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11:解决社会纠纷的困境

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11:解决社会纠纷的困境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当前社会中的纠纷解决及其困境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急剧的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利益的不断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中国人不得不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碰撞、文明冲突、社会断裂和现实困境。但令不少关注中国社会和中国改革的学者们忧虑的是,在“依法治国”口号下不断强化国家法制的同时,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发生了解体或转型。而这也正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11:解决社会纠纷的困境

(一)当前社会中的纠纷解决及其困境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急剧的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这场社会变革,以高度的历史浓缩的形式,将一个异彩纷呈的社会呈现在世界面前。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利益的不断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中国人不得不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碰撞、文明冲突、社会断裂和现实困境。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是:在新的形势下,民间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各类纠纷数量激增、种类日趋复杂。尽管难以对近30年来中国社会纠纷的增长情况进行精确描述,但是从一些可以统计的数据中可窥见一斑。例如法院审结的诉讼案件数、信访机关受案数量的变化。[27]

总体来说,纠纷呈现以下特征:(1)从纠纷数量来看,纠纷和冲突大量出现,总体上呈不断攀升之势,部分大中城市出现“诉讼爆炸”,法院等纠纷解决机构的负担越来越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从纠纷的形式和原因来看,纠纷日益多样化,新型案件不断出现,纠纷的起因和内容日益复杂化,冲突的焦点相对集中。城市拆迁安置、农村征地、“三农”问题、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职工下岗、医疗纠纷环境污染问题、贪污腐败等成为社会冲突的多发领域。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根源都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深层矛盾相关。(3)由纠纷引起的冲突程度加剧,某些纠纷往往易激化,引起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由于信息的迅速传播和互联网的瞬时性与匿名性,容易将许多个人性、地方性和隐性的冲突公之于众,引起人们的猜测、评论,激起人们的不满情绪。(4)从纠纷的当事人来看,尽管社会各类人群皆可能涉及纠纷,但弱势群体在其中的境况及表现突出,其权益往往被系统性、政策性地大肆侵犯,而其权益表达和救济因遭遇较多体制性障碍而往往诉诸非常规性纠纷解决途径,其权利救济往往带有保障生存权的性质。

法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纠纷、制止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历了近30年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体制和法律运作机制,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在真正维护社会秩序和调解纠纷的实践中,普通民众和学者们开始越来越感到法律的无力,甚至导致了社会治理中的某种困境。我们也并没有因现代法治而看到一个更加安宁、平和的社会,反之,不断增多、加剧的民间纠纷、冲突事件出现在我们日常的现实生活中。(www.daowen.com)

在这场法制现代化的改革中,国家所大力推行的法治和人们理解并遵循的法,主要指称的都是国家法,它是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以城市社会为代表,以其社会成员的异质性高、流动性强、以业缘关系为纽带,人与人之间交往短暂、片面、工具理性为其特征。相对应的现代法律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往往是以判出输赢、胜负为最终结果。[28]它只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判决,谁赢谁输,至于该如何恢复被纠纷或冲突破坏的社会关系,则不属于它关心的范围。另外,由国家权力强劲推动下的这场法制现代化运动,势必造成法律话语的强势地位,不少学者、法学家们甚至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和谐社会就是法制社会”的论断,要求政府尽快通过国家强制力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并希望事事能够纳入“法治轨道[29],将现代法治看做一贴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药”。事实上,法律并不是立法者、法学家坐在书斋凭借想象或者照搬西方已有的那些高度理性化、抽象化的写在法典上的条条框框,法官按照法典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再辅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就可以解决任何纠纷的。法律是要运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的,法律的实践不仅决定了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信心。而这种来自民众的对法律的信心,也是我们真正实现现代法治的基石。如苏力所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30]。国家的立法永远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即使法典上有的规范,也未必就真正能够在实践中被人们接受。而国家法无法实现的功能,我们可以通过惯例、自治的规范、人情事理来加以调整。如果将国家的法律比作一个网兜中粗粗的主线,习惯、人情、社会关系则是粗线之间细细的、带有弹性的细线,只有这样的结构才能形成一个更加有序的社会。

但令不少关注中国社会和中国改革的学者们忧虑的是,在“依法治国”口号下不断强化国家法制的同时,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发生了解体或转型。这种变化固然可视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司法地位的提高,但是也反映了国家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偏向,客观上造成了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化的趋势:在强调国家法的统一和权威的同时,非正式机制的作用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则受到贬斥。[31]埃里克森曾经说过:“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而这也正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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