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治透明问题解析-政治透明问题研究

政治透明问题解析-政治透明问题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透明和政务公开的主体不一致。而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因为政府信息的大部分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

政治透明问题解析-政治透明问题研究

二、政治透明与政务公开的关系

1.政治透明与政务公开之间的联系

宪政制度是两者的共同精神家园,没有宪政基础就谈不上真正的政务公开,更谈不上政治透明。宪政是当代政治的核心,是政治组织的最好模式。从法理上讲,宪法以及相应的一系列宪法性质的规定,不容许进行突破,无论这种突破有多大的合理性。宪法的基本理念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自诩以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都会在相当的篇幅里阐述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也自然名列其中。表达自由的前提就是建立在对各种信息了解的基础之上,那么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以及体现现代政府的宪政理念,就要求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上多做工作,提高透明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政务公开和政治透明提供了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因为离开了法律法规的有效规约,市场就不能健康运行。市场经济主体为获取利益会不择手段,就有可能损害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为防止利益追逐可能出现的外部性,就需要用法律来规约个人行为。因此,政府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并公之于众,有利于教育民众去自觉遵守。在经济全球化的层面上,国际间的经贸往来更离不开经贸领域法律法规的彼此公开、透明,否则,就会给相关各方带来不便或者经济损失。人们经济财富量的增加,给人们提供了参与政治、经济决策的勇气和信心。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需要政府及时发布包括法律信息在内的各种政务信息,以便于自己及时决策和决定投资意向。

责任政府的建立需要在政务公开和政治透明上打开局面,以建立诚信政府和社会秩序。现代政治是责任政治,而责任的核心则是政治领导责任,而且政治责任的追究程度是衡量政治民主成熟程度的重要考量标准。既然政治责任这么重要,民众就需要了解政府官员的相应责任,以利于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衡量他们的计划与成绩之间的差别,然后决定是否追究其责任。这种机制也会提高官员们的责任感、紧迫感。为了实现公众的最大利益,官员就要积极工作,尽职尽责。在此,政务公开和政治透明就成了责任政府的突破口。

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政治合法性得以巩固和加强的主要渠道之一。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意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是合法的,合法性被看做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赢得政治合法性就要尽力获得人民的支持,获得人民支持就要尽力通过惠民措施获得民心,而要获得民心就要关注民生,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的相关政策以及执行过程的信息公开,会使人们真正感受到民生问题及其解决情况,民心向背就自然会得到体现。当然,真实政务信息的公布会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也会得到公众认同,其合法性也就相应得到巩固。如果一味地搞神秘主义,人们对政治失去兴趣,最终造成人们的政治冷漠,那么政治统治者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

2.政治透明与政务公开之间的区别(www.daowen.com)

政务公开是政治透明的实现途径。政治透明是对广义政府在施政方面接受公众监督,构建责任政府的运行结果的客观评价,是现代政府的一种外在表现。政务公开则是政府部门对政务活动及其相关信息的公开行为和过程的总称,是一种动态描述,而政治透明则是一种整体状态的宏观描述,是一种综合评价结果。政务公开到一定程度才会体现出政治透明度,政务公开是提高政治透明度的工具,没有政务公开,就无法实现政治透明度的提高。而政治透明则是政务公开的目的,通过政务公开这一途径,满足公众知情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政治透明度得以提高。两者之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政治透明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和外在观感,而政务公开对于政治透明来说就是一种工具和手段。

政治透明和政务公开的主体不一致。笔者认为政治透明的主体是广义上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机关,另外还包括一些承担公共责任的社会组织,或者说是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这主要是因为,政治透明是对于一个国家运行体系整体的评价,如果在国家机构组成部分中有一个部门是不透明的,那么就会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政治透明度的总体评价。因此,政治透明的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而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因为政府信息的大部分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但是,对政务公开主体是谁的认识不统一,可以说是仁者见仁。刘恒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认为,政务公开应该是除了需要保密以外的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等的公开;此外,还包括我国所目前推行的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检务公开以及公开审判,等等。[23]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国家直接规定政务公开法规适用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机关,例如欧盟;而美国则直接规定信息公开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但是,从总体而言,尽管一些国家把信息公开的主体规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私人信息,不过信息公开法主要规定的是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问题。[24]由此可见,无论从认识层面,还是从实际存在层面,政务公开的主体与政治透明的主体都是不一致的,更何况政务公开的主体界定也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主体的范围也有相应变化。尽管有些国家在主体界定上会有一致的可能,但这并不影响主体范围在整体上的不一致。

政治透明与政务公开的评价标准不一致,而且评价的出发点也不一致。从评价标准来看,政治透明的评价标准是以一个社会政治开明的程度来考量的,考量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务公开等一些具体的开放过程与结果,而且包括一个社会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化的发展状况,可以说是一种综合考量标准。政务公开是以政府是否将政府信息资源主动公之于众,公开的分量与范围等指标为考量对象,是一种对政府活动低层次的考量,而无论这个政府是否民主、是否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从评价的出发点来看,政治透明对政务公开状况的总体评价,目的是综合评价一个政治社会的政府与政府、政府与民众、公民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的状况,是对政治民主意识和公民参政意识是否提高的综合评价,是对政治民主化程度的综合评价,是对专制体制、极权体制下“官民分治、信息沟通不畅”状况的一种否定。政务公开由一系列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以及公开措施组成,至于公开的程度是否足以说明政治透明度已经提高还需要进一步考察。

3.前景展望

政治透明与政务公开有走向一致的趋势。如前所述,政治透明与政务公开所体现的社会发展状况是不一致的,政治透明是一种综合体现,而政务公开是一种发展状态。然而,随着政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断进步,各项政治发展指标都会逐步实现。当政务公开达到一定程度,政治民主化也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政治清明程度也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而政治透明的综合评价结果也是最高时,政治透明和政务公开就会趋于一致。也就是说,当政务公开达到理想状态时,政治透明也就到了理想状态,此时两者是相通的。不过,尽管两者有一致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两者所关心的目标以及评价标准不一致,那么最终结果也会不一致。不一致是常态,走向一致只是理想状态。

走向非制度化的政治透明。政治透明就目前而言,其基本实现路径就是政务公开,是一系列制度化措施促使和规范着政府机关将政务信息公之于众。不过,随着政治民主化和人们公共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个人道德素养会得到大幅度提高,人们会由性“恶”逐步回归到性“善”;人们会由自我阶段走向自觉阶段,即由注重自我利益发展到关注公共利益并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境界上来。既然公共利益是社会共识,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在具体行政过程中遮遮掩掩,公务人员的活动以及结果就会自觉公开而不用制度的约束。逐步习惯化就可以实现非制度化的政务公开,那么其发展结果就是政治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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