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末民初中国武术文化发展研究:法律法规

清末民初中国武术文化发展研究:法律法规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民国时期武术法律法规发展研究洋务运动时,国人已经意识到中国要崛起,一定要向西方的先进科学学习,为了培养符合当时战争局势的优秀军事人才和提高国民素质,晚清学堂中增加了兵操科目。国术馆是国民政府建立的旨在对全国武术进行研究和推广的自上而下的系统,中央国术馆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管辖。期间,国民政府共制定了有关社团的法律法规十多种,其中包括一系列鼓励各业结社的法规政策。

清末民初中国武术文化发展研究:法律法规

四 民国时期武术法律法规发展研究

洋务运动时,国人已经意识到中国要崛起,一定要向西方的先进科学学习,为了培养符合当时战争局势的优秀军事人才和提高国民素质晚清学堂中增加了兵操科目。清朝灭亡后,存在一时的北洋政府教育进行了改革,但对体育并没有非常重视。直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不仅设立了教育部,还颁布了部分旨在改进晚清以来教育体制和内容的法令,其中涉及体育教育。进入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民众体育比赛的增多和体育热情的高涨,以及这一时期民族意识的上升和民族自尊心的增强,南京国民政府已无法忽略早已在民众间形成的体育对国家和民族意义的认识,因此加大了对体育事业的管理,成立了专职机构,颁布了体育法令,我国体育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并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为依托,政府调控、面向全民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武术正好趁此机会,在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时期,轰轰烈烈地登上了学校教育和社会团体传播的历史舞台。

(一)体育管理机构的设立使武术发展规范化

清末民初,清朝政府在社会形势的压力下,于清朝末年废除武举制,使武术的发展一时受到挫折。西方体育的大量涌入,向西方学习的形势也导致武术不能广泛发展。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民初建立了学校教育机构,武术作为传统体育项目,成为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但是专门负责体育工作的管理机构并没有形成,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武术主要以社会上自发组织和形成的社团在发展,政府对其基本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设立了自上而下的体育管理机构,颁布了成文的体育法规,标志着体育逐步纳入政府管理的轨道。武术也围绕这一体育法规,开始了漫长而又艰辛的旅程。

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形式上的统一,被当时很多人视作新时代的开始。但是当时国内依然战争频发、时局动荡,成立官方体育专职机构和颁布相应法规条件并不具备。全国武术社团同其他体育运动项目一样,依靠一批自发的武术爱好者形成集体,当时,武术社团遍布中华大地,大大小小武术馆到处可见,但是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联系网,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社团以流派等形式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国民政府成立后,试图将武术更好地纳入教育内容中,并做了很多工作,对武术的科学研究、采集整理,对当时武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政府制定的“从强化学校体育入手,在学校范围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必要的行政监督,同时带动社会体育的发展”的政策,对其他体育活动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除了国民政府下设的教育部系统实施体育外,国民政府出于发展武术的考虑,还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国术馆系统。国术馆有别于一般的教育部的体育管理和实施机构,也不同于半官方半民间的体育协进会,中央国术馆直接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各省市县设分馆,均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担任馆长。

1927年,在张之江的多方奔走呼吁下,国民政府将武术定名为“国术”,而后建立了中央国术馆,从而推动了武术的普及,同时也对武术研究和武术师资的培训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教育部仅允许“只准属于民众团体”,并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不拨任何经费。后来张之江得到国民党元老李烈钧的支持,成立了由李烈钧、蔡元培于右任何应钦、孔祥熙、张之江、戴传贤、钮永建等26人组成的国术研究馆筹备处。1928年3月15日,国民政府以第174号文批准备案。1928年6月,国术研究馆正式易名为中央国术馆。

中央国术馆建馆初期,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为权力机构,负责议定重大馆务事项。下设少林门和武当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将太极拳、八卦掌、形意拳列于武当门下,其他拳种皆入少林门。后采用“一会三处”的组织建制设置机构。一会即理事会,三处包括教务处、编审处、总务处。这个建制被作为中央国术馆的定制,写入《中央国术馆组织大纲》。

国术馆是国民政府建立的旨在对全国武术进行研究和推广的自上而下的系统,中央国术馆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管辖。依照国术馆章程,地方国术馆馆长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国术馆的建立对传统体育特别是武术的研究和推广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影响武术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民国时期社团制度对中国武术发展的研究

清朝末年,清政府已经对蓬勃发展的社会社团束手无策,社团似星星之火,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清政府无奈之下,拟定有关政事结社条规。1908年,由光绪帝正式核准了宪政编查馆编订的《结社集会律》,预示民众的自由集会结社权利在法律上开始得到了部分确认和保障,这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此,武术社团在“精武社团”、中央国术馆等知名社团带领下,开启武术社团的新纪元。

《结社集会律》虽然允许民众具有集会结社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完全放开,仍有部分保留。直至民国创立,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言论结社自由载于约法,社团立法也有所完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临时约法》等进步法令、措施,规定人民享有结社、集会、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同时,政府对民众结社活动的控制力度实际上有所减弱,这极大地激发了各界民众自由结社的热情。各界人士“具爱国之热情,抱合群之夙愿,或助政治之进行,或供学术之研究,或求实业之发达,或期社会之改良,咸思群策群力,以尽国民之义务”,而纷纷颁布纲领,发表宣言,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法律、文化以至习俗提出自己的主张,进行结党、营社,一时间,“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期间,国民政府共制定了有关社团的法律法规十多种,其中包括一系列鼓励各业结社的法规政策。从清末一度严禁结社到部分开禁到民初的完全开禁,以法律作为规范民众集会结社的方式,确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突破。(www.daowen.com)

2.民国时期教育法规制度对武术发展的影响

人类自有历史以来,各朝各代就非常重视教育体制的建立。民国时期,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民政府在制定教育体制过程中,十分重视国民的体育素质和爱国精神教育,并积极探索能够整体提高国民素质和适合当时国情的体育教育。武术正是在“东学西渐”、“土洋之争”的激烈碰撞下,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奋发向上的爱国主义精神。在一批爱国人士的不断努力下,武术被国民政府列为学校教育的课程,这是武术史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事件。

1914年,武术名家徐一冰先生建议将武术列为高等小学、中学、师范学校的正课。1915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联合会通过议案《拟请提倡旧有武术列为学校必修课》,“该议案批评当时学校体育‘皆袭他人之形式,未克振己国之精神’,认为将武术列为学校正课内容条件已经具备,并提出三项建议:一、拟请于学校体操科内兼授中国旧有武术,列为必修科以振起尚武精神。提倡把小学体操科目改列为游戏、普通体操、武术,中学改列为普通体操、兵式体操、武术。二、拟请教授武术者编定讲义,说明原理,用科学的目光唤起学生之注意。三、拟请于师范学校”(42)。当年10月,教育部采纳了上述建议,明令“各学校应添授中国旧有武技”,同时采用山东驻军首领马良组织创编的《中华新武术》作为各大中小学的教材。这一议案的通过,明确了武术在学校的合法地位,作为教育的正式内容,武术从量变跨入了一个质的飞跃,也开始了武术教育的历史征程。

1916年,南京高师增设体育科,开设武术课。1917年,北京高师创设体育科,在课程内容上,武术列为术科之首,其内容为拳术和柔术。1921年开办的上海体育师范学校以培养武术教师为目的。30年代,张之江创办的“国立国术体育专科学校”是我国以武术为主科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培养了许多武术优秀人才,将民国时期武术的学校教育推到高峰。

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的《教育宗旨实施方针》明确规定:“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应一体注重发展国民之体育(武术),中等学校及大学专门,须受相当之军事训练。发展体育(武术)之目的,固在增强民族之体力,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由此可以看出,其体育(武术)教育的目更多的是偏向后者,并且明确提出了“强健”的尚武精神,试图以此来培养“健全”之国民,即文武合一、精神和道德一体的国民。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制定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该方案在其目标的第3、4条分别指出“为培养国民合作团结抗敌御侮之精神”、“养成国民侠义勇敢、刻苦勤劳之风尚,以发扬民族精神”。武术能够被当时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如此之重视,其尚武精神教育的核心地位由此可见一斑。中国武术所固有的教育价值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因此也就理所当然得到国民政府的格外青睐。

3.民国时期体育法规制度对武术发展的影响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阶级执政的成熟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系统。近代以来,受社会巨变的影响和新事物的不断涌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增添了许多新内容,体育法规便在其中。体育法规体现了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同时也是政府对发展体育的态度和所要达到目标的明确。武术作为传统体育的一类,也受到现代体育法规的保护和制约,对武术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挑战。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第7条规定:“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应一体注重发展国民之体育,……发展体育之目的,固在增进民族之体力,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武术作为中国传统体育,部分学校将其作为体育内容加以教授,但由于武术本身的限制和当时对西方体育的重视,武术在当时的学校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大力发展。

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体育界名流在南京成立全国体育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就有关社会体育的问题拟定《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等条令。这些条令成为国民党当局最早按照“党化教育”的精神,对社会体育进行整顿和管理的依据。依照规定,凡是不符合这些条例的社会体育组织即应取缔。为了更好地指导全国体育、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国民政府体育指导委员会在大学院通过的以三民主义为根本的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的基础上,草拟对每个国民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国民体育法》13条,交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于1929年4月16日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制定的法令。该法第11条规定:国民体育活动的实施,应由训练总监部同教育部办理,改变了教育部统管一切体育活动的局面,也反映了国民党企图以军训为主,控制社会体育的目的。这一条例的颁布,对于很多不合格的武术社团是一个很大的打击,除了中央国术馆,较多的社团由于财力等因素,慢慢在武术社团这个大的历史环境里消失。

总而言之,国民政府有关社会体育的立法不仅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完善,同时也对推动武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受国内政局影响,以及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这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并不均衡,武术在各个地区的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地区社团发展较快,有些地方基本没有发展。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体育法规的公布,对于传统体育项目的武术也有其重要的影响作用。

民国时期,武术社团和武术学校教育得到了充分发展,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武术的发展起着规范和促进作用,武术也开始走向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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