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关问题的反思
回顾两类矛盾学说的实践过程,可以这么说,尽管毛泽东提出这一学说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重蹈斯大林混淆两类矛盾,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覆辙,但事实上,毛泽东仍然重蹈了斯大林的覆辙。两类矛盾学说在理论上的创造可谓光辉,但从政治实践上说,这个学说在提出后不久即被束之高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重新得到尊重和实践。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逆转?原因当然很多、很复杂。下面着重从“两类矛盾”学说的理论逻辑本身出发,提出若干问题供读者进一步思考。
1.敌我的判别标准
第一个问题是敌我的判别标准问题。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全部学说都建基于一个基本点——人民与阶级敌人的区分。全体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人,到底是被划入人民的范畴还是被划入阶级敌人的范畴,国家政权将在方方面面予以区别对待,关系实在重大。但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人民与阶级敌人如何区分?标准是什么?毛泽东的讲话中,曾经提出区分香花和毒草的六种标准:“(一)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四)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五)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六)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35]作为一般的政治原则,这六条标准是可以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操作,还缺乏一个标准。而政治,不管是将其本质视为阶级统治也好,还是视为公共管理也好,最终都会表现为操作性很强的、深刻而时刻影响亿万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如果没有一个操作性标准,而仅仅停留在政治原则上,再好的思想,在实践过程中都容易被扭曲。两类矛盾学说后来在实践过程中的曲折,不能说没有这方面的原因。据薄一波回忆,在毛泽东最初的讲话中,实际上并没有这六条标准,后来是毛泽东认为一些右派正在利用整风的机会向党向社会主义进攻,于是在发表时才加上去的。[36]这表明,毛泽东本人已经意识到判别人民与阶级敌人的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但他给出的标准仍然只是一个原则。
由于缺乏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对人民与阶级敌人的区分完全依赖于有关部门或领导人的政治判断,就难免随着形势的需要和领导人的意志而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反右派运动的严重扩大化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据有关研究,从一开始,党内,特别是基层干部对毛泽东提出的“开门整风”是有很大抵触情绪的;中央高层对如何整风,认识上也是有微妙差异的。[37]但毛泽东基于“真理是在我们方面,工农基本群众是在我们方面”[38]的政治判断和自信,而坚定不移地推动“开门整风”。整风运动之初,尽管有一些尖锐言论,但毛泽东对形势的判断仍然是积极的,情绪上仍然是振奋的。在这个时候,他仍然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的,敌我矛盾不足为虑。然而,随着一些极端言论的出现,毛泽东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对形势的判断陡转直下,开始认为敌对矛盾不但比较严重,而且比想象的严重得多,于是决定发动反击右派斗争。为了推动反右派斗争,他甚至采取了下数字指标的方式,并且指标越来越具体,越来越高:
毛泽东于1957年5月15日写就、限于党内传达的《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首次传达了反击右派的信号,在该文中,他对右派数量的估计是“百分之一、百分之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39]。6月8日,在题为《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的党内指示中,说法是:“反动分子人数不过百分之几,最积极疯狂分子不过百分之一”[40]。这些数字都还只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到6月29日,毛泽东开始下达明确的指标:“右派和极右派的人数,以北京三十四个高等学校及几十个机关中,需要在各种范围点名批判的,大约有400人左右,全国大约有4000人左右”[41]。到7月9日,这个数字又翻了一倍:“反右派斗争正在深入,准确的右派骨干名单扩大了一倍,全国不是4000人,而是大约有8000人。例如北京约有800人,上海有700多人”[42]。
反右运动开始进行得还比较谨慎,虽然中央下达的右派指标越来越高,被划定的右派越来越多,但大多数都只是在小范围内点名批判,被报纸点名批判的不到百分之三。但毛泽东对此很不满意,发出指示说:“报上老是这几个人,读者也看厌了。因此应当分阶段逐步增加一些人,最后增到右派的百分之十左右为止。”[43]但到8月1日,他又改变了主意:“右派中的极右分子,即骨干分子,登报的人数,也应适应增加。不是百分之几,也不是百分之十,而是要按情况达到极右派的百分之二十、三十、四十或五十。”[44]
虽然毛泽东也曾要求“必须实事求是,有些单位右派少,或者确无右派,就不要主观主义地勉强去找右派”、“反右斗争,必须坚持辩论方式,摆实事,讲道理。而且事实是要准确的事实,不是虚构的‘事实’,讲理要讲得使大多数人心服,切不可以强词夺理。”[45]但这些原则性的要求,相对于那些具体化的、数字化的指标来说,显然太苍白无力。就这样,在层层指标的高压之下,“到[1957年]9月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全国已划右派6万余人。当时估计,右派最多有15万左右。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单位还规定了划右派的具体数字指标,而上面规定的指标在下面一些单位也被突破了。1957年冬至1958年春,在全国中小学教职工中开展反右派斗争,仅小学教员中就划定了10多万右派分子。最后到1958年夏季反右派斗争,整个运动历时一年,全国共划右派分子55万人”[46]。从毛泽东下达的右派人数指标一加再加,从估计“最多有15万人左右”到最后实际划定右派“55万多人”,就不难看出,对敌情的估计、对阶级敌人(在这里是指“右派”)的划定,任意性有多大。
关于社会冲突治理的整个理论和政策框架都建基于人民和阶级敌人的判别,而对两者的区分却始终停留在政治原则上,或偶尔出现在仅仅针对一时、一人、一事的具体政策上,一直缺乏一个相对稳定的、统一的而又可操作的判定标准,不能不说是两类矛盾学说后来在实践中出现严重曲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文化大革命”中,划定阶级敌人的任意性达到了顶峰,说错一句话、做错一件事,都有被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危险,连刘少奇这样的革命元勋仅仅因为政见不同就可以被认定为“走资派”而被打倒,普通老百姓就更不用说了。
2.社会冲突治理与法治(www.daowen.com)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法律手段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地位。在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很少涉及法律在社会矛盾处理中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相关的论述只有两处,一是说:“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47]又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48]
从这些话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对于在社会矛盾处理中如何使用法律,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定见:一方面,他说,所谓对敌人的专政,方法之一就是要“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另一方面又说:“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他虽然也说“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又强调“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至于“原则区别”在哪里,他并没有给出一个说法。事实上,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不管是施用于阶级敌人,还是施用于人民内部,它都是一种“强迫的方法”,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什么“原则区别”。尽管毛泽东并没有明确说对人民内部不适用法律,但从其涉及法律手段的论述只有寥寥两处且多含糊矛盾之处,相反,却通篇强调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要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看,毛泽东似乎不甚重视法律手段,尤其不主张在人民内部采取法律手段。即使对敌人采取法律手段,在毛泽东看来,本质上也只是一种专政手段,法律应服从因时因地制宜的专政需要,而无须服从一个相对稳定的、统一的法理。从现代法理学来说,法律可以而且必然体现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政治意志,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必须保持公开、稳定,否则起不到调整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政治与法治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平衡,完全脱离政治的法治是没有的,但完全撇开法治,社会秩序也很难维持,这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是不利的。而在改革开放前,由于过分强调法律作为专政工具的特征,强调法律对特定专政需要的服从,实际上造成以政废法的局面。结果,不管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法律手段都被排斥在外。由于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对社会矛盾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意见:如果被确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就适用“说服和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办法,处理起来可能宽大无边;如果被确定为敌我矛盾,就适用专政的办法,处理起来又严酷过甚——就像刘少奇,不但被非法剥夺国家主席职权,甚而至于被迫害致死。毛泽东在讲话中提出的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的精神在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贯彻,以致出现严重挫折,与其未能充分重视法律手段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无关系。
这第二个问题与上面的第一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同一个问题。因为,如果为了防止混淆两类矛盾而将区分人民和阶级敌人的政治主张落实为一套相对稳定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那么,就现代社会来说,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就是最好的选择。但由于不重视法律手段,第一个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由于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毛泽东不管从主观上多么想避免重犯斯大林那样将人民内部矛盾混同于敌我矛盾的错误,最后仍然难以避免。这一历史悲剧的形成,固然还有其他复杂的历史因素的作用,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政治理论上的不足,无疑也是原因之一。
应该说,即使在当前,如何在治理社会冲突时很好地平衡政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用法治来落实政治,仍然是一个问题。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过分严重地强调敌我矛盾而导致专政手段的滥用,那么,现在又存在另外一种倾向,即由于过分强调人民内部矛盾的属性而过分强调“批评和教育”,进而不愿意或不敢采用法律手段。要克服这一倾向,需要在科学继承两类矛盾学说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创新手段,特别是创新政治理论和法律手段。
3.意识形态斗争的性质
最后一个问题: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是不是敌我矛盾?毛泽东在讲话中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说:“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49]也就是说,不仅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是阶级斗争,从而是敌我矛盾,而且在所有制改造完成之后,已经上升为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
基于这一认识,毛泽东一方面说:“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50]一方面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对文艺和科学问题、对思想斗争“不能采取粗暴的强制的方法,只能用细致的讲理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说:对明显的反革命分子,“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就行了”。[51]这些理论观点,确有前后矛盾之处。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据薄一波解释,是因为这些强调阶级斗争的内容是在反右派过程中,为了适应形势而加上去的。薄一波也认为,加的这些内容同讲话原稿“不仅不大协调,有了明显的差别,而且在理论上也有不妥之处”[52]。将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界定为阶级斗争,很容易导致将一般性的观点分歧扩大为敌我矛盾。反右运动扩大化以及后来的一系列政治运动都证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之后两个月,刘少奇在上海市委召开的党员干部大会上有一个讲话,后来题为《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这个讲话中,刘少奇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之间的斗争不是敌我矛盾,而只是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国今天的情况下,就是说在帝国主义已经赶走、地主阶级已经消灭、资产阶级已经基本上消灭的条件之下,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表现在人民内部,而且也表现在共产党内部,表现在我们共产党的干部中间。所以,这个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他认为,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对立有阶级性,但它只是反映过去的阶级对立,而不是现在的阶级对立:“这个矛盾是不是有阶级性?当然有阶级性。非无产阶级思想中有农民阶级思想、小资产阶级思想、资产阶级思想,还有地主阶级思想。但是,那是反映过去这些阶级的思想,不是或者大部分不是反映今天的。”[53]
到底意识形态斗争是不是阶级斗争,是不是敌我矛盾?不管回答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又回到前面两个问题,即判别敌我的标准是什么?在判别敌我时,是仅仅依赖一些抽象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治原则,还是依赖相对稳定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和冲突也很容易处置失当。
综上所述,上面讲的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三个问题上,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给我们开启了很好的思路,也留下了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和创造性发展,对于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预防和化解,对于促进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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