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早政务信息公开法规的出台与运作
北欧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官方信息公开制度的地区。早在18世纪初,瑞典受英国在光荣革命中废除新闻检查制度的影响,制定了《新闻自由法》,在规定出版自由的同时规定了普通市民和议员一样享有要求法院和政府公开有关正式官方文件的权利。其后,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先后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文件,其中最近的一部《信息自由法》是英国议会在2000年11月通过的,并于2002年4月生效。其中影响较大、内容较为完善的应该是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1977年通过的《阳光中的政府法》也被认为是一部重要的信息公开法规。
从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首先确立文书公开制度至今,已经有近250年的历史。当时瑞典制定的法律,要求经申请公开官方文件,该法是瑞典宪法的一部分。
在16世纪,瑞典还是一个世袭的王权社会,王权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要位置。到了17世纪早期,由于国王早逝,新即位的国王的女儿年龄太小,必须由枢密院代行职权,导致权力向贵族倾斜。虽然后来国王一再努力夺回这部分权力,但是,上层贵族依然获得了部分权力。18世纪初期,王位继承缺乏法定继承人,贵族们就推举国王的妹妹继承王位,条件是由她批准一种新的政府体制,以防止君主独裁,并在国王和民众之间建立一种分权机制。历史与需要使瑞典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自由时代,在这个时代就产生了当时的《新闻自由法》,该法的目的是增强公众通过报纸等媒体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www.daowen.com)
半个世纪以后,这项法律被严格限制,新闻自由再一次受到一定的打击。在19世纪初内忧外患的情况下,瑞典进行了宪法改革,并于1810年制定了新的《出版自由法》。虽然此法历经波折,但是,最终还是取得了胜利,那些针对信息自由的限制也逐步解体。
在瑞典出台的《出版自由法》中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点:(1)强调公民的宪法权利,即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同时强调上述自由权利的相对性,也就是说,这些自由建立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之上。(2)强调官方信息的公开性,规定任何依法可以为公众查阅的官方文件都应该在文件的保存地点尽快地、免费地向有意查阅文件的人提供。如果文件涉及保密,官方应该将非保密部分复制或制成其他格式供查阅的人们阅读。(3)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法律保护。法律不仅对公民的基本自由给予充分界定,而且更重要的是确立了一套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例如,责任出版人制度,解决了由于滥用出版自由而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媒体的自律机制,部分解决了由于新闻自由造成的涉及侵犯普通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政府对新闻出版媒体的管理机制,通过向报刊发放政府补贴的形式实现维护和促进媒体多样性的行政目标,通过对广播影视的审查监督,实现对新闻媒体的实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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