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力推进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
尽管协会在成立之初设立了各工作委员会,但在1940年之前的工作重心始终是推进高校教师的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权利。这是由各方面原因促成的:首先,协会成立的初衷便是维护教师的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第二,协会刚成立之际,人力、财力等资源有限,所以只能集中在主要事务上;第三,维护好教师的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权利,是协会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刚成立的协会扩大其影响和在美国社会生根发芽的根本。
1.积极开展对侵犯教师权益案件的调查工作
在协会建立之初,便确定了捍卫高校教师权益的存在宗旨。但在协会刚建立之际,一战爆发,侵犯和损害高校教师权益事件和违背学术自由的案件迅速增长,如哥伦比亚大学的“忠诚调查”等,这些给协会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调查和处理日渐增多的侵犯教师权益的案件成为了新生协会在建立之初必须面对且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于协会仅仅是高校教师的民间协会,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在出现了侵犯教师权益的事件时,它没有实施强制处罚的权利。在成立之初,如何调查和处理以及制裁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等制度的学校和人员,是协会感到极为棘手的一件难题。所以,自成立以来,它便一直在摸索处理这些案件的最有效方法。
协会成立后接受的第一份违反高校教师权益和学术自由的案件发生在犹他州立大学。1915年,该校校长解聘了2名副教授和2名讲师。[9]一位名叫亚瑟(Arthur)的协会理事会成员在《纽约晚报》(New York Evening Post)上读到了关于此事的报道,他提议协会应该出面调查此事以为被解聘的副教授和讲师伸张正义。随后,洛夫乔伊在主席杜威的资助下(因为协会刚刚筹建,资金来源不多,而用钱的地方很多,使得协会经费紧张),到犹他州立大学展开关于此事的调查。在调查期间,他走访了校长、被解雇的教授、讲师和涉及此事的其他教师,在弄清楚了基本情况之后,洛夫乔伊撰写了协会的第一份调查报告。在这份报告中,他不仅详细论述了该事件的始末,而且将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实践的改革列为协会应该首要关心的事务。在报告的末尾,洛夫乔伊提出此次调查的目的并不是要求犹他州立大学恢复被解聘教师的职位,而是提出了大学应该落实和遵守协会1915年声明提出的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和程序。事后,有一名被解雇的教师被吸纳为协会会员。这是协会的第一件调查事件和第一份调查报告,它们差不多确立了协会关于违反高校教师权益和学术自由原则事件调查的全方位法(full rangemethods),并认为以后再遇到类似事件时,协会将同所有涉及案件的人员包括校方、管理者、被解聘教师等谈判协商以寻求最理想的解决之道,同时将会把所有的证明材料和事件始末以文章《第一调查》(The First Investigation)的形式公布在了协会刊物《公告》之上。
协会对第二件违反学术自由案件的调查则正式确立了全方位调查法。第二件案件发生在科罗拉多大学,该校一名被解聘的教师因该校校长拒绝继续与他签订聘用合同进而认为该校违反了学术自由原则。协会调查委员会在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该校校长并没有违反学术自由原则而是该名教师自身的问题,协会同样将此调查结果公布在了它的《公告》之上,并发表了《调查委员会关于科罗拉多大学违反学术自由控诉的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Inquiry Concerning Charges of Viola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at the University of Colorado)。[10]在报告中,协会表明了它不仅愿意促进学术自由和维护教师的正当权益,同时它也愿意公布教师对院校的不正当控诉,即协会同样保护高校校方、行政当局和校董会成员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受到不公正的指控。此案件之后,高校校董会、管理方等开始慢慢转变对协会的敌对与蔑视态度。(www.daowen.com)
尼尔林(Nearing)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一位教授,他是一位激进的社会主义者。1915年,他没有接到校董会续聘的通知,其原因在于他公开反对资本主义工业的自由化,遭到了宾夕法尼亚大学保守的校友和校董会的拒绝,尽管教授会全体成员都一致建议继续延聘他。该事一出,引起了他本人和该校同事的抗议和声援,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两个星期之后,协会决定介入此事,以洛夫乔伊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在开始的调查阶段,宾夕法尼亚大学校董会拒绝对解聘尼尔林做任何解释,采取不合作态度。直到1915年10月11日才发表一个声明,指出解聘他的原因是因为他的言论经常引起公众和学生家长的误解,所以不得不解聘他。协会则认为宾夕法尼亚大学既没有经过专家同行的审查也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解聘教师违反了学术自由原则。因此,对宾夕法尼亚大学进行了公开谴责。同时,许多媒体以及专业协会组织也纷纷向学校施加压力,要求恢复尼尔林的职位。由于受到各方的压力,1915年12月宾夕法尼亚大学不得不对教师终身教职和解聘教师法定程序作出新的规定。[11]尽管最后尼尔林没能重返校园,但是协会对此事的调查,不仅扩大了协会的影响,而且使其他院校在面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时不再是为所欲为而是有所顾虑了。
上述几件案件的调查,扩大了刚刚成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美国社会的影响与地位。我国研究者李子江认为,此时的协会已经是美国在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组织了。
2.谴责名单的成型
协会早期在终身教职和学术自由事件的调查处理中主要是充当的“看门人”(custodian)的角色。[12]一旦接到学术自由事件的投诉,协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派出调查小组展开全面调查。如果需要调查,调查小组主要通过与当事人各方进行调查磋商,尽量通过非正式的或谈判调解的方式,敦促校方实行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措施和正当程序,纠正错误的做法,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谅解,最终解决问题。后来,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有时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会决定采用曝光和道义上谴责的方式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制裁,但这样所能达到的制裁效果仍然不是很理想,因为一个刚刚成立的协会,在它还没有得到社会甚至同行群体认同的时候,它所持的道德谴责或曝光等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它想要的结果是很难保证的。而且当时高校管理机构和管理成员对协会的指责和曝光不仅不支持,反而甚至公然的蔑视。同时,公众对此反应也很冷淡,给协会的工作特别是终身教职和学术自由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障碍。[13]
1930年,协会认识到它需要确立一个在大学或者学院违反了终身教职和学术自由原则时通知教师、管理者、学生甚至公众的方法。当时,芝加哥大学教授瑟斯通(L.L.Thurstone)建议建立一个协会认可院校名单制度,对院校贯彻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情况采取认证的形式,对所有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从协会认可院校名单中划掉,直到它纠正错误以后才可重新加入。此后,又有人提议通过在协会公告栏发布消息,并辅之以公布协会不认可院校的“黑名单”形式,对违反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学校进行谴责。关于这些方法,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到1931年,协会最终决定建立定期公布“不推荐院校”(non-recommended institutions)名单的制度,对于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进行制裁,以代替协会原来的认可院校名单制度。协会每年一月份在公告栏里发布不推荐院校的名单,直到这些院校实施的措施或政策发生了让协会满意的改变,才能从“不推荐院校”的名录中去掉。由于协会接到投诉到最后作出处理的间隔时间太长,恢复教师职位的可能性很小,其实际效果不大。但通过这种形式,使得院校校方和董事会在处理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事务上日渐谨慎。1935年“不推荐院校”改为“不具备资格院校”(ineligible institutions),1938年又改为“受到谴责的院校管理当局”(ensure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且该方法一直沿用至今。[14]如1940年协会谴责名单(Censure List)上的院校分别为有如1935年12月上榜的匹兹堡大学,1939年12月上榜的蒙大拿州立大学、西切斯特州立教师学院、圣路易大学和田纳西州大学等。[15]谴责名单的最终成型对协会维护教师的权益,特别是通过监督和改进院校行为进而维护教师的终身教职、学术自由和其他各项权益是十分有帮助的。
1915年到1940年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积极努力调查来自会员投诉的各案件,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同时也帮助了不少教师,尽管他们不一定能重返校园,但是仍然扩大了协会在高等教育系统和美国社会的影响。协会在工作中采取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即协会不是毫无根据地偏向于教师,而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案件,也使它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学院和大学管理方与董事会等的认同与支持,扩大了协会的影响力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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