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果品产销组织化研究体系

完善果品产销组织化研究体系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2.1完善有关产销组织化的立法体系主要应加强各农产品产销参与主体权益的保护,界定和明晰产权,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从法律上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强化全体公民尊重私人财产的意识。其五,加快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其七,推广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许可制度。无病毒苗木是提高果品品质的关键,是实施果品标准化的源头。实现果树无病毒化生产栽培,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问题。

完善果品产销组织化研究体系

8.2.1 完善有关产销组织化的立法体系

主要应加强各农产品产销参与主体权益的保护,界定和明晰产权,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

首先,尽快出台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以规定保护私人财产为目的的新《民法通则》。从法律上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强化全体公民尊重私人财产的意识。以此为根据,“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才能形成。

其二,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流转合法化,为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还要改革现有户籍制度,配套出台保障劳动力流动、就业、收益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其三,尽快形成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产品批发市场条

例》、《电子商务法》等在内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促进竞争,保证市场经济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发展。(www.daowen.com)

其四,立法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加紧制定和颁布一些有利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行业协会法》、《中介组织法》等,以确定协会的设立程序、具体职能和地位、内部结构和制度等,尤其是通过法律层面划分行业协会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这样才能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消除多头领导,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其五,加快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我国的合作社事业发展了几十年,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在发展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目前,果农自发形成的组织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而大部分还没有登记。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果农合作组织在贷款、对外经营等方面都受到限制;未能发挥真正市场主体的作用,这对果农合作组织的发展十分不利。从长远看,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非常必要。通过法律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和自我服务性,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和社团法人的学术性、服务性区别开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规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理顺管理体制。近期首先应抓紧制定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章程,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这一组织的发展。其次通过正在进行的试点,一方面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借此研究探讨深层次的问题和规律。

其六,实行植物品种使用费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植物新品种无偿使用制度,这固然有利于作物新品种的推广,促进生产的发展,却大大挫伤了培育新品种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不能形成社会的合理分工。在WTO和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有必要制定法律法规,实行植物品种使用费制度。

其七,推广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许可制度。无病毒苗木是提高果品品质的关键,是实施果品标准化的源头。实现果树无病毒化生产栽培,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问题。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不按标准生产,缺乏有效管理和从事苗木生产的龙头企业,苗木调运比较混乱。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洲等国家,苗木商必须取得许可资质,而且育苗者时刻处于质量监督管理之下。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建立起果树苗木繁育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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