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技术交流与技术保护的发展现状与特点
1.国际技术交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分布很不平衡
国际技术交流的分布是极不平衡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在技术的整体发展水平上相近,经济体制、文化习俗也差别不大,技术交流渠道比较顺畅。因此,当前绝大多数的技术交流都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额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80%以上。 (2)而且发达国家之间技术交流水平较高,合作领域也比较宽,在航空航天、生物工程、微电子、新材料、海洋开发等诸多尖端科技领域都有广泛交流与合作。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上存在一定的落差,在教育和人才结构上也有较大的差距,这在客观上对技术交流造成了障碍。而发展中国家之间虽然在经济和技术水平上比较接近,但由于技术整体水平低,同样限制了技术交流的开展。因此,相较而言,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技术交流水平相对落后。当前,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仅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10%,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额则不足10%。另外,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领域也不宽,大多数仅仅局限在农业技术、加工技术、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基础建设等一般性技术或常规技术领域。
2.有偿贸易型技术交流是当前最普遍的形式
当前国际技术交流有贸易和非贸易两种基本方式。所谓的贸易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技术贸易或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拥有者与技术需求方通过技术商品化,实施技术买卖行为,包括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经营、合作生产、含专利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多种形式。非贸易方式主要是指政府间以技术合作、援助、交流、赠与等方式进行的技术交流方式。贸易型技术交流是一种有偿的技术交流方式,而非贸易方式的典型特点就是技术交流过程中不发生直接的买卖关系,属于一种无偿的技术援助。不过当前国际上的技术交流除少部分采取政府间的援助、赠与等方式进行无偿转让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政府机构或私营机构以有偿的技术贸易的方式进行的。技术以商品的形式在技术市场中进行交易,已成为当前国际技术交流中最受关注和最为重要的方式。
3.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交流的最主要载体(www.daowen.com)
获得技术垄断优势一直是跨国公司的重要战略选择。他们都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室,雇佣了众多科技精英,长期从事研究与开发,几乎控制着80%的尖端技术研制,已经成为世界先进技术的科研基地和绝大多数前沿技术的创新者。而取得了国际技术领先地位的跨国公司,在其全球战略的指导下,针对世界各地的不同情况,通过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采取出售技术专利、签订国际间转让技术协议、以专利折价入股、建立合资企业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国际技术市场转让或出售一些标准化的技术,以获取高额利润。更重要的是,跨国公司以他们的技术优势作为其全球扩张和发展的核心武器,迅速占领国际市场。因此,跨国公司又是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传播者,成为当前国际技术交流的主要渠道和重要载体。据统计,现在80%以上的国际技术交流活动是在跨国公司中进行的。《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美、日、欧跨国公司的技术贸易额已占全球技术贸易总额的97%。 (3)
4.技术交流对发展中国家是把双刃剑
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钱纳里和斯特拉特提出的“两缺口分析”理论,技术落后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缺口,而技术缺口仅靠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源几乎无法弥补,因此,从国外引进技术就成了发展中国家满足本国经济发展需要、推动本国工业技术进步的一条重要途径。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大量欧美技术的成功引进是密不可分的。日本企业一直把技术引进当作一项基本战略。日本在1955—1970年间几乎吸收了全世界半个世纪开发的全部技术,使日本掌握这些技术的过程大约节省了2/3的时间和90%的技术研究费用。但技术交流对发展中国家是把双刃剑,过度的技术引进,则不仅浪费了发展中国家极其宝贵的外汇资源,而且也会严重抑制本国的自主技术创新,一些国家因而出现了“依赖工业化”的严重后果。例如,巴西汽车工业的发展一直过分依赖技术引进,完全放弃了技术的自主开发,至今也没有掌握汽车心脏的发动机技术,导致巴西汽车工业发展完全受控于人。
5.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矛盾重重
技术输出方和技术引进方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技术提供者要通过输出技术获得高额利益、东道国的技术和市场控制权以及超越对手的竞争优势,而技术购买者要通过引进技术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促进本国产业发展。正因为这种相互需求,才使得当今国际间技术交流越来越频繁。但技术输出方与技术引进方因为目的不同、标准差异,又使得双方在交流中矛盾重重。技术提供者与技术购买者之间的摩擦主要集中在两个基本分歧点上。第一个分歧来源于最初的不同理解。技术提供者认为技术是价格昂贵的商品,其商品寿命短暂,因此技术当以高价出售。但技术购买者则认为,技术提供者进行的研究与发展活动已经在本国市场得到了回报,因此向他们出口的技术应该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第二个冲突表现在对出口技术的控制上。技术提供者对当地政府将控制权从他们手中夺走的做法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规定所有特许权必须注册、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立法、对技术合同支付款的最高额做封顶限制,这所有的措施都是敌对性的行为。技术提供者希望技术迁移有利可图,而不受外来(即非技术性)因素的影响,并且符合他们的一贯运作模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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