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以供销社为主体的计划管理阶段(1956—1984)
从人民公社开始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这一阶段的果品生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农民家庭这一层次的微观经营组织基本失去了经济功能。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被高度组织起来,实行“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渐从“大集体”恢复到原来的农户家庭经营。从图3.1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果品产量增长幅度变化也经历了两个阶段,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1956年至1978年22年间,果品的产量从1956年的310.5万吨缓慢增长到1978年的656.9万吨,产量翻了近一倍。但从1978年至1984年6年间,果品产量增长了近0.5倍。这也说明果品产量的增长取决于生产者的积极性。
在果品流通方面,从1956年到1984年间果品的经营机构没有重大变动。1956年1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干鲜果品移交城市服务部,1958年,商业部、供销社和城市服务部先后合并,1961年恢复供销社以后又设立了果品局,1970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入商业部,下设副食品局主管干鲜果品,1975年再度恢复供销社设土产果品局,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商业部、供销社、粮食部再度合并,设置副食品局主管干鲜果品经营,后又改为土特产品管理司。在中央机构调整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果品经营机构的隶属关系虽然也有变动,但作为果品的管理机构,其经营实体并无多大变动。这一时期的果品流通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1959年2月,国家确定苹果、柑橘、梨、杏仁、核桃、红枣、桂圆等16个品种为二类物资,由供销合作社负责收购调拨,供应出口;对列入二类的派购物资通过规定合理的购留比例层层落实派购合同,对完成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允许上市销售;其他为三类物资,由各地供销社管理。从此果品经营由多渠道变为供销社一家经营,价格也由物价部门和供销社统一管理。从1961年开始为了保证收购计划的完成,国家开始对苹果、柑橘、红枣、核桃等品种实行奖售政策。这一期间奖售品种有所变化,奖售物资也有多有少,直至1985年才全部取消奖售。1961年12月国家还将果品的二类物资由16种调减为苹果、柑橘、红枣3种,其余部分都划为三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农村果品生产迅速发展,1979年果品的产量超过了700万吨。这时,果品流通中经营渠道狭窄、购销政策和管理过多过死等与生产发展和社会需求不适应的矛盾突出出来,形成了果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压力。1979年4月,作为果品主营单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在长沙召开会议,对果品流通进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是:放松果品经营,除苹果、柑橘、红枣三个品种仍列为统一收购的二类物资外,其余全部划为三类物资,对三类物资和完成计划的二类果品大力开展议购议销;允许果农直接参与果品运销,提倡多样灵活的经营方式,产销见面直接挂钩,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业务;大力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为果农销售商品提供方便。流通政策经过上述调整之后,果品流通领域开始活跃起来,参与果品流通的不仅有果品公司,还有个体商贩和果农。(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的果品产销组织有“果农+果品公司+市场”、“果农+个体商贩+市场”和“果农+市场”三种类型。其中,“果农+果品公司+市场”这一产销组织类型在1979年之前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支持下,一统果品经营,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1979年以后,随着政策的松动和参与果品流通的主体增多,果品公司的地位才开始动摇。虽然果品公司经营果品的绝对额仍在不断增加,但在经营中的比重却在逐渐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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