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星华[1] 秦 强[2][3]
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广阔、发展失衡的传统国度里,如何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一直是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确立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之后,对现代法治的呼唤一直是法学界的主流,但是现今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建立起法治的问题,因此,在法治的价值定位确立之后,如何根据中国的社会特点来对法治进行制度上的设计以及技术上的操作,就成为学界研究的重心之所在。对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往往有不同的结论:有的主张中国应大胆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移植;有的主张中国的法治建设应立足本国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自己的本土资源。究竟哪一条道路更适合中国,恐怕谁也无法立即给出一个现成的答案。但是任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分析都离不开对中国社会本身的考察,尤其是在法治话语成为强势话语的今天,对中国社会本身的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形态上,传统的中国社会在本质上属于乡土社会,以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为基本特征,而我们现在要建设的社会属于现代社会,以陌生人社会、法治社会为基本特征。这样,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中国就经历着漫长而艰难的社会转型,以期最终能够实现凤凰涅槃般的嬗变与新生。(www.daowen.com)
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社会结构急剧动荡,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在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削弱和社会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尽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变迁之中,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加剧,纠纷数量激增,群体性事件和种种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法院不堪其累。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诉讼爆炸”问题,加强社会的纠纷解决,我们逐渐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制度等,以期能在法院之外化解矛盾,平息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鉴于纠纷解决问题的重要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日益成为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法人类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的重要研究领域,其中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侧重于研究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法学侧重于研究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本报告从中国当前社会的转型特征入手,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当前转型时期的纠纷解决情况,并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当前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问题进行多元化的考察,以期能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所帮助或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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