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派遣的三方主体关系分析
人才派遣不再是传统的雇员在雇主的场所工作,他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三个,韩明(2008)将其界定为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用工企业、中介中心和派遣人才;张鹏飞和顾韬(2006)将其界定为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派遣人才;张晓敏(2007)将其界定为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派遣员工。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将三方关系主体界定为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被派遣人才。三方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特殊的劳动三角关系。他们之间的三方主体关系示意图如图6-2。
图6-2 人才派遣三方主体关系示意图
资料来源:根据成之约.浅论“劳务派遣”及其对劳资关系的影响[J].就业与训练,(台湾)1998,16(6):4修改而得.
1.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体指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的成员,单位发放报酬并负责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关系。
在人才派遣业务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为被派遣人才与人才派遣机构,派遣机构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主体,有责任保护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此外,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转交给人才派遣机构,派遣机构都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被派遣人才的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地发放被派遣人才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否则,责任主体仍是派遣机构(张晓敏,2007)。因此,人才派遣机构与派遣人才之间是劳动关系。
由于人才派遣机构的多样性,很多派遣机构是人事部门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基础产生的,他们具备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条件,因此,劳动者与这类派遣机构之间的关系也称劳动人事关系。(www.daowen.com)
2.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节,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机构之间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民法》的有关规定。
人才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人才派遣协议》确立其人才派遣关系,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张鹏飞和顾韬(2006)认为在此协议下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才派遣公司提出用人需求计划,负责被派遣人才的在岗使用、管理和考核,按合同定期向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人才的薪酬及管理等费用。人才派遣机构一方面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或在人才库中选择合适人才,一方面为人才提供就业信息、帮助推荐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事劳动纠纷等问题[10]。
另外,在薪酬福利发放方式上,用人单位定期将派遣人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人才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等支付给人才派遣机构,往往采取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的方式,符合劳务费灵活付费的特点。
3.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才之间是工作关系
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才之间是工作关系。用人单位给被派遣人才指定工作岗位,一方面被派遣人才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承担在劳动过程中管理劳动者的责任,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并向人才派遣机构支付派遣人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在派遣期间用人单位对派遣人才具有工作上的指挥监督权。魏艳春(2003)指出为了使派遣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经济效益,一方面被派遣人才必须接受用人单位所派予的工作,这是派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所派予的工作必须符合人才所具备的技能和安全的特征[11]。若派予的工作所需技能与所要求的技能不相符合,或者工作场所的安全性未达到要求,被派遣人才需要向其雇主——人才派遣机构反映,通过人才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沟通处理。
用人单位是在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与派遣机构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取得派遣人才的使用权,而人才的劳动关系管理由派遣机构进行,因此,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和派遣人才之间形成的是工作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