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透明为诚信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
政府在诚信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依靠的是政府的诚信。[37]因为人们对政府的权威是信任和认可的,其言行是普罗大众遵循和效仿的对象。然而在专制统治之下,虽然政府诚信或者开明行为也可以为社会树立道德标尺,但是其所体现出的人治特征使政治现实体现为“人存政兴、人亡政息”,体现为时断时续。
一般情况下,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政府“失范行为”的又一根本原因。政府拥有的信息优势主要源于政府本身的保密性质、政府拥有的技术优势、公众的分散性等。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人为的暗箱操作,更加重了业已存在的行政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得公众不得不保持“理性的无知”,因而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力也相应下降。现代民治政府中,政府人员是人民公仆,而且必须在制度框架下行使权力,而不是随意行政。既然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就需要接受人民监督,而其行政活动就应该公开、透明。宪法和法律为政府的透明运作提供了制度框架,也使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政治透明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健康运行。政府自身是否依法行政就成为衡量政府诚信的基本指标。
古人云:“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者的一举一动无不具有示范的作用,所谓“齐桓公好服紫,一国尽服紫”即见一斑。政府诚信给予社会一种教育和示范作用,逐步推广到整个社会中,将形成一种主流社会风气,久而久之成为一种基本社会道德规范深入人心。因此,我们说政府是诚信社会的主要建构者,而政府的透明开放则是诚信社会构建的基础。人们对政治体系的认识、感知是积极的,最后的评价也是正面的;民与官的关系会相对融洽,社会也会走向稳定、有序。(www.daowen.com)
2.社会稳定和谐具有持续性
政治权力由有形演化为无形,权力已经不仅仅体现在程序性和表面的规约,而是体现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内化为一种自觉服从,转化为一种对“光”的敬畏。因此,在诚信社会中,使用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日益减少,人们所征服的已经不是他人而是自己。
尽管政治透明对诚信社会的建立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也有可能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但是,政治透明作为政治主体的一种行为表现,只能说是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政治透明本身对诚信社会构建没有必然性,因为即使是在政治比较开明,而且政治透明度也比较高的社会里,社会诚信这种道德规范也不见得就能形成。法律制度依然是维护社会健康运转的必需手段,禁止和约束依然是社会稳定的必需品,公开和宽容有一定的存在空间但不是普遍规律,自我封闭、宗教禁地依然规训着人们的行为,这些事实存在与诚信社会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政治透明可以促进诚信社会的建构和运转,能够培养人们诚信的习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不断延续,但是,诚信社会的建立作为一种系统工程,不是仅仅通过扩大政治透明度就能解决的,需要整个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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