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确立
自协会创建以来,就一直在为推动终身教职而努力。1940年原则声明的发布,标志终身教职在美国的最终确立。虽然它没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初期保护教师免于忠诚宣誓和阻止麦卡锡主义在校园的肆虐与横行,但终身教职始终是高校教师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并为美国社会甚至世界所广泛关注。1970年,协会发表了关于1940年声明的解释说明,特别指出:“关于终身教职的决定,无论授予与否,都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至少12个月内决定。如果决定不再授予的话,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提前1年通知该教师;如果决定授予的话,自决定之日起,终止对该教师的试用期。”到1972年,由于协会的努力,它所提出的“教师经过一定年限的服务就可以享有终身教职”的主张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这标志着终身教职不仅在美国高等教育界取得了认同,而且也标志着美国社会对它的接受与认可。
为什么协会要大力提倡和推广终身教职,并为之展开不停的努力与奋斗呢?终身教职不仅可以保障高校教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宁静而自由地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还可以有效地保护教师们的经济、职业安全以及学术自由的权利,使之不受政治气候、学术热点等的影响。终身教职可以稳定美国高校的教师队伍,吸引高水平的人才;终身教职还可以鼓励非终身教职教师努力工作和研究等。所以,维护学术自由和通过提供职业安全而吸引优秀人才也就成为了终身教职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而这也是协会用以支撑终身教职存在的两大理论基石。但随着时间的发展,终身教职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如由于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大多是教授或者副教授,而一般的讲师、助教很难获得终身教职,这就说明了有很多教师并不能获得终身教职的保护,因此人们开始怀疑它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作用;由于高校教师获得终身教职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教师一旦获得终身教职往往产生一定程度的懈怠心理,如有的教师拿到了终身教职之后,便不再努力从事科学研究,也不再有研究成果,最后可能导致高校出现“养着一批工作态度不甚积极努力且成果不多的终身教授但同时新的年轻教师吸引不进来”等现象,因此它的存在合理性自然就会受到学界内外的质疑。由此,终身教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甚至有人提出终身教职只强调了学校对教师的义务,而忽视了教师应该对学校承担的责任,它是不利于高校自身的发展的:因为它一方面导致高校不能及时解聘平庸的教师,使得学校很难提高教师质量;另一方面使得竞争扭曲,很多教师在较为短暂的试用期内十分努力而被聘为终身教职,但有些很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反而可能会被辞退,甚至可能因为终身教职岗位有限,导致教师不得不经常更替,而无法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教师频繁的更换也会严重影响学校的质量,增加管理成本等,这些意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便十分盛行,这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不无关系。
20世纪8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再次掀起了对终身教职的激烈批评。反对者不仅对它口诛笔伐,甚至直接颠覆协会用来支撑终身教职的两大理论基石。如哈佛大学教育学院的理查德·柴特(Richard Chait)就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即便是没有终身教职的保障,学者们同样可以享有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非终身教师与终身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方面并无差异,所以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不再是紧密相连的。他认为“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是可以分离的”,并提倡“用高薪使更多的教师有机会自愿接受有固定期限的合同”。[86]不久后,阿肯色中央大学和波士顿大学管理学院便采取了用高薪使教授放弃终身教职或使非终身教职教师放弃终身教职申请权的做法。同时,还有一些反对者认为,目前人才市场是买方市场,各专业人才需求会长期处于饱和状态,高校即使不用终身教职也可以招收到优秀人才,因此所谓的终身教职能吸引优秀人才的说法已经过时了。更有甚者甚至将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称之为消耗学校资源的朽木。根据卡内基基金会1989年的调查显示,在所有被调查的教师中有29%的人认为废除终身教职可以提高美国高等教育的质量。[87]在这种情况,作为终身教职代言人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它一方面呼吁全社会和院校管理当局尊重教师的发展,不要因为追求短视功利的目的而忽视甚至抹杀终身教职的优点;另一方面坚决捍卫终身教职存在的合理性,支持高校教师在授予终身教职等学校管理事务方面享有民主权利。通过这些来扩大终身教职的影响,使人们了解终身教职并没有过时,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尽管协会极力捍卫,但人们对终身教职的异议与抨击始终存在,甚至愈演愈烈。(www.daowen.com)
20世纪90年代,为了适用外界对于终身教职的猛烈抨击,立法机关、大学董事会和管理者开始不同程度地思考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post-tenure review,即在获得终身教职之后仍然展开评审),甚至有许多州政府都要求公立院校必须实行这种制度,故而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采用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据1996年哈里斯(Harris)对680所公立和私立高校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61%的院校制定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同年,特罗尔(Trower)对1200所院校教务长的调查显示,有23%的院校已经实行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还有6%的准备施行这种制度。据利卡塔(Licata)和莫雷亚莱(Morreale)的研究发现,1997年有28个州的州立院校正在实行或将要实行这种制度,到1998年发展到了30个。[88]据美国大学协会的报告表明,1989年其会员采取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不足1%,到1998年,在192所四年制大学中已经有46%的院校开始采用该制度。[89]由此看来,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在美国已经是大势所趋,给协会所坚持的终身教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刚开始,协会极力反对实行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甚至还成立了负责调查高校教师现状的专门小组——终身教职特别小组(Task Force on Tenure)以集中力量维护和捍卫终身教职。该小组认为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会造成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紧张,挫伤教师的创造力和彼此平等合作的关系,会严重威胁到教师们的学术自由;同时,还会浪费大量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等。后来,随着支持和实施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院校不断增加,协会自己也慢慢认识到了其实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保持终身教职维护学术自由的本质的,甚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捍卫终身教职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对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并于1998年公布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回应》,表明它对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立场、态度与建议。
《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回应》首先提出了协会对这一制度的指导原则,然后提出了五项基本实施方针,并提出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的十条最低标准。关于指导原则,协会认为:“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应着眼于教师的发展,而不是教师的责任。它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保障教师的参与,它不是对终身教职的再评审,也不是把管理者所承担的(提供解聘教师的理由)责任转嫁给教师个人,而应该根据保护学术自由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标准来进行。”“如果是因为教师渎职、不称职或者不履行自己职责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一些终身教职的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他们的学术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是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评估的,以便帮助和指导他们改正错误,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但是这种评估不应该出于解聘教师的目的,而应该是为了促进教师的发展。”“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应始终坚持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并遵守同行评议的原则,以建立一种有效地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和保障教师履行学术责任的教师评价方式。”为此,它提出了五项基本方针,分别是:“1.教师应该在教师评估中发挥主导作用;2.任何形式的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都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并要提供被评估教师的令人信服的证据;3.如果院校在解聘程序上都还没有适当的标准,应该参照协会政策声明的有关标准,而不能直接采用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来代替;4.协会从未坚持单一的教师管理方式,只是对大学的管理方式进行指导,各院校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采取不同形式的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5.任何新形式的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都应该是建立在试用的基础上,如果正式实施,应该定期地评估其在帮助教师发展与纠正教师工作中的问题方面的有效性,以及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并提出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必须充分保障1940年声明所提倡的学术自由原则;必须有较强的灵活性;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不是对拥有终身教职的教师的重新评审和再次确认”[90]等十条最低标准。从上述关于报告的内容不难看出,协会的1998年报告一方面是基本默认了终身教职后评审制度这一事实,另外一方面仍然坚持了它捍卫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理想。这也是协会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时所作出的反应,尽管显得有些被迫和无奈,但是它始终还是能够跟上时代的脉搏,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与方针,以期与时俱进地维护高校教师各方面的权益。1998年报告在一定程度可以算是自20世纪40-50年代以来一直困扰协会有关终身教职问题的一个终结,从开始坚持地反对到后来的调查取证再到逐渐的改变观点和接受现实,这是一个组织在外界已经触及它生存根本时不得不作出的反应与表现出来的态度。因此,1998年报告无论是对协会的发展历程,还是对美国学术自由制度和曾引以为傲的终身教职,抑或对于美国高等教育界和美国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有重要的启示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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