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才派遣的特征分析
人才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相比在节省成本、提高竞争力、避免劳动纠纷等角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连接的桥梁
在传统的就业模式下,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本持有者需要各自在劳动力市场中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寻觅、筛选彼此合适的对象,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机会成本。人才派遣模式相对于这种传统的就业模式有其显著的特征,崔岩(2005)认为人才派遣机构实际上是人力资本配置的专业化机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需求信息在传递中有了一个结点(见图6-1)[5],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连接的桥梁,从而可以节约大量的搜寻成本,降低风险,提高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结合效率。
图6-1 传统人力资本配置方式与人才租赁配置方式
资料来源:崔岩.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租赁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5.
2.人才派遣机构负责派遣人员的后期人事管理(www.daowen.com)
人才派遣机构是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故有向派遣人员发放薪资和进行人事管理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将用人成本外部化,无需为人事管理分散精力,可以将资源用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上。
3.用人单位“用才而不养才”
王通讯(2000)认为企业用人可以归为三类:一是养才而用才,二是养才而不用才,三是不养才而用才。他认为企业不养才而用才是上上之策。而人才派遣即为不养才而用才的一种具体应用方式。董延辉(2007)认为在人才派遣的用人方式下,用人单位需要某方面的人才,直接从派遣机构借用人才,不必“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更不会“养无才之人”[6];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招聘高级人才,往往需要以优厚的待遇和福利为条件,但是解决经营瓶颈的代价将是一笔极大的人工成本。并且当完成任务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富余的人力资源时,无法实现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出,人才派遣方式有效解决了此类问题。
4.派遣人才由“单位人”成为“社会人”
人才派遣方式下,被派遣人才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机构利用这种派遣人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性,将人才派遣给用人单位,使派遣人才的单位属性与服务属性相分离,被派遣人才在派遣机构的作用下由“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张鹏飞,顾韬(2006)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与发展所需的人才,不再是“单位人”,社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得以建立。
5.人才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无项目承包关系
谭萍(2010)认为派遣人才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用工单位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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