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

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该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管理领域的听证会制度。[41]《行政许可法》为我国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而一些省份也相继进行了有关听证制度的规定和实施规范。

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

三、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的引进,政治体制改革也日益步入健康发展轨道,我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满足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听证制度作为政务公开、扩大政府透明度的一条路径,在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中的运行领域越来越广泛。[36]

听证制度在我国肇始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该法首次在行政决定行为领域里规定了听证制度。[37]其制度设计的宗旨是要求行政处罚主体在给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该告知其有听证权利;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引入了利益攸关人,其目的是强调当政府作出可能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决定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陈述其观点、听取其意见的机会。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吸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公众参与,打破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唱独角戏的模式,满足了公众对民主正当性期待的形式要求,当参与公众更为广泛时,制度设计者则极可能赋予其民主内涵。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将听证会规定为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从制度上探索了一条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立法的新路子。2002年,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两个规范性文件时,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形式上亦采取了听证会作为主要形式,进而将听证制度拓展到抽象行政决策领域。[38]2004年,国务院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时也采取了仅考虑利益攸关方的行政立法思维,将听证作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方式,听证会制度扩展到了整个行政决策领域。

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人代会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若干名来自东中西部的民众在会上陈述了他们对个税起征点的看法。民众陈述人当中有律师、学者、公务员,也有公司职员以及农民工,他们当中半数对政府早前提出的个税修正草案表示反对意见。听证会使中国政府的决策过程被置于公众的聚焦之下。[39](www.daowen.com)

另外,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也不断以听证会形式开展公共服务。从全国最早的深圳市物价局价格咨询委员会的价格听证到最高权力机关举行的个税听证,从全国瞩目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到西南边陲的村民罗国申请举行的补偿标准听证,各种形式的听证活动在全国广泛开展。截止到2006年年底,全国已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的具体数字无法准确统计,但至少超过3000次,立法听证会也超过了60次。[40]

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程序规定认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该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管理领域的听证会制度。例如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41]《行政许可法》为我国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而一些省份也相继进行了有关听证制度的规定和实施规范。例如,《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9月12日)[42]就对信访听证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开展听证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的听证制度从无到有,从中央推广到地方,从司法听证、公共政策听证逐渐延伸到关于听证制度的行政立法,对听证制度的广泛推广具有关键作用,无疑为提高政府透明度提供了一扇明亮的窗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