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遣及人才派遣概念的界定
1.国内外研究对派遣概念的界定
派遣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劳动法学界经常使用的有“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人力派遣”或 “人才派遣”等。为了研究交流和学术表述,学者们根据自己对派遣的理解也对派遣的概念做出界定。
高梨昌(1997)指出劳动力派遣是指公司将自己直接雇佣劳工提供他人,并且使其在他人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事业活动。我国大陆学者张荣芳认为劳动力派遣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自己的劳动者委派到第三者并在其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经营行为,包括实务中通常所说的劳动派遣和人才派遣[1]。
劳动派遣是指派遣公司的雇主与劳工签订劳动契约,在得到劳工同意,维持劳动关系契约的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业主指挥监督下为劳动给付,该劳工与要派公司事业主间并无劳动关系存在(杨通轩,2002)。林泽炎(2002)认为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或人才中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所属单位(或人才中介)将人才租赁给(或派往)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对人才享有使用权并向人才中介机构支付使用费用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郭纲(2004)提出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依法招聘员工后,将所聘员工派往其它用人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的一种经济行为。
王全兴(2004)把人才派遣类比为物的融资租赁形式,认为人才派遣是这样一种过程:某派遣机构受某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企业向派遣机构就其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派遣业在发达国家应用较早,在发达国家各国立法中对派遣概念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如表6-1所示:
表6-1 国外对派遣相关名词的界定
(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毕小青,严荣.内人力派遣研究现状综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6):40.
2.派遣的概念分析与概念界定
上述派遣概念比较纷杂,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界定,但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可以发现学者们主要从派遣对象、派遣主体以及派遣性质上对派遣进行界定。
(1)在派遣对象上,学者们分别使用了“人力”、“人才”、“工人”、“劳动”和“劳务”的概念,因为这几个词的含义并没有本质差别,所以学者们并没有对这几个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但若考虑到派遣对象的差别(比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这里的概念界定应该更精确。例如毕小青(2007)指出日本的派遣业中主要是以蓝领的派遣为主,所以使用了“劳动派遣”。而“人才”一般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2)对于进行派遣的主体,杜向阳、安涛(2006)、宋丰景( 2005)认为可以是雇佣劳动的任何单位,但目前多数学者普遍认为,派遣的主体应该是专业的人力派遣机构。
(3)在派遣的性质上,使用的名词主要有“派遣”和“租赁”,但总体看来,“派遣”和“租赁”这两个词在人才派遣和人才租赁上的使用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在派遣概念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将其界定为人才派遣,并采用张鹏飞(2006)对人才派遣的定义:所谓人才派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选择合适人才,并与之确立劳动关系后,将其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完成岗位工作的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其本质是用人单位向人才所属单位租赁人才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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