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立的标志:《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了它的第一份声明《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1915 AAUP General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83]《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的颁布也标志着协会正式登上了美国历史大舞台。这份原则声明是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委员会经过一年的努力,就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一般原则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并在协会1915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年度会议上得以通过。[84]
《1915年总原则声明》从两个大的方面——总体声明和实际建议展开。其中第一个部分“总体声明”又分为三个小的方面:学术权力的基础、学术使命的本质和学术机构的功能。[85]在开篇,总体原则声明简明扼要地指出,“学术自由”这一术语传统上有两类运用,即教师的自由和学生的自由,或者说是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而声明的所指的主要是教师的自由。它认为教师的自由包括三个方面:探究与研究的自由;在大学与学院内教学的自由和在校外言论与行动的自由。在对学术自由特别是教师的学术自由进行了简单的说明之后,它具体分析了学术权力的基础、学术职业的性质、学术自由存在的必要性、高校教师在享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相应的学术责任与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以及如何捍卫教师的学术自由的实际对策等。
《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认为大学不同于企业,大学教师也不同于工厂的工人,董事会与大学教师之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教育乃社会结构之基石,科学知识之进步乃文明之根本,那么很少再有比高瞻远瞩地吸引怀有最高才能、扎实学问以及鲜明而独立个性的人士加入到学者的行列从而提高学术专业的尊严更重要的事情了”;“经过长期而专门化的技能训练,学者可以直接和知识的源泉打交道,并且将他们自己及其同行专家的研究和反思结果毫无畏惧或不带偏爱地告知学生和普通公众”。[86]但是现在有些院校,其校董与教授之间的关系被明目张胆地类比为私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校董被认为不必受任何道德规定限制而可以超越一己之利,也可将个人意见强加于院校的教学活动,甚或可以运用其拥有的解雇权来满足其个人的反感或憎恨。所以,要警惕来自捐赠和董事会成员对学术事务的随意干涉,以及政治因素对学术自由的威胁。“教授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好比联邦法官同任命法官的总统之间的关系。大学教师在提出和发表研究结论方面,应该不受董事的控制,正如法官的裁决不受总统的控制一样;同理,董事没有为教授的思想和言论承担责任或者表示认同的义务,正如总统无需承担批准法院所有法律判决的义务。”[87]
《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认为:既然推动研究并增进人类知识、向学生提供普通教学和培养各个公共事务领域的专家是大学存在的目的,那么大学教授就应该享有不受限制地探究和发表研究结果的自由。如果一个大学不能够接受并促进最充分程度的学术自由原则,那么大学本身也不可能实现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然后,《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从历史、不同院校等的角度分析了在美国社会对大学教授学术自由的威胁情况和教授的上述几个方面的学术自由权利遭到破坏甚至迫害的情况,且这种现象已经愈演愈烈,所以,应该为大学教授寻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庇护所。且“当背离科学精神与方法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其中的决定权就不应再落在那些由非学术专业成员构成的团体身上了。这些团体必然缺少判断这些要求所需的充足的称职资格;他们的介入就永远免不了会产生这种嫌疑,即它受的是别的动机而不是受对科学完整性热情的支配;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维持专业标准的首要职责不是掌握在其自己成员的手中,那么这就有损于一个伟大专业的尊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学教师必须准备好由他们自己担负起这一职责”[88]。(www.daowen.com)
在论述了高校教师应该享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也指出,它所指的学术自由绝不是教师在大学内外对他们的言论内容和态度免于一切限制。大学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学术责任和义务,并要遵守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大学教师作为学者,不能偏袒任何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而应该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自觉遵循科学探究的规律以及科学研究的方法和精神;大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尽量全面客观地向学生讲解各种观点,绝不能利用大学向学生灌输自己的观点或者传播某一个组织或机构的观点或者某种特定的思想。大学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是在课堂上的言论自由权利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大学教师只要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坚持中立立场,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免受其他任何限制;在大学外,只要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可以享有其他公民所有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权利。大学教师享有在专业领域探讨深奥的和有争议的问题,并有以个人的名义发表思想观点的自由,以及对一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以体面的适合于教授身份的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任何组织大学教师发表对有争议问题的看法,或者把他们的言论自由限定在其专业范围之内,以及禁止他们积极参加代表公众利益的有组织活动等,都是不正确的。[89]但同时,在学术教师的校外言论中,很明显他们有特别的义务避免作出或匆忙或不实或夸张的陈述,克制过激或耸人听闻的表达;在课堂中,教师有义务遵守某些特别的束缚,应该特别自觉地避免利用学生不成熟这一弱点而趁机灌输教师自己的观点;教师不应该受到党派思想的限制,不应为某些党派的热情所鼓动,不应该发表带有个人政治野心的偏见等;大学教师,应该严格遵守自己作为教师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总之,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起其职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遵守其道德规范。[90]
在声明的最后一部分——实际对策中,它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由学术专业成员组成一个合适的评判团体,以保卫研究和教学的自由免遭内外夹击,在大学教师被解雇或处分前,该团体将奉命行事,可以对已有事实上涉及学术自由问题的案例作出决定。二是借助于同样手段保护学院行政长官和管理委员会免于受到侵犯学术自由或专横而独裁行为的指控——一旦这些指控得以流传和相信,大学的良好声誉和影响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三是通过确保学术职务的尊严、独立以及合理的终身教职,把天资高深而人格坚强的人士吸引到学术专业上来。进而,它建议大学通过实行终身教职、教授会裁判以及司法听证会的制度来保护学术自由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大学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均永久聘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解聘。大学在解雇和处罚教师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解聘的缘由,并在该校组织一个由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组织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替自己辩护。如果确因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有严重的道德过失,也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的同行专业人士或其他院校的同行专家委员会撰写书面的评价报告。任何级别的大学教师都不应迟至该学年结束的3个月之前才收到解聘或拒绝重新任命的通知,对于那些讲师以上的教师应提前1年给予通知。[91]
《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份公开声明,也成了协会日后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大学时代的学术自由》中,该声明甚至被评价为“美国有史以来有关学术自由原则的最全面和最有影响力的宣言”和“是学术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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