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发展理性宗教,让法轮功等邪教失去市场
理性宗教具有较大的先进文化性,如我国传统的佛、儒、道以及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无论在文化、道德方面还是在社会稳定方面,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应当通过非政府的途径,倡导、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理性宗教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尤其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这点显得尤为重要。群众对宗教活动的需求是客观现实,正常的理性宗教(正教)活动不去占领,法轮功等邪教必然会趁机发展。
2.加强宗教研究,发展宗教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理论研究有了很大发展,许多省、市社会科学院相继开办了宗教研究所,许多名牌大学建立了宗教学系,一批宗教理论专著和译著出版,宗教研究走上了正轨。但是,与目前我们国家的现状与现实需要还很不相适应,宗教与社会发展,宗教与文化、宗教与道德、宗教与生态环保等都迫切需要给予理论上的指导和帮助。宗教研究和理论发展,应按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给实践以指导和帮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尽快建构能融会东西文明、吸纳世界宗教研究成果并且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体系。对宗教的本质、功能、作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科学的评价,对宗教与经济、宗教与道德宗教与社会、宗教与邪教、宗教与现代化等展开全面的研究,特别是要结合广州的实际有的放矢地进行宗教研究。
3.加强政府与宗教的沟通理解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政府与宗教的沟通和理解是十分重要的环节。除了宗教界应当作出的努力外,从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方面来看,应当具体做好几件工作:一是政府官员应当主动了解和学习宗教的基本理论,加强对当代宗教现状的了解,依法决策,因势利导,避免在行政决策中的失策和被动。二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内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研究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针,认真研究宗教工作的新特点、新情况,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宗教方面沟通,和宗教界人士做朋友,增强为宗教工作服务意识和工作透明度。三是聘请有关大学和社科院等有关单位的学者和专家,开设经常性的专题讲座,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者的相关素质,为加强与宗教的沟通与理解打好思想和认识上的基础。四是政府和有关具体工作部门,应当经常主动地与宗教界加强联系,听取宗教界和有关人士的意见,通报党和政府的有关工作方针,争取宗教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4.引导宗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许多宗教所倡导的伦理道德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与当前我们所提倡的“以德治国”的内涵是相吻合的,宗教的伦理道德与公民道德教育是可以完全一致的,这也是宗教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当部分的宗教信徒是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人,在适当的范围和人群中由“尊重宗教信仰”逐步转变为“提倡宗教信仰”,充分发挥宗教特有的劝喻功能和宣泄功能,对于加强民众的道德建设,疏导特殊人群的不良心理,乃至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等,都是有益无害的。
5.坚决打击邪教及其犯罪分子
在全球近50亿各种宗教信仰者和主要宗教派中,宗教极端分子、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分子毕竟是极少数。这些极端仇视人类,分裂国家,残害生灵的邪教和犯罪分子,与正常宗教及其活动是格格不入的,也是为理性宗教所坚决反对的。对这类邪教和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给予严厉的打击和铲除,不给其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土壤,从而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理性正常宗教活动的健康发展。但应当强调的是,这必须在比较充分地发展正教的基础之上,在较彻底地铲除邪教滋生发展的基础上,否则,没有理性的、健康的宗教形式满足它,就有法轮功之类的邪教乘虚而入,打击取缔工作会受到极大阻碍。
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的要义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根据这个原则,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各种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非法活动,取缔非法组织;依法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打击各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颠覆国家、分裂祖国、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
7.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的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宗教工作也是群众工作,而且是特殊的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关系到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最广泛、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前提是必须承认信教群众既定信仰的合理性和不可改变性;立足点必须放在始终坚持以人文本,始终把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侧重面则要放在规范和调整宗教与社会其他领域之间,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共同努力。基于信教群众具有进步性的政治地位,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也主要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即使是因宗教问题引发的一些社会冲突,虽然在某些表象上表现为对抗性,但其实质还是非对抗性的,还是要采取民主的、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来解决,在处理方法上注意“四宜四不宜”,即怨气宜解不宜结,矛盾宜疏不宜堵,群众宜散不宜聚,情绪宜顺不宜激,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地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
8.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首先要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党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宗教界人士同广大信教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过去,各宗教团体的主要领导人,在同我党长期合作共事中经受住了各种考验,成为了完全可以信赖的朋友,今后完全可以长期合作。共产党人虽然在信仰上与他们不同,但是决不能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而是要注重在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达到一致性。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相互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有效地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宗教工作中的新发展。在思想建设方面,要结合各宗教的特点,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教育和政策法规的教育。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的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解决新老交替的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要积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注释】
(www.daowen.com)
(1) 《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公民与宪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2) 冯今源:《当代中国宗教现状纵横谈》,http://www.china-review.com/caf.asp?id=19285。
(3) 冯今源:《当代中国宗教现状纵横谈》,http://www.china-review.com/caf.asp?id=19285。
(4) 冯今源:《当代中国宗教现状纵横谈》,http://www.china-review.com/caf.asp?id=19285。
(5) 张秀红:《浅析宗教与文化的关系》,《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6) 吕大吉:《为什么说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7) 丁建伟、K.SH.哈菲佐娃:《论宗教对我国西北边疆安全的双重影响》,《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8) 宛耀宾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327页。
(9) 刘跃进主编:《国家安全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10) 徐以骅:《宗教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相关报告,未发表。转引自李向平:《宗教安全及其社会实现路径》,http://lxp0711.blog.hexun.com/23656187_d.html。
(11) 巴瑞·布赞等主编:《新安全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12) 约翰·罗尔克:《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13) 约瑟夫·拉彼德等主编:《文化和认同:国际关系回归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
(14) 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5) 转引自孔汉思等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16) 广州年鉴编纂委员会:《广州年鉴·概况》。广州年鉴社,2006年版。
(17) 莫岳云:《发展宗教公益事业与构建和谐社会》,《灾难危机与佛教慈善事业暨第二届宗教与公益事业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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