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同境遇中社会公正感的差异性
同社会成员的地位升降、贫富分化等指标相比较而言,文化程度、职称级别、政治面貌、职业类别和任职单位,根据这些指标划分群体是一种静态划分;而如果根据社会成员在收入、地位和声望等方面的实际变化来作划分,则是一种动态划分。我们恰恰是根据实际变化的指标来划分群体,进而发现了人们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有很大差异。
表8—12是从工资变化角度分析被调查者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由表中数据可知,把工资变化划分为下降、没变化和上升三种情况,认定自己分属于这三种情况的被调查者,他们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回答有很大不同。认为自己工资下降的被调查者有243人,其中有94人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在该群体中占比38.7%;认为工资没有变化的有890人,其中有337人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占比37.9%;而认为自己工资上升的有1568人,其中有435人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占比27.8%。可见,工资上升的被调查者同工资下降和工资没有变化的被调查者相比,对改革政策不公正的判断相差几乎达到10%。
表8—12 工资变化与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评价
表8—13的数据分析了被调查者因为同与自己条件相似人员相比较得出工资升降的判断后,他们对改革政策公正性判断的差别。经过与条件相近人员比较发现自己工资下降、没变化和上升的三类被调查者,他们对改革政策公正性判断的差别是很大的。经过比较发现自己工资下降的被调查者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人数在该群体中的占比为43.4%;发现自己工资没变化而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占比为31.8%;发现自己工资上升而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占比为24.2%。可见,通过工资变化的比较效应而形成对改革公正性判断的差别,比仅仅根据自己工资升降作出判断的差别要大得多。经过比较而发现自己工资下降的同发现自己工资上升的对改革政策不公正的评价相差很大。
表8—13 与条件相似人员相比对工资变化的判断同对改革政策是否公正判断的相关性
续前表
与对工资升降变化的判断相联系,被调查者的未来生活预期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也有很大影响,产生很大差别。表8—14中的数据表明,认为自己未来三年生活水平可能提高的同认为可能降低的被调查者相比,他们对改革政策很不公正与不公正的判断占比相差34%,认为自己生活水平将要下降的168人中有58.9%对改革政策作出了很不公正与不公正的判断,而认为未来三年生活水平将要提高的1227人中只有24.9%对改革政策作出了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判断。
表8—14 对未来三年生活水平变化的预测与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评价
前面曾从被调查者的职称等级、行政级别等指标分析被调查者对改革政策公正性评价的差别,发现不同职称等级和行政级别的被调查者作出的评价差别不大,但是表8—15从职位变化来分析被调查者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评价,其差别还是很大的。由表8—15可知,认为自己职位下降、没变化和上升的三类人员,他们对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判断分别占各自群体的40%、35%、25.4%。
表8—15 职位变化与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
表8—16和表8—17反映了被调查者的自我认同,这同职称等级和行政级别也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这两个指标本身就是一种自我评价,所以把这两项指标同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联系起来,发现的差别也一定是很大的。由表8—16可知,把自己认同为社会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和上层的被调查者,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人数分别占各自群体的42.4%、34.5%、29.4%、24.4%、20%,呈现了一种典型的降幂排列,说明被调查者对自己社会分层的认同同其对改革政策公正性评价的相关性是很大且很明确的。(www.daowen.com)
表8—16 社会地位与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
续前表
同对自己社会分层地位认同的变化影响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评价相仿,被调查者对自己职业社会声望认同的变化,与他们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评价也呈现了一种有序的、密切的相关性。由表8—17可知,把自己的职业认同为很低、较低、一般、较高、很好5个等级的被调查者,认为改革政策很不公正和不公正的人数分别占各自群体的52.5%、45.8%、32.8%、27.9%、24.7%,也呈现了一个很典型的降幂排列。
表8—17 职业社会声望与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第一,大部分被调查者基于贫富差别和分配不公而对改革政策产生了不公正感。这种情况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这同改革之初广大人民群众对绝大部分改革政策都热烈欢迎形成很大反差,令人深思。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群众路线,不仅应当深入研究近几年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政策在何种程度上保护或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安排和推出有益于广大群众生活利益与发展机遇的改革政策。
第二,社会成员的不公正感是有差别的,而这个差别只有在被调查者把自己的工资收入同条件相似人员作比较,或在动态变化中思考自己的生活境遇、生活预期和社会地位时才能明显地表达出来。这说明社会成员的公正感是依据发展变化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境遇而形成的,因此,不能仅仅根据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称等级和行政级别等相对静止的指标来划分社会层次,然后通过这些传统的层次划分来考察社会公正感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不断快速变化的过程中,社会成员也正是依据不断变化的现实而改变着他们的社会公正感。
第三,应当在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整体联系中来把握社会成员的社会公正感。社会成员是在自身的前后变化和与他人相比的差别变化中形成了社会公正感,这就说明社会成员的社会公正感不仅是依据动态的社会事实形成的,而且还是在各种比较关系或社会联系中产生的。因此,应当在社会生活的普遍联系中考察分析社会成员的社会公正感,更具体地说,应当在穷人与富人、百姓与官员、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等方面的联系中考察分析社会公正感,这样关于社会公正感的认识就会更真实地符合实际。
【注释】
[1]本报告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政治意识形态安全与意识形态现代化的社会学分析”(05JZD0002)的阶段性成果。
[2]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4]需要说明的是,被调查的2986人中,有1227人回答了上一个问题,按问卷要求,回答了上一个问题就可以不回答此问题。因此,表8—4中可供分析的问卷只有175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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