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透明是问责的重要前提
1.信息不对称与问责制
“人民有知的权利”是民主社会常常听到的一句箴言,也是行政程序法中透明原则的主要意图,但是,这样的权利的主要内涵到底“是什么”有必要加以澄清。信息经济学对研究信息最重要的认识就是“信息是需要成本的(Information is costly)”。因此,问责者与被问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关系,是两者互动机制设计(包括契约关系)最重要的问题,而这问题的核心就是信息的提供及其成本负担的归属,如果没有清楚的交代,“人民有知的权利”只不过是一句空谈而已。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是名义上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一个独占“管制权力”的机构。人民享有参与统治自己决策的权利,至少在名义上,政府是属于人民的。然而,民主理念的落实,全面实行直接民主是不符合“成本—收益”模式的,代议民主成为一个可行的替代机制,人民退居监督者的角色。由于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值,在民主社会当中,公共利益主要是由人民民主过程所定义,人民的知识与信息水平是民主监督成败的关键。然而,人民不是全能的,因此,要求公共决策过程的信息相对完全。但是,在实际的政府运作过程中,政府信息对广大民众来说却是不对称的,而信息不对称则是问责和监督的直接障碍。
2.政治透明与问责制
政治透明与问责制的实现息息相关,没有一系列个人法定权利的保障,就谈不上政治透明,更谈不上问责制的实现。因此,透明是问责机制的基本元素。(www.daowen.com)
首先,透明化是问责机制能够有效运作的主要动力。在谈到官员问责制的实现途径时有学者认为,官员问责制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而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必须提高政治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21]问责机制因为透明度不够,无法达到其效果,学者Robert Klitgaard为问责与贪腐建立起一个联结的等式:贪腐=独占+裁量权—问责。[22]根据这个等式不难看出,我们如果想要减轻贪腐程度,有效的途径不外乎是下列三个方面:(1)开放政府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竞争性,比如说选举竞争,或是奥斯特洛姆所提的“辖区重叠”与“权威分散”(overlapping jurisdictions and 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等理念,都有减缓特定政治势力长期独占政府管制权力的可能性;(2)限制政府使用裁量权的范围与内容,从控制官僚行使行政行为的程序上,进行贪腐的控制;(3)设法增加问责机制的运作效能,降低监控的成本。上述各种防范贪腐途径的运作,都必须有公开透明作为一个重要前提。
其次,问责与信息始终联系在一起,充分的信息是问责的基础。现代行政体制大多是官僚组织结构,它们都有力求通过对知识和意图的保密来增加其优势地位的观念。政府组织等级森严,上级为了维护个人和领导者的权威,往往对自己拥有的信息进行封锁,行政行为透明度不高,下级和民众无法全面掌握上级所拥有的信息。因此,无论从纵向看还是从横向看,这样的信息流动状况必然导致政府信息不断减少甚至失真。这样使暗箱操作很容易得手,不但大大提高了监督成本,而且使问责更加难以推行。
如果提高了政治透明度,并在制度上保证问责制的推行,那么公众就可以发挥监督的职能,通过责任追究,使政府官员真正为公众服务,造福全体人民而不是为个别人谋利益。政府自身也可以感受到执政责任的重大,就会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借以整肃吏治,树立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在没有问责制、没有政治透明的政府里,官员们由于失职或者失察而导致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失,人人唯恐避之不及,往往还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并轻描淡写地以“交学费”为由大事化小。特别是那些政绩工程、民心工程,即使后来受到查处,最终也很难追究具体人的责任,腐败分子、无能官员为此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然而他们付出的代价却很低,这样造成官员们责任意识淡薄,政府的威信也会因为个别官员或公务人员的不负责行为而被削弱。有了官员问责制,至少给官员们提供一种告诫和警示,使那些一心追逐政绩而不顾实际的官员有了一种事前考虑的冲动,他们会用心衡量其中的机会成本,在公义与邪恶之间作出自己的抉择。在行政伦理层面,每个公务员在运用人民交给的权力过程中,对坐拥官位而无所作为或渎职行为要进行一定的道德考量,对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搞钱权交易等行为进行深度思量,并为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事先的评判,并对可能产生的责任后果作出预期。
不过,政治透明不是问责制得以推行的唯一前提,还有其他路径可以选择,例如通过事后责任的追查也可以达到问责的目的。不过这种事后追查也是为了补政治透明这一课,还为了了解政府信息。因此,政治透明虽然不是问责制的唯一因素,但却是其赖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信息越完整,责任追究就越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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