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成员参与程度与企业科技人员配置效能研究

成员参与程度与企业科技人员配置效能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成员签订长期合作契约,通过契约规范成员行为,实现长期合作。契约式战略联盟以联合研究开发和联合市场行动最为普遍。

成员参与程度与企业科技人员配置效能研究

四、基于成员参与程度视角的类型划分

Bernard L Simonin根据联盟中企业的连接纽带不同将企业战略联盟分为股权式联盟和契约式联盟[10]

1.股权式战略联盟

股权式战略联盟是以股权为纽带建立的战略联盟,是联盟成员基于股权安排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联盟,这种联盟中合作伙伴之间相互持有一定股权,从而使双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合作方式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因而对联盟各方的责、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比较牢固长久,联盟各成员在保持自身独立利益的同时,双方实行优势互补。股权式战略联盟具体又可分为合资型战略联盟和相互持股型战略联盟。合资战略联盟是指双方母公司共同创立合资公司,各拥有合资项目一定的股权,拥有对合资公司的人事和管理权限,并按照出资的比例分配合资企业的利润,合资生产和经营的项目分属联盟成员的局部功能。相互持股型战略联盟是指联盟成员为巩固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地相互持有对方少量的股份[11]。与合资型战略联盟不同的是,这种方式不涉及设备和人员等要素的合并。(www.daowen.com)

2.契约式战略联盟

契约式联盟是联盟成员基于合约达成的联盟。这种联盟中合作伙伴之间达成某种有一定约束力的正式协议,不涉及股权的参与,只在利益结合点有紧密的合作。各成员签订长期合作契约,通过契约规范成员行为,实现长期合作。当联盟的核心业务分属不同的成员企业、难以被剥离出来置于同一企业内时,或者为了实现更加灵活地收缩和扩张、合作伙伴不愿建立独立的合资公司时,契约式战略联盟便出现了(陈锦雅,2008)。契约式战略联盟以联合研究开发和联合市场行动最为普遍。契约式联盟又分为显性契约联盟和隐性联盟。显性契约联盟,是指联盟成员基于合约和契约法所进行的联盟,联盟成员以协议的方式,在R&D、联合制造、联合营销等方面联合行动;隐性联盟要求联盟成员在诚信规则和声誉机制的约束下,进行的合作博弈。与显性契约联盟相比,隐性联盟不要求联盟成员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成员方以技术研讨、信息交流等形式进行松散的合作。契约式联盟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随着合作各方的了解与信任的增加,合作很有可能从契约式联盟往深层次股权式联盟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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