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其他国家地区类似法规的政治透明度研究

其他国家地区类似法规的政治透明度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拉美国家如阿根廷、委内瑞拉、秘鲁、墨西哥等国宪法都规定了一般性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除了一些国家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进展以外,一些国际性组织也相继确立了信息公开的原则,出台了相关法规。受其影响,各个地区开发银行也采用了类似的政策。

其他国家地区类似法规的政治透明度研究

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地区类似法规的运作情况

在瑞典出台了《出版自由法》之后,世界各国也在此立法领域逐步走出阈限。南美洲的哥伦比亚于1888年制定的《政治与市镇组织法典》允许个人申请获得政府机关所拥有的文件。目前拉美国家如阿根廷、委内瑞拉、秘鲁、墨西哥等国宪法都规定了一般性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澳大利亚、加拿大与新西兰均于1982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在亚洲,菲律宾于1987年制定了一份《官员行为与道德准则》,承认公众可以获取政府信息,该准则具有信息公开法的雏形。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七节规定,应该承认公民得到公共信息的权利,除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外,应向公民提供官方记录与文件,与官方行为、交易或决定有关的文件以及作为决策基础的政府研究资料。香港回归前的港英当局于1995年制定了市民获得信息的准则,泰国官方信息法于1997年生效,韩国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于1998年生效,日本获得行政机关信息的法律于2001年生效,以色列于1998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另外,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如中国台湾、印尼、印度、巴基斯坦和尼泊尔等国家或地区,也在积极酝酿信息公开法的出台。欧洲的英国于2000年制定了信息法,西欧的大多数国家在英国之后都相继有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法,中东欧国家也于近几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除了一些国家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进展以外,一些国际性组织也相继确立了信息公开的原则,出台了相关法规。

1997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采用了一项公共信息公开政策,该政策以公开为原则,除了要求某些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以外,还明确规定了一些公开的例外。该政策要求开发计划署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申请,如果拒绝就必须提供理由,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出版信息与文书监督委员会复议该决定。不过,其缺点是例外的范围太宽,没有采用公共利益原则来确定利益的范围。[2]

与联合国一样,国际金融机构也逐步认识到必须遵循民主原则,采用诸如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政策,如世界银行最初于1985年向其员工发出指示,提出公开信息的要求。到1993年世界银行采用了正式、详细的公开信息政策,承认了发展过程中责任与透明度的重要性。该政策以信息公开为原则,只保留了最低限度的例外。此后,世界银行于1995、1997、1998和1999年对该政策进行了评估,并逐步扩大了公开文件的范围。受其影响,各个地区开发银行也采用了类似的政策。(www.daowen.com)

欧盟十五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信息公开几乎是空白,公众无法获得其文件。1993年生效的欧盟条约《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在信息公开方面走出了第一步,它包括一项获得信息权利的宣言,承认公众获得欧盟信息的重要性。欧盟宪章也于2000年12月签署公布,该宪章分别规定了对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的保护,并重申了公众有权获得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文件。

没有法律,卫士的统治将会不受任何控制。就是没有人控制卫士,至少也应该有法律的约束才对。这主要是因为担心卫士的内在控制系统可能失灵,而且至少在原则上,这些失灵永远是可能的。[3]基于对治者可能出现的系统失灵的担心,人们需要拿出一定的手段去对付这种可能,于是,通过看得见的监督以防止行为失灵就成为人们的最初考虑。而监督本身需要对被监督者充分了解,那么行为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就应运而生。人们在整个古代社会甚至是中世纪漫长的岁月里,生活在封闭状态的社会里,历史也已经证明信息闭塞的社会是专制的,人们的基本权利是无法保证的。只是到了近现代社会,政务公开和透明才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一部分。

行政公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实际上就是加强行政的透明度。行政公开是就个人或者团体而言的,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以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当然知情权不是完全没有限制,政府为了国家安全、行政活动能够有效地进行,以及不妨碍个人的隐私权起见,也有可以不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某些信息的保密权。公众的了解权和对了解权的限制成为行政公开的主要内容。[4]上述国家和组织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无疑对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增加政治透明度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从法律角度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体现了宪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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