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果农合作意识淡薄
农业生产者之间合作是生产者在农产品交易中维护自身利益、相互弥补生产要素投入不足、增加收入的有效保证。目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合作经济组织都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力量。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占44%,贷款占40%。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的,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由农协提供的生产资料,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合作社在金融和保险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在生产规模上,还是在经济组织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诸如规模尚小,制度建设薄弱,自生自灭、稳定性差,各自为战、不成体系等,还无法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没有形成气候,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并不多,面对市场经济和外部社会其他力量,多数农民还处于各自为阵、单兵作战、各行其是的状态,导致农产品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没有统一的品牌和价格,不能协调一致进行谈判,甚至在市场上竞相压价,相互贬损,搞恶性竞争,教训极为惨痛。发展缓慢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担当不起连接农产品产销的重任。
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与农民合作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据一项关于农民合作意识的调查显示:农民合作意愿受农民文化素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法制健全程度的影响。
首先,农民的合作意识随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具有小学、初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有合作意向的分别为28%、41%、54%。其二,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不同,也会影响农民对合作的需求。这一点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因为可开发的项目较多,农民之间为弥补单独投资面临的要素投入不足而进行的合作需求较为强烈。据抽样调查,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有合作愿望的占47%,而欠发达地区为27%。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意识明显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仅从东部渤海湾果产区与西部渭北黄土高原果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上看,在1994年国务院批准进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后,渤海湾果产区以发展果农专业合作社为主,而渭北黄土高原果产区则侧重发展果农专业技术协会。从这两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上看,专业合作社因为大都采取了股份制的形式,相比以技术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技术协会而言,专业合作社中成员的合作更为紧密。(www.daowen.com)
其三,农民思想观念的落后是导致农民合作意识差的深层次原因。合作社是社员的合作社,合作社能否兴起和发展,关键是看农户有无迫切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和“小富即安、知足常乐”的旧观念的束缚,改革欲望由强变弱,由过去不惜冒着“坐牢”、“杀头”、“立血书”的风险强烈要求改变制度安排转变为“又不是日子过不去,何必冒风险”的思想,在小农思想的惰性和“求安”、“求稳”的惯性作用下,许多农民习惯于分散的、小生产式的生产生活方式,缺乏自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其四,几十年前归大堆、集体化这一不愉快的合作经历也增加了农民在合作经营时的顾虑。改革开放以来,“恐合病”像一块阴影,不时地出现在人们的头脑中,不仅农民怕,干部也怕,有人一提起合作社就联想到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高级社、人民公社。似乎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恢复“大锅饭”,就是倒退,就是否定改革。人们把合作社同“大锅饭”、“大帮哄”等同起来。可见,过去合作化运动的失误留给农民的恐惧是深刻的。时至今日,一讲合作经济,农民仍心有余悸,“谈合色变”。
其五,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信用匮乏不仅会增加农民在合作中的顾虑,而且会限制农民合作的范围。因此,为了避免合作过程中一些麻烦的发生,绝大多数农民的合作对象仅仅局限在与家族内的亲戚、同学、朋友、同乡之间,并且,亲缘关系越近,合作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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