于个人、学界、高等教育系统和社会的影响,认为学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为推进学术诚实作出自己的贡献。[62]协会的这些关于剽窃的规定,日渐成为教师和学者们的行动指南与标准。
1995年,协会发布了《教师与学生的性关系》的声明。声明指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性关系经常与学术或者评价相伴相随,随之的是潜在的剥削与交易,即使性关系是因教师的权威或者是学生对教师的信任而产生。协会呼吁教师应该认清和意识到他们的专业责任,避免明显或者实际的偏袒等。当与学生有性关系存在时,应该避免对其带有偏袒的评价或者为其提供什么好处。[63]2001年,协会发布了《关于家庭责任和学术工作原则的声明》。在声明中,协会根据联邦和州的劳动法等的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高校教师处理家庭责任和学术工作关系的原则。如它建议根据《1978年联邦的有关怀孕歧视法》(the Federal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of 1978),怀孕和哺乳期的教师应该可以享受无能力的离开(disability leaves)即不是因为能力的缘故而是因为特殊原因,产后仍然可以回校工作,而且院校应该照常支付工资。遇到其他的意外事故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时,也不能构成解聘的理由。但同时,教师也不能以家庭事务为由,逃避应该承担的学术工作和责任,应该竭力处理好家庭责任与学术工作的关系。[6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交流在高校校园得到普及,它促进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等之间的交流,给高校教师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由电子交流也引发了不少问题。所以,协会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电子交流》的报告。它从研究和出版自由、教学自由、进入系统——允许使用政策(Access to the System:Acceptable-Use Policies)、校外言论的责任、代表院校的未经允许的推论、滥用或者误用的标准、私人交流等九个方面分别阐述了高校教师该如何区分电子信息和如何利用电子信息来为自己的工作服务,要分清楚代表校方的言论和私人言论的界限与区别,在选择利用电子信息为自己服务时应格外谨慎。[65]
另外,在关于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方面,协会还颁布了不少其他声明,如1971年的《教师的任命与家庭的关系》、1973年的《高等教育领域的肯定行动:来自歧视理事委员会的报告》、1991年的《处理性骚扰申诉的正当程序》等来规范和引导高校教师和院校在处理相关职业道德事务时的言论和行动,为教师们提供了必要的行为指南。此外,它还通过对女性教师、男性教师等的薪水和差距的调查,如1998年的《学术界男性和女性在薪水和任命上的不同》(Disparities in the Salaries and Appointments of Academic Women and Men)[66]等,让社会公众了解不同性别教师的经济地位和其他情况。
通过协会的不断努力,协会的相关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声明和报告逐渐成为教师的行动指南和各院校甚至法院处理相关教师道德等事务时的指导性文件。协会在规范和引导教师和教师群体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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