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家族宗法与风俗习惯的衍生机制
历史上形成的封建宗法家族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宗法性家庭和家族作为国家社会关系的缩影,遵循“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约束着本家、本族的个人行为,宗法血缘的依附关系相当强。旧时宗法严格,在思想上体现为家谱,旨在“溯本源,列尊卑,明辈分,敬长者,辨亲疏”。家谱中尚明文记有家法、家训和家规等宗族法规。同一家族的人,都有一个固定的祭祀祖先的地方,这便是宗祠。明清时期外省入川移民众多,随着生活稳定和家族扩大,由德高年长者担任族长,召集族人集资建立宗祠,购置族田,通过宗祠来强化和维持家族关系。如广汉县在20世纪初有张、王、刘、曾、李、周、萧、黄等50多个家族,建有规模不一的宗祠140余所,遍布广汉城乡。与聚居性宗族村落其民居建筑围绕宗祠呈圈层式发展不同,川西农村的祠堂大多独立于其他建筑群或林盘之外,自成一个林盘。如都江堰市聚源镇高林村,高姓为最初来此开拓的移民遂成旺族,次姓为王姓与仰姓,都是后来迁于此地的。高姓林盘全部围绕高家祠堂而建。祠堂为一个四合院子,与四周林园组成一个完整的林盘,其外就是祠堂的田地,是高姓家族的族田[66]。
传统的四川宗法社会,是建立在小农生产方式和单家独户的小家庭基础之上。四川的家庭组织可以说全是小家庭,所谓“父子异居自昔即然”,与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大为不同。《隋书·地理志》载蜀人之分家风俗:“其风俗大抵与汉中不别…小人薄于情理,父子率多异居,其边野富人多规固山泽,以财物雄役,故轻为奸藏,权倾州县,此亦其一厄也”。四川人分家独居的现象在南方各省中尤为突出,以至宋代朝廷屡颁诏令,禁止蜀民“别财异居”。如《宋史》载,开宝元年六月宋太祖下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自南宋以来,宋末元初、元末明初及明末清初的连年战乱,使得四川社会经济遭受一次次深度的破坏。到了清代,土著所剩无几,但各省移民入川后,别财异居的风俗依旧。如道光《江安县志》言:“近日五方杂处,垦辟殆尽。农民或自业,或佃耕,编茅结屋,散处于山巅水崖,绝无聚族而居者。子长者析居,近者二三里,远或四五十里。父母所存田,曰膳田钱、曰膳钱,自耕自食,若分所宜然。习俗相沿,恬不为怪”[67]。就是在富室人家,此风俗亦是如此。清张澍《蜀典》卷六风俗类言:“今川中诸郡其家饶裕者,早分金诸子,其父母分食诸子按月计日,不肯稍逾期”。可见,巴蜀地域析产异居的风俗自古及今、长盛不衰,深植于巴山蜀水的自然历史环境之中。
发达的历史传统小家庭制度对川西林盘起着重要的催化衍生作用。首先,古蜀先民们“师万物、法自然”,重“道”而不循儒家“纲常”,追求完美人性和自由体现。后世蜀民在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中亦形成追求安乐、悠闲、自在的生活理念。这种顺应自然、讲究生活、不为羁绊的历史文化传统是形成川西平原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林盘散居方式的文化基础。其次,分家给生存带来主动性与灵活性,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性等因素,无疑是此俗生命力的本质所在[68]。再次,川西移民社会对小家庭的产生有较大促进作用。对于移民家庭来讲,移民之初,各地荒地较多,开垦较易,通过分家从而占有更大的土地份额,也是一个移民家庭与其他移民家庭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川西农村,析产异居有着多种表现形式,近者与父母同住一院,但另开炉灶,或是在原住房旁另接厢房或偏厦过渡,今后自立居宅;远者则搬到林盘另一处或林盘外自建新房。几乎是每伴一次分户自主,就意味着一个新的林盘即将诞生。如荣昌保家乡喻姓,自称世居川中土著,有兄弟多人,亦相距数里各建横向三个天井大院与父母析居。内江联明乡岳家,祖籍福建,三兄弟各析居大宅一座。如此分散的居住方式,与川内高度发达的场镇集市体系和频繁的集会有关,使之得以协调独居生活中商业贸易、人际交往、同乡联谊、宗教信仰等需求[69]。
【注释】
[1]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稻作[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2]霍魏.成都平原史前农业考古新发现及其启示[J].中华文化论坛,2009(S2):155-158.
[3]张莉红.成都平原稻作农业区的形成与经济社会影响[J].社会科学研究,2005(4):158-161.
[4]王红谊,惠富平,王思明.中国西部农业开发史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5]江章华.成都平原先秦时期农业的转型与聚落变迁[J].中华文化论坛,2009(S2):173-175.
[6]巴家云.试论成都平原早蜀文化的社会经济[J].四川文物,1992(S1):62-71.
[7]徐中舒.川大史学·徐中舒卷[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
[9]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72.
[10]李学勤.蜀文化神秘面纱的揭开[J].寻根,1997(4):4-5.
[11]陈世松.蜀文化:一脉相承的四川文化传统[J].中华文化论坛,1999(3):57-64.
[12]陈玉屏.对江源农耕文化发祥问题的一点浅见[J].中华文化论坛,2009(S2):32-34.
[13]《文献通考》卷三百一·物异考七载:“汉高祖二年(前205年),六月,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汉书》卷六·武帝纪第六载:“汉元鼎三年(前114年),江南水灾,人民被饥。汉武帝言:今水潦移于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
[14]蔡小于.农村传统民居价值探析——以川西林盘为例[J].理论与改革,2009(4):151-153.
[15]宋·苏轼《和子由蚕市》.
[16]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四川罗江县井村调查[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17]孙晓芬.清代前期的移民填四川[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
[18]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M].北京:中华书局,2001.
[19]川西平原农村喜独居或几家松散聚居的林盘模式,与美国乡村多是一户人家自成一个单位的居住模式颇有几分相似,这可能与他们共同的移民拓殖、独来独往的社会经历有关。
[20]谭红.巴蜀移民史[M].成都:巴蜀书社,2006.
[21]冯广宏.因水而兴:世界奇迹都江堰[M].成都:巴蜀书社,2004:84.
[22]袁庭栋.巴蜀文化[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277.
[23]李调元.《童山文集·卖田说》(丛书集成本).
[24]四川引种玉米最早估计在明末清初,由云南传入川西一带。据郭松义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川西一带的玉米种植进展缓慢,直至雍乾之时,玉米才得以迅速扩展。
[25]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6]郑家国.浅析川西平原种植制度改革的深化[J].四川农业科技,1991(4):5-6.
[27][美]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M].宋海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8]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9]陈世松.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17.
[30]杨利普,黄秉成,等.成都平原之土地利用[J].地理学报,1947(1):4-22.
[31]明·天启新修《成都府志·食货志》.
[32]唐·韦庄《奉和左司郎中春物暗度感而成章》.
[33]唐·杜甫《江畔独步寻花七绝句(其一)》.(www.daowen.com)
[34]清·张凤翥《泛渠十绝奉寄新津徐明府(其一)》.
[35]民国《新繁县志》卷17《人物》.
[3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7]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39]清嘉庆《汉州志》卷15.
[40]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41]曹茂良.崇庆县的租佃情形[J].四川经济季刊,1943,1(1).
[42]如民国《崇宁县志》卷3《物产》载:“苎麻:邑中女工不善纺织,种此恒少,住崇之粤东籍亦常种植,又能织。桑:近日邑中种植曰扶桑,或言自东海来者,又曰湖桑,或言自粤省来者,甚佳。”
[43]嘉庆《什邡县志》卷29.
[44]道光《新津县志》卷29《物产》.
[45]民国《崇庆县志·食货第十》.
[46][美]G.W.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M].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7]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8][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0.
[49]杨利普,黄秉成,等.成都平原之土地利用[J].地理学报,1947(1):4-22.
[50]方志戎,周建华.人口、耕地与传统农村聚落自组织:以川西平原林盘聚落体系(1644—1911)为例[J].中国园林,2011(6):83-87.
[51]康熙《四川总志》卷35.
[52]蓝勇.清初四川虎患与环境复原问题[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3(3):203-210.
[53]郭声波.元明清时代四川盆地的农田垦殖[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88(4):77-108.
[54]道光《新都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
[55]郭声波.四川历史上农业土地资源利用与水土流失[J].中国农史,2003(3):113-117.
[56]方行.清代租佃制度述略[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4):110-117.
[57]郭汉鸣和孟光宇在《四川租佃问题》(1944)一书中,将农村村户划分为8个类型:即地主、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雇农和其他村户。
[58]孙晓芬.清代前期的移民填四川[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
[59]周锡银.军阀格局下的四川农村经济[J].四川师院学报,1984(2):82-87.
[60]李德英,20世纪30年代成都平原佃农地主结构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4):48-54.
[61]不在地主,指居住在场镇以上区域的地主,他们并不完全以收租维生,还要从事其他职业;乡居地主,则居住在乡以下区域,他们以收租或耕种土地维生。
[62]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1):18-29.
[63]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M].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
[64]在农业生产中,都属于小块土地耕种形式的自耕农和佃农,在发展生产上常产生不同的效果:小户自耕农耕种地少而常获丰收,佃户受地承种多而收成较薄。这是由于,自耕农较佃农的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大,对劳动成果的占有率更高,所以其生产积极性高,对田地的持续投入也更多。由于单位土地收成的不足将直接影响到地主的收益,所以地主在招佃时不愿多授田,以迫使佃农加大在田地上的投入。
[65]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2.
[66]段鹏,刘天厚.林盘——蜀文化之生态家园[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67]道光《江安县志》卷10《风俗》,第31页。
[68]季富政.巴蜀城镇与民居[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69]嘉庆《四川通志》言:川中盛行集会,如“同籍有会、同业有会、妇女相聚有会、村落相接有会、情谊相洽有会、有无相通有会”。人们三天两天集会,集会的地点是市场、会馆、祠庙、茶铺或庙观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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