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的研究及政策导向

中国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的研究及政策导向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报告力图克服这一倾向,在关于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社会学研究中引入历史研究。其次,是在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研究中重拾国家分析。前已指出,以往关于中国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社会为中心的。最后,是在实证研究及政策研究中坚持理论导向。

中国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的研究及政策导向

一、问题及相关研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暴露。相应地,社会冲突似亦有范围不断扩大、烈度不断提高的趋势。面对这一形势,包括社会学者在内的社会科学界做了大量研究,成果已然不少。不过,这些研究存在着三种值得注意的共同倾向:一是急欲致用,导致对策建议多而基础研究少,由于没有扎实的基础研究做支持,大量对策建议失于肤浅和片面。二是“以社会为中心”,即单纯从社会这一面研究社会冲突的形成及特征,然后据此提出政策建设,而未注意到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行动主体,其组织制度和政策选择并不是对社会需求的简单反映,因而需要专门研究具有不同性质和历史传承的国家在选择冲突治理方式时的内在逻辑和机制。三是非历史主义,即大量关于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理论或政策建议,不是从中国国家缔造的整体历史规律出发,而是从某个断面或局部的经验事实,甚至从某种先验的政治价值,比如法治、民主等出发去建立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单纯从逻辑上看是自洽的,但未做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自然不免成为游离于历史之外的空论。与这些研究不同,本报告拟从国家缔造这一视角出发,考察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冲突治理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权设置,是怎样随着国家缔造过程而发展和演变的,其中蕴涵的历史规律和趋势是什么,然后在此基础上,引申出本报告关于当前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政策建议。

本报告的基本研究思路,是将冲突治理制度的兴替作为新中国国家缔造这一重大历史过程的一部分来考察,而不是就冲突论冲突,就当前论当前。展开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关于社会冲突治理的社会学研究中引入历史研究。社会是人类自己创造的,但人类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也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既然人类的社会创造同时是一个“继往”和“开来”的过程,那么,我们必须通过历史研究方法揭示继往与开来之间的历史承续关系。然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受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经验主义社会学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学研究对历史缺乏足够的兴趣。

任何国家制度的形成都有一个历史过程,并因应内外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这样一种现象和过程,就是梯利所说的“国家缔造”(state-making)[3]。社会冲突治理体制也不例外。在过去60余年中,中国的社会冲突治理不管是在政治理念和组织机制方面,还是在社会功能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然而,以往关于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著述却很少专门研究这段历史,更少于从社会学角度去分析和总结社会冲突治理作为国家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自然也没有把当前的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置于这一历史场景中去思考,结果使有关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成为脱离历史因果的空论。

本报告力图克服这一倾向,在关于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社会学研究中引入历史研究。所谓“引入历史研究”,主要是引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即注重对典籍、档案、遗迹等史料的搜求、考辨和分析利用。社会学常用的访谈和抽样调查等方法虽然也可以用于了解历史,但它获得的只是存在于当代人记忆或体验中的历史,远不足以发现历史全貌。因此,本报告希望在通常的社会学技术之外,再引入历史学的研究法。(www.daowen.com)

其次,是在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研究中重拾国家分析。这里所说的“国家”,是政治意义上的state,不是领土、人口及文化意义上的country。前已指出,以往关于中国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社会为中心的。在这些研究中,“国家”这个名词虽然频频出现,但要么只是一个模糊的、游离于分析焦点之外的背景,要么被肢解为一个个孤立的组织、政策或制度设置,失去了整体性、能动性动态性。这里所谓“重拾国家分析”,有三层含义,一是要把国家置于研究和分析的中心,着重从国家这一面来看看国家在观念上、体制上和行动上是怎样理解和应对社会冲突的,这些观念、体制和行动又随历史而有什么变化。二是强调把国家作为一个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的“行动者”(actor),而不是作为一个拼合性的、承受性的“结构”(structure)来分析。三是强调国家的组织和制度是一个不断缔造的、动态的历史过程,既不是一挥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之所以要在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研究中重拾国家分析,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在于,国家从来都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团体行动者(corporate actor):从结构上说,国家在思想观念、人员构成、资源掌握和指挥机制等方面都有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对明确的边界;从过程上说,国家的活动在共时态上具有协动性,在历时态上具有连续性。因此,国家有其相对独立的偏好、利益和运作机制,其体制并不是特定社会结构的简单对应物。尽管不同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存在差异,但从方法论上说,国家的自主性意味着,国家可以而且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来分析,而不是被视为一个完全可以用其他变量来解释的因变量

在马克思和韦伯等经典社会学家那里,国家一直是社会学分析的重要概念,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行为主义和功能主义思潮兴起,“国家”作为一个分析概念几乎从社会学中消失了——行为主义强调把可观察行为作为研究的焦点,国家概念被认为“大而无当”而遭摒弃;而在功能主义那里,国家被理解为一个没有自主性的、其结构和功能都可以从其他社会因素中得到解释的“政治系统”。上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学界重新觉悟到国家分析的必要性,提出了“重拾国家”的主张[4],但当前中国社会学研究仍然深受行为主义和功能主义思维的影响,流风所及,即使对社会冲突治理这样一种国家属性非常明显的制度的研究,“以社会消解国家”的现象也非常突出。与这一倾向不协调的是,即使从世界范围来看,新中国也是一个自主性相当强的“强势国家”(strongstate)。中国国家的强烈自主性,使在社会冲突治理问题研究中“重拾国家”更显必要。

最后,是在实证研究及政策研究中坚持理论导向。这实际上是要求实证研究必须以理论产出为职志,不能止于廓清一些经验事实,而要将它们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联系起来,寻出规律性,建立一套概念和理论,然后以此为基础提供政策建议,俾使有关政策建议建立在扎实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上,不至于沦为临时起意的“点子”。在理论建构方面的努力及其成果,将决定本报告虽然研究历史,但不会成为一个纯粹的历史学研究,而是一个吸取了历史学方法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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